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親上火線 「一例一休」年底前完成修法--YouTube

有鑑於執政民調所呈現出來的危機,蔡英文總統決定召開"執政決策協調會議",

邀集行政院,立法院,與民進黨部高層,固定每周開會一次,

希冀奠下府院黨一致的政策論述基調,讓現階段髮夾彎頻仍的情況不復存在,

易言之,這個新架構的協調會議,儼然已經成為政府施政的最高決策機構.

坦白說,我個人對於各種體制外的組織都不是那麼贊同,

一方面,行政體系本就有其運作的輪常機制,徒然在其上來了一個體制外的機制,

往往反而容易出現多頭馬車,高層與基層恐浮現溝通未能順暢的弊病.

另外,跨府院黨的架構,由總統召開會議,

某種程度就代表著總統的指令,是下達至行政,立法院,以及黨部的,

註定了某些單位成為橡皮圖章,某些單位成為執行機關的命運,

如此所謂"完全承擔"的作為,與過去批判馬英九總統黨政獨攬的現象,

實質上又有何差異呢?這或許是這個會議屬性首先值得思考的問題.

 

其次,究其第一次會議所主要處理的"一例一休"修法議題,

會後所達成的幾點共識當中,有幾項也是值得再行商榷的:

  

1.為何修法怎麼來得這麼急?

在上個會期未能處理勞基法草案修法後,原先媒體所披露的時程,

約莫在這個會期的11月底,預計年底通過,明年開始施行.

但總統在這時候跳出來,希冀在10月5日即能夠將法案送出委員會,

預期在11月12日之前能夠立法通過...

換言之,按此時程,11月12日的國定假日就休不到了!

這個時程來得這麼急,不禁令人納悶...到底在急甚麼?

儘管官方總以"國假一致,全民作息才能齊一"作為論述基調,

但先前行政院陳秘書長不是說了:

"沒有史上最亂這回事,這15年來都一樣,只要比照五一勞動節運作模式即可"

既然沒有亂,又何須急呢?還是秘書長只是臨危受命的說說而已,不算數...

是故,到底國假不一致亂不亂,恐怕又會成為其後自打臉的一個話題.

這無疑形成一種弔詭,畢竟如果不去否定秘書長先前的發言,

就不能去論證國假不一致存在亂象,既然沒有亂象,則這麼急著修法,

恐怕就會令人感到非為作息一致,而是在意資方所喊出來的人事成本...

如此疑慮無法削減,則選在這個節骨眼強勢主導修法,就難以令人信服.

 

2.史上最會溝通的政府?真的嗎?

在上個會期修法因故失敗後,行政院長與勞動部隨即舉辦數場公民論壇,

邀集各個意見領袖,以及勞資團體,共同就幾個休假與工時問題進行座談.

然而,所謂的溝通,該是雙向的,應該是彼此在聽取對方意見後,

將各自的意見去蕪存菁,而後彙整出一個雙方皆認為可以接受的版本.

但現下看來顯然並非如此,一例一休的版本,在公民論壇之後,並未作任何更動,

因此與其說那幾場座談是溝通會,其實性質上更像是政令宣導的摸頭大會.

又在此同時,於執政決策協調會議當中,

總統認為"一例一休"名稱容易被誤解,應該改名為"落實週休二日".

坦白說,這種徒然更換名稱,而未更易內容的做法,

其實反而更坐實了"換湯不換藥"的抨擊,

並且將大眾或已經遺忘,總統曾提過的"一定要實質週休二日"的發言,

又重新的複習了一番,效果上恐怕是適得其反.

溝通需要的是時間,如此改名又徒然強行的排審,

態度上怎麼說都不像是溝通...而多少陷入了"半分忠"的情境當中.

  

3."休息日"加班費提高的幻覺?

在"週休二日"的修法版本當中,

經常會提到的一個優點,就是休息日加班費的提高,

這個特點被用來作為"以價制量",降低雇主讓勞工在休息日上班的誘因.

但仔細想想,休息日加班費為時薪的2.33倍(前兩小時)與2.66倍(第三小時起),

看似頗高,但所謂的2.33,其實是1+1.33,因為1早已含在月薪當中.

換言之,若是領取月薪者,您就算休息日不加班,那個1也是領得到的,

因此,真正休息日的加班費,應該是1.33與1.66倍,

而該加班費率,其實只是比照週間延長工時(加班時數)的標準而已.

這樣的設計,您說真可能抑制雇主不讓勞工在休息日出勤的誘因嗎?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假設星期六是休息日,

老闆現在需要趕單,有兩個時間點可讓員工加班,

一是星期五上班八小時,後繼續留員工下來加班,

另一則是星期六早上再來加班...

在加班費費率相同的情況下,

當然選擇員工精神較佳,體力較好的星期六早上來加班,不是麼?

換言之,我個人覺得休息日的加班費設定,

雖然補正了過去週六加班費太低的問題(過去只加發0.33與0.66倍),

但其實真要說能夠降低加班誘因,顯然是劃上個大問號的...

 

4.公務員是"二休"?勞工的"一例一休"還比較有保障?

最後,在該協調會議當中,提及現今在野黨所提出的"比照公務員二例",

其實是一種謬誤的想像,因為公務員其實是"二休".

因為法律並未規定公務員例假不得出勤,故性質上屬於可出勤的休息日,

所以公務人員兩天例假的週休二日,事實上是"二休".

言下之意,保障勞工有一日不得出勤的例假的"一例一休",

顯然還勝過公務人員的週休二日制度...這樣的說法,試問有說服力麼?

這似乎普遍違反大家對於公務員與勞工休假差異的印象,

儘管就法律的比較而言,上述的比較論述或許言之成理.

然而,問題的癥結點就在於:"政府絕對不會是慣老闆",

即便公務人員在法律上是二休型態的週休二日,

但顯然在非必要的情況下,身為雇主的政府,

還是會秉持著"休假是常態,出勤是例外"的原則,

讓"二休"的法律規定,能夠提升至優於法令的"二例".

反觀廣大勞工的雇主--台灣的資方,

不論從工資或勞動條件等面向來看,

盡皆只會將最低標準的勞基法,作比照辦理的方式來處理,

而鮮少有優於勞基法的情事出現.

換言之,當"勞動基準法"變成"勞動標準法",

法律怎麼定,大概就怎麼休了,恐怕沒有甚麼優於法令的空間.

這或也是部分勞工堅持"二例"的理由吧!

畢竟沒有了法律的強制保障,一切都只是空話,

想在慣老闆底下,用一例一休來實質週休二日,恐怕只是緣木求魚吧!

  

儘管以上是個人認為現階段週休二日法案在論述上的若干疑義,

但這個法案也並非全然一無可取.

從正常工時(單周40小時)的角度來看,

它修正了過去可能將正常工時配置在六天的情況,

將正常工時限縮在五天當中,達成了"正常工時"的實質週休二日.

換言之,如果沒有加班需求的勞工朋友們,

這個法案跟所謂的"二例"是毫無二致的.

其次,當年馬政府時代的修法配套版本,

係將延長工時(加班時數)上限,從每月46小時提高至54小時,

這在本次的版本當中,是沒有列入的,因此沒有過勞的疑慮.

上述的版本特徵,其實都是進步的亮點所在,只可惜未能被凸顯出來,

引致於在論述上陷入了詞窮的泥沼當中,甚是可惜...

本來公共政策就不可能討好所有人,也不可能一蹴可幾,

只要每一回的版本都能更甚前者,事實上也就夠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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