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視新聞] 北捷隨機砍人 劉承武:應唯一死刑 20140523--YouTube

因著台北捷運江子翠站鄭捷無差別殺人兇案,讓支持與廢除死刑的議題,

再次的成為彼此爭辯的焦點所在,各種觀點下的社論也傾巢而出,

昨天偶然的在蘋果日報官網閱讀到兩篇正反雙方的文章,頗有感觸:

支持死刑: 廢死派請放下你們的傲慢吧  傅良宸(台北市民)

贊成廢死: 支持死刑的人 請放下你們的無知  李靈(國立中正大學哲學所準研究生)

首先,還是不禁的得重申一下,在民主社會中,有不同的意見與想法,那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了,

每個人所論述的意見,都有其寶貴的聆聽價值,此間不該有任何的優劣高低之分,

正所謂:"三個臭皮匠,勝過一個諸葛亮",又或"智者千慮,必有一失;愚者千慮,亦有一得",

我始終認為沒有那種毫無建樹性的意見,重點在於自己是否願意放空來省思對方的異見罷了.

因此,單純只是因為立場上的不同,就給對方冠上"無知","傲慢","腦殘","腦補"等標籤,

其實完全沒有那個必要,這並不是說誰引用了較多的哲理就比較有學問,比較高級的問題,

畢竟哲學智識也像科技一般,隨著時代變遷而有所更易或汰換,

假若無法體察社會變遷下的趨勢與脈動,無法將理論融入社會集體的體用當中,

則那宛如空中樓閣般的璀璨,在現實世界中看來,無疑也是相對黯淡的.

  

之前自己對於死刑的議題也討論過許多,有興趣的,大家可以參閱文後的延伸閱讀,

在本文中,主要想要補述一下先前未曾觸及的論辯議題,以作為一個補遺:

 

1.死刑沒有嚇阻犯罪的效果?

在鄭捷犯下捷運殺人案的幾周前,台灣才剛處決了六名死刑犯,

據此,廢死聯盟的人士認為:前不久才執行死刑,馬上就有人犯下如此重大的惡行,

這不正好表示死刑沒有嚇阻犯罪的效果麼?

乍聽似乎很有道理,但倘若從另一個角度來想:

試想今天台灣若廢除了死刑,殺人罪會因此而增加麼?

對於這一點,基本上我和廢死聯盟的看法相仿,答案都是不會...

廢死聯盟將"廢死不會提高殺人罪"的推論,看作是廢死強而有力的論證,

此乃因為他們乃將死刑視做為一種嚇阻犯罪的工具.

但我的觀點不同,我認為,不論有無廢死,基本上殺人罪的比率,每年大致應該都維持在平盤,

也就是說:在社會中會去殺人的,大概就是某個比例的人,不論有無死刑,他們都會去殺,

換言之,死刑存廢與否,某種程度和殺人罪之間未必存在著相關性,又如何拿此作為廢死的例證呢?

對我而言,並不認為死刑是一種嚇阻犯罪的工具,而是制裁惡徒的手段,

所以縱使沒能嚇阻犯罪又何妨,可以讓罪證確鑿的殺人魔伏法,才是死刑本身存在的目的,

手段與目的之間,實在別混淆了才好...

 

2.支持死刑等同於和殺人犯的行為無差異?

支持廢除死刑的朋友們,近來又衍生出一種新論點,

認為支持用諸如死刑的暴力極刑來對付惡徒,這行徑不正是和兇手殺死被害人是一樣的麼?

簡單來說,就是想說:"以暴制暴"並不是很恰當的做法.

但我覺得,這兩件事哪裡一樣了,提出類似論點的,似乎有些忽略了"時間點先後"的問題,

死刑,是先有了殺人犯的出現,經過窮盡司法一切途徑的救濟,

最終仍然因罪證確鑿而判死,才有後續執行死刑的動作.

換言之,假若殺人犯當初不殺人,則縱使國家有死刑制度,也拿他沒皮條,

我們難道會主動用死刑制度來對付任何一個沒有犯死刑罪的人麼?不可能的吧!

因此,一個(殺人犯)是於法無據的暴力,另一個(死刑執行)則是於法有據的制裁,哪裡是一樣的事呢?

我們百姓都是善良的,但我們多數卻支持死刑,為什麼呢?

並不代表我們有著潛在的暴力因子,而是象徵著我們珍惜法治社會所帶給我們的安寧秩序,

而這個秩序告訴我們:殺人就得償命...所以,請別再亂扣帽子...

