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網站看到新聞,
提到美國二十餘州的檢察官聯名為美台引渡條例請命,
也讓先前礙於國與國的關係而無法簽署的法案有了新的曙光,
台灣法務部表示樂觀其成,至於後續發展如何則尚未可知,
但至少讓先前馬政府取消十大通緝要犯的作為被汙名化的情況,
可望稍稍獲得平反的機會,畢竟一旦協議得以完成,
則那些遁逃到海外的通緝犯,都將一一回台接受審判。
這可說是一個蠻令人振奮的突破性發展,
回想過往台灣的經濟犯罪一貫模式,
總是由一些擁有外國國籍的家族企業,
先是在台灣透過政商關係或內線交易等手段,
獲致龐大的資產後,在法院諭令限制出境前一刻,
便經由相關管道潛逃出境,並由在國外的家人接應。
過去的陳由豪、再到近來的王又曾,不都是這樣的模式嗎?
倘若真能夠成功簽訂相互的引渡條約,
至少能夠有效的遏止類似的有心人士再循如此管道汲取暴利,
讓社會的法治威信能夠進一步的獲得鞏固。
當然,相信未來在簽訂的過程中,
身分與稱謂的問題必然又將受到政治上的關注,
可以想見的:基於一個中國的政策,
「台灣」這個國家名稱應該不可能在該協議中出現,
而此問題又必然將成為朝野攻防的焦點所在。
不過,大家不妨去權衡一下,
到底在堅持「國家稱謂」與維護「社會公平」之間,
該做怎麼樣的選擇呢?答案可能各不相同。
就我個人而言,我是已經厭倦那一些逍遙法外的經濟犯嘴臉了,
在國家稱謂無法立即正名的前提下,
選擇較為務實的做法或許是比較可行的方案吧!
而這也應該是民進黨所欲重新執政所必然該去思索的路線爭議吧!
就如同現今人在中國宣傳世運的陳菊市長一般,
在面臨黨內攻訐與市政利益之間,
最終不也是選了一條較為務實的路線,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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