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修法 傳勞部版本七休一擬鬆綁 20171029公視晚間新聞--YouTube

勞基法「一例一休」修法在即,根據媒體最新披露的一例一休修法五大重點整理:

1、休息日加班工時與工資計算,取消現行「做一給四」規定,改為核實計算。

2、延長工時(加班)上限,目前規劃兩案:

     甲案:在勞資協商同意前提下,將現行每月上限46小時,延長為54小時。

     乙案:採「工時帳戶」,以三個月為一期,上限為不超過138小時,單月則可挪移、突破54小時。

3、放寬現行七休一規定,14天可休四天,只要經勞資協商同意或工會同意,例假日上班可彈性。

4、特休假可遞延一年。

5、放寬輪班間隔11小時規定。

 

從以上的五大修法方向,其實說穿了就是將現行的「一例一休」徹底更改為「兩休」,

原先七天有一日做為絕對不能出勤、用以讓勞工休養生息的「例假」,

按修法草案只要經勞資協商或工會同意即可出勤工作,

徹底的將行之已久的例假制度打破,儼然做了最大幅度的彈性修正。

在所謂「14天休4天」的4天中,有多少會因此被老闆要求出勤工作,

顯然劃下一個令人狐疑的問號,真的比現行制度更加鞏固週休二日的體例嗎?

 

再則,「14天休4天」就合乎「週休二日」的諦義嗎?我也不這麼認為。

週休二日乃希望勞工每七天可以獲得兩天的休息,

在疲憊工作五日之後,利用兩日的時間徹底放鬆恢復活力。

但「14天休4天」呢?

姑且相信四天都能夠休得到,那也是得連續工作10天之後,

才能夠獲得的喘息時間,這間距會否過長,上班族們不妨自己去體會一下。

換言之,草案的設計,有點類似於我們經常用來計算財富的平均值,

也就是「一男一女平均有一顆睪丸」概念,

儘管「14天休4天」除以2,就是「7休2」,看似有著「週休二日」的影子,

但能否休得到、又休假的間隔會否過長,都將是修正草案之於勞工的嚴峻挑戰。

 

最後,勞資協商與工會同意,顯然在此次的草案中,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

諸如加班工時上限或以季勻支的放寬、以及例假日未來能否出勤等問題,

皆交由勞資兩造間彼此議定即可。

乍看,這或許落實著事業單位自主管理的精神,

不讓過於窠臼式的法令去束縛不同產業類別的出勤需求。

但在台灣受雇勞工的雇主,近9成屬於微型企業、以及工會普及率偏低的情況下,

勞資磋商的權力根本非屬對等,又如何起到立基點平等的議定呢?

最後會否淪為「老闆說了算,不爽不要做」的資方優勢情境,

著實都是必須再行三思的問題。

 

綜言之,此次修法,我個人只能以「大膽」二字來形容,

畢竟將「7休1」修正為「14休4」,本身就是一種帶有著「梭哈」的博奕意味,

又其賭局的勝利關鍵,則是立基在早已被工運界批判為載浮載沉的相關勞資協商機制上。

或許,隨著未來工會法的修正,當勞資雙方存有著對等的談判地位之際,

草案的規範將可達致勞資雙贏的局面,但就現階段勞工在談判場域仍屬彆腳的情況下,

只能不禁感嘆與祈禱著:賴神與執政團隊的這一局賭得頗大!

 

(*本文亦同步刊載於"風傳媒"的觀點投書頁面:

    http://www.storm.mg/article/351446)

 

Ps.衷心期盼執政者得以不忘初衷,實質的落實週休二日

    若說"14休4",且勞資協商同意可於例假出勤的規則,

    可謂之為"實質的週休二日",那乾脆改為"365休104",

    平均下來一樣也是週休二日,豈非更加簡明扼要。

    就我的了解,修法過程中最累的一群,不是那些位居高位的決策者,

    而是底下需要大量製作多款懶人包,為似是而非說詞強行辯解的基層公務員阿!

    看來...她們又有得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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