  

3.死刑為不可逆之刑?被害人的傷害難道就可逆麼?

支持廢死的朋友,最喜歡提到的一個論點,就是"死刑為不可逆之刑".

的確,這句話個人頗為贊同,所以在不是罪證確鑿的前提下,我贊成死刑該被謹慎的看待.

但倘若是無庸置疑的案件呢?如果還認為不宜使用死刑,那就是個人對於刑度觀點的差異了吧!

一碼歸一碼,我想老是拿蘇建和或江國慶的案件,來論述不可逆之刑這回事,有時並不合時宜,

畢竟司法制度的改革,以及微物跡證鑑識技術的精進,

都已將讓過去曾經犯下的冤獄謬誤,有著最大程度上的改進.

況且以鄭捷的案件來說,這還不夠罪證確鑿的麼?就這案件來說,有冤獄的可能嗎?

這也是我為何那麼好奇廢死聯盟在這件事上,會抱持著甚麼樣的態度?

如果在一個沒有冤獄可能的案件中,依舊堅定的主張廢死,那對他們而言,

基本上這就不是一個理性論辯的議題,而是一個信仰的問題,那就甚麼都不必談了吧!

 

今天早上看到報紙,寫著白冰冰認為台灣不適合廢除死刑,

不禁又讓我想起了白曉燕的命案,想想,白冰冰在痛失愛女之後,身旁沒有人陪伴,

多次進行了受孕的嘗試,最終都未能夠有好消息傳出.

對她而言,如果養兒育女之樂是她最大的人生目標,

則痛失愛女,痛失摯愛的家人,本身不也是不可逆的憾事麼?

我所不解的,是加害人可以那麼輕易的對被害人作出不可逆的傷害,奪走他們一生的奮鬥目標,

但當我們審判加害人之際,卻一而再,再而三的用許多甚麼人權議題,試圖去避免相同的不可逆情事發生;

顧此失彼,也無怪乎經常會被批評是在保障殺人犯的權益,也就不足為奇了.

一樣是不可逆,請公平的審視被害人與加害人的情境,謝謝!!

 

4.社會因素導致殺人行為的出現?又想要搞"歷史共業"的烏賊戰麼?

(這一點在自己其他文章中已有論述,只是經過此事,又不斷的見到類似的論述,因此再發個牢騷)

每每重大刑案發生,總會有一派的人會認為,導致這樣的悲劇,其實都是整個大環境所引致,

可能是因著升學壓力,因著經濟不景氣,失業問題等,

讓兇手在社會中承受著極大的壓力,因此才會鑄下大錯,

所以,因為是社會因素所造成,所以這是大家都有份的過錯,大家都應該一體承擔,

不該單單由犯案人以死刑簡單了事...

誠然,當大環境讓人活不下去時,的確有可能逼迫人們做出違法法律的事項,

這點我想大家都可以接受,但活不下去可能去偷偷麵包,搶搶劫之類的,

出於生存的理由,我甚至認為其情可憫,都還有減刑的空間...

但殺人可不同於偷竊搶劫,殺人所需要的勇氣,絕對不是一般人所可以想像,

故縱使是所謂面臨生存問題的百姓們,會直接反映到殺人這回事,相信比例絕對是很低的.

換言之,這說明了甚麼?說明了會選擇殺人的,多半根本就不是出於經濟或生存的因素,

就像這次鄭捷殺人案,他擺明了就是要殺人,還聲稱縱使父母在車上,照殺不誤,

完全一副為殺而殺的嘴臉,我真的不知道還有甚麼好為他辯解的空間.

若真是社會教育導致了他偏差的性格,有著如此性格處世,其實對他本人而言也是一種痛苦,

那何不就賞他一個痛快,對彼此都是一種解脫吧...

  

最後送給支持廢死的朋友一句話:

廢死的朋友們,說到最後,總會放個大絕,再把"上帝的瑕疵品"之說,拿出來當擋箭牌,

將一切歸之於上帝的謬誤,歸之於社會集體所造成的遺憾,就是不認為是加害者本身的劣根性使然.

如果這一切真的都是所謂上帝的命定之說,是上帝給了兇手如此殘暴的身心靈,

則套句網友的話:

"既是上帝造成的錯誤,那我們可以做的,就是送他(兇手)去見上帝."

真是再貼切也不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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