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聞]死刑爭議 民團控法務部違反兩公約 -- YouTube

 

繼法務部在俗稱的"世界末日"執行了6名死刑犯的槍決後,

沒有意外的,立刻引來了廢死聯盟的強烈抨擊,

甚至有支持聯合國兩公約相關組織的人士出面認為:

法務部長曾勇夫是"非法殺人",不排除提告...

其實自己並不是專業的法律人,

不過在大致了解過相關的新聞報導,與所謂兩公約的粗淺內容後,

對此也不禁莞爾一笑,

對於支持廢死的朋友們,有著如下的一番辯駁:

  

一.所謂的"XX化"的認知差異:

支持兩項公約的人提到,

總統馬英九先前已提到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項公約已"國內化",

所以認為兩公約具有國內法的當然效力,

政府任何作為都不能違反兩項公約.

然而,個人認為廢死支持者似乎錯解了所謂"國內化"的意涵,

當我們提到某某事物"XX化"之時,

其實指的並不是一項既成的事實,而僅是一個發展的趨勢.

就像我們最常聽見的"全球化","地球村化",

難道指的是世界真的成為一家一國了嗎?

如果是,那何以出國還得處處簽證呢?

顯然指的是世界正朝著整合的趨向邁進罷了.

又像現在常會說台灣已經"希臘化"了,

難道指的是台灣等於希臘嗎?顯然不是吧...

所以說,總統宣示兩項公約的國內化,

指的是未來的一個立法趨向會儘量趨近於兩項公約,

而非指兩項公約在宣示過後便當然有著國內法的位階.

 

二.法律成立條件的未完程序:

支持廢死的朋友們又提到,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

指出兩項國際公約的每一條規定都等同於國內法.

稍稍上網查了一下,還真有這樣的施行法存在,

不過呢...它根本上存在著一個漏洞,也就是其實他的完整立法程序並未走完.

歸根究底的來說,還是國際政治上的問題:

兩項公約屬於聯合國所提出的法案,各國簽署之後,要交由聯合國"交存程序",

才等同於國內法的效力,我想此舉大概是在簽署國違反兩公約的時候,

聯合國得以有些具體的制裁作為吧!

也就是說,國際公約要等同於國內法,必須要走完聯合國的交存程序,

但台灣根本就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

不得參加聯合國的活動,所以始終無法走到這一步,

儘管國內的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九號解釋,其位階等同於法律,

但那說穿了只是賦予台灣正常國家締約權的自high解釋而已,

沒有聯合國會員國的資格,永遠不可能將這兩項公約等同於國內法,

在程序上永遠都有瑕疵...

所以說,要怪也只能怪聯合國顧及於國際現實主義,把我們趕了出來,

如此想想,倘若廢死聯盟真想著要達成兩公約中所說的一切,

該做的或許不是在國內曲高和寡,

而是該更進一步的爭取台灣加入聯合國才是,

因為只有加入聯合國,有能將簽署的兩項公約交付,一切自然水到渠成.

  

三."比例原則"的大小眼差異:

好吧!就算所謂國內法的論點說得通,

但其實兩公約中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到:

"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

均可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廢死支持者是據此來控訴法務部長曾勇夫非法殺人的,

因為他們紛紛將每個死刑犯都申請了相關的特赦或減刑申請,

認為在總統尚未駁回申請前,就執行死刑,有違法之虞.

我覺得,誠如條文中自己所呈現出來的:"受死刑宣告者",

也就是說,根本公約上也不曾提到廢死的字眼,這是其一.

再則,那些人本來就是死刑定讞,

或說有上述公約中保障的特赦申請權限,他們都還是死刑犯,

今天縱使在法律程序上有所瑕疵,

也不能改變他們死刑犯的身分與刑責,

所以說,曾部長只是讓該死之人去死,何來"非法殺人"之說?

法律人不是很喜歡說"比例原則"嗎?

您們尚且能夠為死刑犯力求大赦,減刑或免刑,

如此的寬宏大量,怎麼套用在部長身上,

充其量只不過是個行政瑕疵,

就扣上個殺人的大帽子,兩套標準又該如何解釋呢?

(為什麼說充其量呢?因為這樣的行政瑕疵未必成立,

畢竟那些申請泰半不是死刑犯自己申請的,

而是由廢死支持者主動申請,尋求死刑犯肯認而已,

這樣的委任申請是否合乎公約中所言,根本上也存在著討論空間...)

 

四.兩公約內容的錯解:

說真的,如果大家對於兩項公約有些概念,就會知道:

其實公約中根本就不見"廢除死刑"的字眼,

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當中,

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不得處以死刑.

換句話說:只要是情節重大之罪,還是有死刑的空間...不是嗎?

這問題的癥結點似乎就在於:究竟甚麼是"情節重大"?

 

近來高等法院首開先例的上演辯論吳敏誠生死的庭訊攻防,

吳敏誠十九年前殺了前女友之後入獄,因自首符合減刑條例,

服刑三年半後出獄,又持槍殺了一個安親班的女老師.

這樣的人,算不算情節重大?

(據此,被害者的小孩還得了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大小便常失禁,

我想...這就是反對廢死的人所耿耿於懷的,

因為殺了一個人,影響所及的,不僅僅是被害者個人,

其實整個家屬某種程度,也都已經不成個家了....)

辯方律師認為:他自首,而且不斷向被害家屬道歉,

顯見頗有悔意,與喪失人性的惡徒完全不同,不應判死.

大家覺得如何呢?

一個一再殺人的犯嫌,居然可以因為自首而一再免死,合理嗎?

其實我覺得,用自首與否,來衡量一個歹徒有否悔意,是很荒謬的一件事.

很多時候,自首只是歹徒的理性計算下的權宜之計,而非悔意的表徵,

怪也只能怪警方的辦案能力太弱,試想:

倘若警方都能在第一時間抓到歹徒,

又哪來給歹徒那麼多的自首算計空間呢?

如果這個案子都不能夠給廢死聯盟一個當頭棒喝!

那自己也無話可說了.

 

五.上帝的瑕疵品之說?荒謬至極!

就吳敏誠一案,辯方律師說道:

"面對上帝的瑕疵品,我們就要毀掉他,那跟納粹有何不同?"

話雖說得鏗鏘有力,但卻漏洞百出,典型的扣帽子言論.

不同於很多網友說:瑕疵品還留著幹甚麼?

我覺得,跟納粹相比:

就死刑犯而言,我們篩選瑕疵品的標準,在於他做了甚麼,而不在於他是誰;

但納粹呢?篩選的標準,在於他是不是猶太人,而不在乎他的優劣程度.

如果大家是納粹,那比較恰當的做法,是所謂的:不論犯行為何,唯一死刑.

但我們是嗎?

這吳敏誠是殺了人入獄,出獄又殺人...判一個這樣的人死刑,

就要被冠上納粹的罪名,何其沉重阿?

其實納粹指的是一種對意識型態的偏執,

當自己深陷於某種理念與意識而無法自拔,聽不進其他的異見時,

那才就納粹...

  

最後,每每寫完關於廢死的議題時,

都還是得要重申一下,根本上,為了完全徹底杜絕冤獄,

我也是贊成廢死的...但前提是必須做到:

牢房能有多小給多小,

伙食能有多差給多差,

勞役能有多少給多少,

刑期能有多長給多長.

倘若能夠做到上述四項,廢死又何妨,

因為...我想那應該比死還慘吧!!

死了一了百了,對於死刑犯太便宜,

讓他們活在人間的無間煉獄中,才是最無盡的煎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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