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死刑爭議 民團控法務部違反兩公約 -- YouTube
繼法務部在俗稱的"世界末日"執行了6名死刑犯的槍決後,
沒有意外的,立刻引來了廢死聯盟的強烈抨擊,
甚至有支持聯合國兩公約相關組織的人士出面認為:
法務部長曾勇夫是"非法殺人",不排除提告...
其實自己並不是專業的法律人,
不過在大致了解過相關的新聞報導,與所謂兩公約的粗淺內容後,
對此也不禁莞爾一笑,
對於支持廢死的朋友們,有著如下的一番辯駁:
一.所謂的"XX化"的認知差異:
支持兩項公約的人提到,
總統馬英九先前已提到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項公約已"國內化",
所以認為兩公約具有國內法的當然效力,
政府任何作為都不能違反兩項公約.
然而,個人認為廢死支持者似乎錯解了所謂"國內化"的意涵,
當我們提到某某事物"XX化"之時,
其實指的並不是一項既成的事實,而僅是一個發展的趨勢.
就像我們最常聽見的"全球化","地球村化",
難道指的是世界真的成為一家一國了嗎?
如果是,那何以出國還得處處簽證呢?
顯然指的是世界正朝著整合的趨向邁進罷了.
又像現在常會說台灣已經"希臘化"了,
難道指的是台灣等於希臘嗎?顯然不是吧...
所以說,總統宣示兩項公約的國內化,
指的是未來的一個立法趨向會儘量趨近於兩項公約,
而非指兩項公約在宣示過後便當然有著國內法的位階.
二.法律成立條件的未完程序:
支持廢死的朋友們又提到,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
指出兩項國際公約的每一條規定都等同於國內法.
稍稍上網查了一下,還真有這樣的施行法存在,
不過呢...它根本上存在著一個漏洞,也就是其實他的完整立法程序並未走完.
歸根究底的來說,還是國際政治上的問題:
兩項公約屬於聯合國所提出的法案,各國簽署之後,要交由聯合國"交存程序",
才等同於國內法的效力,我想此舉大概是在簽署國違反兩公約的時候,
聯合國得以有些具體的制裁作為吧!
也就是說,國際公約要等同於國內法,必須要走完聯合國的交存程序,
但台灣根本就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
不得參加聯合國的活動,所以始終無法走到這一步,
儘管國內的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九號解釋,其位階等同於法律,
但那說穿了只是賦予台灣正常國家締約權的自high解釋而已,
沒有聯合國會員國的資格,永遠不可能將這兩項公約等同於國內法,
在程序上永遠都有瑕疵...
所以說,要怪也只能怪聯合國顧及於國際現實主義,把我們趕了出來,
如此想想,倘若廢死聯盟真想著要達成兩公約中所說的一切,
該做的或許不是在國內曲高和寡,
而是該更進一步的爭取台灣加入聯合國才是,
因為只有加入聯合國,有能將簽署的兩項公約交付,一切自然水到渠成.
三."比例原則"的大小眼差異:
好吧!就算所謂國內法的論點說得通,
但其實兩公約中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到:
"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
均可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廢死支持者是據此來控訴法務部長曾勇夫非法殺人的,
因為他們紛紛將每個死刑犯都申請了相關的特赦或減刑申請,
認為在總統尚未駁回申請前,就執行死刑,有違法之虞.
我覺得,誠如條文中自己所呈現出來的:"受死刑宣告者",
也就是說,根本公約上也不曾提到廢死的字眼,這是其一.
再則,那些人本來就是死刑定讞,
或說有上述公約中保障的特赦申請權限,他們都還是死刑犯,
今天縱使在法律程序上有所瑕疵,
也不能改變他們死刑犯的身分與刑責,
所以說,曾部長只是讓該死之人去死,何來"非法殺人"之說?
法律人不是很喜歡說"比例原則"嗎?
您們尚且能夠為死刑犯力求大赦,減刑或免刑,
如此的寬宏大量,怎麼套用在部長身上,
充其量只不過是個行政瑕疵,
就扣上個殺人的大帽子,兩套標準又該如何解釋呢?
(為什麼說充其量呢?因為這樣的行政瑕疵未必成立,
畢竟那些申請泰半不是死刑犯自己申請的,
而是由廢死支持者主動申請,尋求死刑犯肯認而已,
這樣的委任申請是否合乎公約中所言,根本上也存在著討論空間...)
四.兩公約內容的錯解:
說真的,如果大家對於兩項公約有些概念,就會知道:
其實公約中根本就不見"廢除死刑"的字眼,
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當中,
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不得處以死刑.
換句話說:只要是情節重大之罪,還是有死刑的空間...不是嗎?
這問題的癥結點似乎就在於:究竟甚麼是"情節重大"?
近來高等法院首開先例的上演辯論吳敏誠生死的庭訊攻防,
吳敏誠十九年前殺了前女友之後入獄,因自首符合減刑條例,
服刑三年半後出獄,又持槍殺了一個安親班的女老師.
這樣的人,算不算情節重大?
(據此,被害者的小孩還得了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大小便常失禁,
我想...這就是反對廢死的人所耿耿於懷的,
因為殺了一個人,影響所及的,不僅僅是被害者個人,
其實整個家屬某種程度,也都已經不成個家了....)
辯方律師認為:他自首,而且不斷向被害家屬道歉,
顯見頗有悔意,與喪失人性的惡徒完全不同,不應判死.
大家覺得如何呢?
一個一再殺人的犯嫌,居然可以因為自首而一再免死,合理嗎?
其實我覺得,用自首與否,來衡量一個歹徒有否悔意,是很荒謬的一件事.
很多時候,自首只是歹徒的理性計算下的權宜之計,而非悔意的表徵,
怪也只能怪警方的辦案能力太弱,試想:
倘若警方都能在第一時間抓到歹徒,
又哪來給歹徒那麼多的自首算計空間呢?
如果這個案子都不能夠給廢死聯盟一個當頭棒喝!
那自己也無話可說了.
五.上帝的瑕疵品之說?荒謬至極!
就吳敏誠一案,辯方律師說道:
"面對上帝的瑕疵品,我們就要毀掉他,那跟納粹有何不同?"
話雖說得鏗鏘有力,但卻漏洞百出,典型的扣帽子言論.
不同於很多網友說:瑕疵品還留著幹甚麼?
我覺得,跟納粹相比:
就死刑犯而言,我們篩選瑕疵品的標準,在於他做了甚麼,而不在於他是誰;
但納粹呢?篩選的標準,在於他是不是猶太人,而不在乎他的優劣程度.
如果大家是納粹,那比較恰當的做法,是所謂的:不論犯行為何,唯一死刑.
但我們是嗎?
這吳敏誠是殺了人入獄,出獄又殺人...判一個這樣的人死刑,
就要被冠上納粹的罪名,何其沉重阿?
其實納粹指的是一種對意識型態的偏執,
當自己深陷於某種理念與意識而無法自拔,聽不進其他的異見時,
那才就納粹...
最後,每每寫完關於廢死的議題時,
都還是得要重申一下,根本上,為了完全徹底杜絕冤獄,
我也是贊成廢死的...但前提是必須做到:
牢房能有多小給多小,
伙食能有多差給多差,
勞役能有多少給多少,
刑期能有多長給多長.
倘若能夠做到上述四項,廢死又何妨,
因為...我想那應該比死還慘吧!!
死了一了百了,對於死刑犯太便宜,
讓他們活在人間的無間煉獄中,才是最無盡的煎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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