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新聞》惡夫妻石刑虐殺少女 焚屍令童圍觀--YouTube
新竹竹東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少女命案!
5名成年嫌犯,其中兩人是情侶,將年僅14歲的死者邱姓少女,
押到竹東鎮竹林大橋下方河濱公園凌虐毆打,
並且逼迫一旁在場,年僅9歲的曾姓國小女童,對邱女施以"石刑".
更令人髮指的,當少女痛苦哀求之際,嫌犯居然給她"打死妳"與"強姦妳"二選一,
少女無奈的選擇後者後,最終在遭到性侵後,仍舊被活活的打死.
然而,嫌犯惡行還沒完,在發現少女氣絕後,還選擇用焚屍的方式,企圖毀屍滅跡...
這樣的兇嫌,該不該死阿?我認為應該...
畢竟細數兇嫌們的惡行:凌虐,強姦,痛毆致死,焚屍...
幾乎您所能夠想到的駭人手法,一個都不缺.
但倘若就過去的判例而言,
這些犯行加總起來,要想判其死,或也不是那麼容易:
一來,這些兇嫌是為了替另一少女強出頭,而引發最終的殺機,
在判決考量上,極有可能因著恩怨難斷,而免其一死的可能,
畢竟如果連鄭捷那般毫無理由的殺人,都未必能夠判死的情況下,
諸此互有恩怨的案件,想判死那就更難囉!
二來,五位嫌犯中,其中有一位是自行投案的,
而就過去的判例,諸此自首或投案的,
某種程度表示其有悔意,有悔意就代表尚有教化可能,幾乎不可能判其死.
換言之,一如過往幾個死刑的爭議案件,我想這一回死刑或也毫無用武之地.
然而,這一切的刑度裁量,
其實某種程度都立基在廢死聯盟們所一在倡導的"國際兩公約",
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至5款的內容表示:
"未滿18歲之人犯罪,非犯罪情節重大者,
受死刑宣告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者等條件下,不得執行死刑"
其中,除了一再窮盡司法救濟途徑的緩兵之計外,
最具爭議的,莫過於"非犯罪情節重大者"一語,
許多廢死聯盟者,對於死刑的角力,無不在此焦點上進行攻防,
總是企圖想說服對方,該嫌犯所犯下的,不是最嚴重的犯行.
那麼,我就很好奇了,究竟在廢死聯盟們的心目中,
所謂"犯罪情節重大者",到底指的是甚麼行徑呢?
諸如此次的駭人手法:強姦,痛毆致死,焚屍...
每一項我個人都認為情節超級重大的,何以他們會認為不夠?
那我實在想不出還有甚麼手法,要更甚於此案件中所出現的多重惡行,
要不支持廢死聯盟的朋友們,不妨乾脆正面表列一下,
也好讓日後法官們在量刑的時候,有個依歸的根據,
否則每每以此模糊定義作為赦免死刑的藉口,
非但我個人無法接受,相信普遍的社會大眾,也絕對是忿忿難平.
換言之,支持廢死的朋友們,
與其老是搞一些精神鑑定,把嫌犯都打成精神病之流,
又或去起底嫌犯的悲慘身世,企圖將犯行歸因於社會大眾的集體責任,
說實在的,那些都是老梗了,我看大家也都膩了.
還不如真正好好的去明確定義一下"犯罪情節重大者"的內容,
別再模擬兩可的打迷糊仗,也許還能夠多搏得一些掌聲.
是故,請告訴我:
如果:強姦,痛毆致死,焚屍的手段還不夠重大,
那究竟支持廢死者,您們心中,還有甚麼比這些惡行更駭人的正解嗎?
請告訴我,謝謝!!
又或答不出,就別再祭著國際人權的大旗,
來打壓被害者及其家屬的當然人權,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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