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先前男童王昊被虐死案,主嫌劉金龍以30年有期徒刑定讞,引發媒體議論後,
昨日再次出現爭議判決,先前在台南湯姆熊犯下男童割喉案,
被捕後還嗆聲"在台灣,殺一,兩人不會判死刑"的囂張行徑,
台南地院一審判處嫌犯曾文欽無期徒刑,
原因在於被告僅具有中下智商,加上長期患有憂鬱症的理由,
認為其尚有教化之可能,故免其一死...
也因此順了嫌犯欲領長期飯票的心願.
當然,法官們的官大學問大,如此的判決,自然有其裁量的考量與正當性,
但總覺得一個能夠判斷小孩子比較好殺,懂得想進監獄吃牢飯,
並且深知殺個人不會判死的思緒,實在很難跟所謂的智商低下畫上等號.
再則,憂鬱症何時成為了殺人免死的正當理由了,
到軍隊服役都可能會從正常人變為精神異常,
法官們又怎麼能期待著,這麼樣一個憂鬱症纏身,反社會人格的嫌犯,
在入獄之後,憂鬱症就能夠獲得妥善的根治呢?
假若無法根治,甚至因入獄而加重,哪一天假釋出獄了,
沒有了免費牢飯可吃,那是不是又得再去殺個人重返監獄呢?
其實阿,法律怎麼判,那終究是法官的權責,旁人也無從干預和置喙,
只是自己比較希望更深度去思考的,
在於刑罰本身存在的意義,究竟為何呢?
是為了嚇阻犯罪,還是實質懲罰,抑或只是想要教化兇嫌呢?
從近幾年法官判決通常都會先行審酌被告的心理狀態來看,
教化,似乎成為了刑法與監獄存在的主要目的,
總是認為只要殺人者未泯滅人性,
都還是希望能夠用感化教育的方式,促使其重新回歸社會.
但一旦法律走進了教化的邏輯理路中,
儼然的,就是站在加害者的立場著想,
而是和被害者們,及更為廣大的民眾漸行漸遠.
被害者及其家屬們,根本不在乎凶手能否經感化後重新回到社會,
而只是希望能夠為受害者討個起碼的公道,
並且希望藉由自己家人的犧牲,加害者的伏法,
得以給社會一個無形的嚇阻作用.
然而,一旦法官們所秉持的,是一個教化的理念,
則原出嚴刑峻法下的嚇阻力,將不復存在,
也無異於將社會推向更大的犯罪風險當中.
就好像這一次的曾文欽案一般,
法官的判決,可是遂行了嫌犯想要吃長期牢飯的心願,
得償所願的結果,根本不是一種懲罰,反倒像是個獎勵,
這真的合理嗎?
人權理論,根本上並沒有甚麼錯,
但將人權理論錯用在加害者身上,那可就是大大的謬誤.
對於抱持著廢死理念的人來說,
反正被害者死了就死了,死者已矣,就算是殺了加害人也於事無補,
立基在以人為本的觀念上,也許站得住腳.
然而,讓我們去看看那一些被稱為殺人魔的行徑,
哪一點像是我們文明社會下對於"人"的認知呢?
既然兇殘行徑超乎常人之所能夠想像的兇殘,
那麼,他們根本就不是人,而是畜牲,
對於非人的畜牲,試問還適用所謂的人權理論嗎?
針對類似的爭議,大家往往會提出一個同理心的呼籲:
倘若今天被殺害的是法官或廢死聯盟您們親愛的家人,
試問您們真的能夠坦然的說著"嫌犯還有教化可能"云云的話語嗎?
我想很難吧!因為我們之間沒有聖人,
大家都只是七情六慾下的凡夫俗子罷了.
試著多從受害者的角度去裁量,
則法律也才能夠有著更為廣大的公信力,
法律不該只有法官們所認知的教化功能,畢竟教化與懲罰,
都只是凶案發生後的亡羊補牢,
法律真要發揮作用的極大化,
必須能夠在犯罪發生前,就有其嚇阻的效用才行.
而這樣的嚇阻力,
絕對不是這種凶殘殺人不判死的案例,所能夠建構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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