端看行政院所研擬的一例一休再修正草案,以徹底打破「7休1」的框架為首要目標,
回歸至修法前、75年函釋(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尚未被廢止前的狀態,
也就是經勞基協商同意的情況下,最多可連續上班達12天。
姑且不去論究上班12天是否會出現過勞情事,畢竟過勞有其科學上的客觀判準;
但倘若大家不健忘的話,去年在甫廢止75年函釋之際,客運業、運輸業等業別,
紛紛以排班窒礙難行等理由,到處向民代陳情、並揚言以漲價做為手段,
硬是將「7休1」規定的施行期日延後兩個月,
在勞動部訂定特殊情況排除7休1適用的新函釋後,爭議才暫告一段落。
7休1規範的今昔對照
不妨來檢視一下「7休1」新舊函釋的差異:
跟已廢止的75年函釋相比,新裁量基準的最大特色,
乃在將以往挪移例假的先決條件,從原先未規範期日的「必要性」,
限縮為基於「公眾生活便利性」與「特殊性」兩種情境下,才可進行例假挪移。
簡單來說,以客運業為例,過去只要遇有人力調度困難、排不出班的情況下,
即可在勞資合意的前提下,以「必要性」為由,
讓勞工經常性處於「例假頭尾休,連續上班12天」工作型態當中。
但以現行裁量基準規範,類似連續工作12天的模式,
只適用於運輸高峰期間,諸如春節或連假期間,
才能夠提出申請排除7休1適用,在排除的範圍上,顯然比過去有著相當程度的限縮。
當時該裁量基準,被視為是一例一休修法過程中、勞動權益的一項進步,
因其讓勞工的工作樣態,最大程度的回歸至當時勞基法第36條、
也就是「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一日之休息,做為例假」之規定。
如今,再修法的草案版本中,居然期欲以完全解除7休1、全權交由勞資合意協商來決定,
遑論與現行規範相比、甚至比起已廢止的75年函釋還要更具彈性;
可以想見的,在排班權限始終掌握在資方手中、勞資協商僅聊備一格的情況下,
連續工作12天的現象,未來恐將成為常態。
這會是我們所樂見的麼?莫說勞工個人是否存有過勞疑慮,
就消費端而言,您會希望搭乘的客運駕駛,是在連續工作達10天後繼續上路嗎?
蝶戀花等遊覽車悲劇殷鑑不遠,尚且未能有所警惕,頗令人感到遺憾!
「7休1」,勞工視角下的轉型正義
執政黨上任後,如火如荼的展開一連串轉型正義的改革,
包括年金制度、黨產返還、文白課綱、同性婚姻等議題,
無一不是試圖將過往歷史因素下的謬誤,導正為合乎當代價值的籲求。
而就勞工的觀點而論,「7休1」便是期欲平反與捍衛的勞權指標。
早在勞基法制定之初,第36條當中即清楚的規定著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一日之休息,做為例假。」
這再明白不過的文字,尋常人咸可解讀為「工作7天就得有1天休息」的立意,
在當時經濟發展的需求下,另訂出75年函釋、使法令遭到曲解,
成為「例假置放於頭尾、期間得連續工作12天」的樣態。
在去年的修法過程中,幾乎完成了導正勞基法36條解釋的轉型正義,
將早已該實現的「7休1」,透過裁量基準的方式返還給勞工。
但如今卻又在工商界一片打著拚經濟的籲求聲中再次扭轉,
並試圖將扭曲的法意,從函釋提升至法律的位階,
完全悖離著當前政府除舊佈新的轉型正義邏輯。
難道30年前的那紙函釋,不存在黨國威權體制之下,
政商之間用以壓榨勞工來獲致經濟發展的結果麼?
真沒有轉型正義的必要性麼?
還是不免再次重申的,「勞基法只是最低的勞動條件規範」。
我們不禁納悶的是:30年過去了,
當前的產業居然還需要過去遊走在法令邊緣的舊時規範,這代表著甚麼?
代表著多年以來,幾任政府所一再呼籲的產業升級與轉型,眼下看來是徹底失敗的,
才使得相關產業仍須仰賴著以人力搾取式的方法,維繫其如常的營運。
倘若接續的修法趨向,是將30年前不合時宜的規定法制化,則可以預期的,
各該產業將更不存在著居安思危的危機意識,更沒有升級優化的願景可言。
結語:勞基法修正的蝴蝶效應
當前台灣所面臨到最嚴重的窘境,
顯然不會是某些產業排班上的窒礙難行,而是正在進行式中的少子化效應。
我經常喜歡將勞動條件與少子化現象做關聯性的思考,
因為從個人經驗來談,與孩子相處時間的稀缺,成為自己怯於生兒育女的主要癥結點。
或許「14休4」勉強可硬拗為叫做「落實週休二日」,
但「同款不同師傅」,當正規的例休假日被排班所打散,
當父母的假日無法與孩子同為大家所習慣的禮拜六、日時,
試問到底還剩下多少時間得以共享天倫呢?
換言之,休假不僅僅是日數的計算,
同時也必須去促成家人、乃至於社會集體之間,
有著最大程度的相同作息,才有其休假的實質意義。
否則,當自己週休二日的時候,家人們都上班上學去了,這樣的休假模式真的合宜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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