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鬥踢館批勞動部次長郭國文 雙方爆口角-民視新聞
2016工鬥團體今日將於凱達格蘭大道,以血書來表達捍衛保留七天國定假日的立場,
現下看來,這場一例一休所衍生的國假保衛戰,反成為接續的修法焦點所在。
針對「國定假日全國一致」的刪除七天假爭議,
網路輿論經常會以「朝三暮四」來形容此項配套。
朝三暮四,簡單的說,
乃暗指政府明著將工時縮減至單週40小時,看似縮短總工時,
但卻暗地又刪除了七天國假,無異又回填加增了總工時,無疑是欺騙勞工的行徑。
這個說法正確嗎?在過去的幾次縮短工時案中,又是如何處理的呢?
基本上,各勞團對於「刪除7天國定假日」的論點,主要分為二種:
論點一:7天國假「只紀念不放假」,只是「雙週84工時」調移結果
2016年1月1日前,勞基法的工時規定為「雙週84小時」,
全年總工時為:84×(52÷2)=2184小時
然而,當時公務人員已經施行週休二日(單周40),
週休二日的年總工時為:40×52=2080小時
換言之,如果勞工希望比照公務員的行事曆休假,
尚欠缺的休假時數為:2184-2080=104小時
若以1天正常工時8小時換算,也就是:104÷8=13天
勞工需要補足、方能週休二日的13天,通常是以勞資協議的方式,
透過休假日挪移的方式,來達到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的週休二日。
其中,挪移方式最常見的,就是用「國定假日」來補足休假時數缺額。
基此,正因著這樣的挪移脈絡,故當2016年1月1日起,
工時從「雙週84」調降為與公務人員的「單周40」相同後,
自然的,當初勞工為了「週休二日」、以國定假日挪移補足的時數缺額,也就不再需要。
換言之,國定假日理應就該回歸休假日。
論點二:尚未達到「單週40工時」,沒有刪減7天國假的條件
根據勞動部的說法,民國90年在公務員週休二日制度上路時,
原有意讓國定假日修正為全國一致,
惟當時勞委會認為勞工工時尚未降至「單周40小時」,
倘若再刪減國定假日,將使勞工與公務員的工時差距更形懸殊,因此決定暫緩。
換言之,工時能否降至「單周40小時」,
便成為能否刪除勞工國定假日、讓假日全國一致的關鍵門檻。
然而,我們來解析現階段的勞工休假制度:
原初(2016年1月1日前):雙週84小時+19天國定假日
年總工時=84×26-19×8=2184-152=2032小時
目前修法(一例一休的修法,砍掉7天假):單週40小時+12天國定假日
年總工時40×52-12×8=2080-96=1984小時
換言之,若一例一休修法過關,
則實際上縮減的年總工時為:2032-1984=48小時
等於此次修法,實際上只是比過去雙週84小時的制度,縮減了48小時。
(48小時,等同於6天,也就是勞動部所說的:砍7天後,還多給了6天)
但很清楚的是,倘若工時制度要從「雙週84」(單週42)縮短為「單週40」,
所需要縮減的工時,為:(42-40) ×52=104小時
顯然,僅僅縮減48小時,並不足以達成此目標,
其間的差距104-48=56小時,分配至一年52週,幾乎等於每週多出1小時工時。
換言之,倘若以扣除7天國定假日做為配套,則現行所推動的修法,
本質上並非「單週40」,而是「單週41」小時的制度。
既然是「單週41」小時,也就代表著民國90年,陳菊市長擔任勞委會主委時的承諾
—等勞工工時降低到與公務人員一樣的「單週40」小時,再進行國定假日全國一致-
就現階段的配套修法而言,實質上依舊尚未達到,
自然也就不該、也沒有那個正當性,去砍掉7天國定假日。
綜言之,為何網路輿論批評勞動部是「朝三暮四」般的耍猴戲,截因就在於上述的算法。
因為很簡單的是,
當你宣稱要以「單週40工時」來落實週休二日時,如果同時又以砍7天假作為手段,
則當7天假被砍之工時,又回填至「單週40工時」的計算下,
那早已不是「單週40小時」,而是「單週41小時」的制度。
勞動部的基調:「降低年總工時」,才是工時制度修正的目標
端視前述的論點一與論點二,單就推論過程而言,事實上並無可議之處。
然而,兩個論點共同所犯的推論謬誤,
乃在於將「工時制度」與「國定假日調整」兩項,視作兩個獨立運作的系統,
因此才會衍生出諸如「工時降就該將調移的國假還來」、
「單周40又同步刪減7天是假的單周40」的論點。
換言之,「工時制度」與「國定假日調整」兩者必須是連結處理、同時進行的包裹修正,
其最終目的在於達成「降低年總工時」的目標。
若以「降低年總工時」的觀點來析之:
原初(2016年1月1日前):雙週84小時+19天國定假日
年總工時=84×26-19×8=2184-152=2032小時
目前修法(一例一休的修法,砍掉7天假):單週40小時+12天國定假日
年總工時40×52-12×8=2080-96=1984小時
換言之,若一例一休修法過關,
則實際上縮減的年總工時為:2032-1984=48小時
顯然,此次工時制度調整,儘管刪除7天國假,但還是達到了「年總工時下降」的目標。
當然,許多人或不免質疑:
現行(2016年1月1日後~迄今)工時制度應該是「單周40小時+19天國定假日」,
怎麼會是拿先前「雙週84小時」的制度來進行比較呢?
造成此疑惑的癥結點,便在於現階段的「雙週84、19天國假」制度,
其實只是修法過程中的階段性狀態,並非最終的工時制度樣貌。
深究本次「單周40工時」的修法過程,當初歷經35場的「合理工時」勞資座談會,
作成了「1、單周40小時;2、國定假日刪減7天;3、延長工時從46提高至54小時……」
等多項工時修法的配套決議。
惟後續的立法過程並未按此配套決議修法,最終僅通過「單周40小時」的工時修正,
才造成現階段「工時已降至單周40,國假7天卻尚未刪減」的情況。
而當下勞動部所推動的「一例一休」配套修法,
當中將國定假日的權責單位,回歸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規定的做法,
即是為了補正「工時」與「國假」未同步處理的事宜。
或許大眾仍不免對於「工時」與「國假」必須配套調整的基調感到存疑,
然只要對照當年公務人員縮減工時、推動「週休二日」的進程,
係先以挪移國定假日、後將挪移模式正式入法的修法經過,便能夠有更為清晰的理路。
勞動部現今所秉持的修法立場,或正是循此而來。
各方說法是不是有其道理,又或勞工是否應該有更為優渥的休假條件,
儼然成為勞資政三方的攻防焦點所在,本就無一定的標準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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