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or擴權)法案,倘若沒有「佔領立法院」的變數,預計下周二應該就可三讀通過。
不可諱言的,這整個立法過程,確實匆促,期間沒有留下太多正反論述的辯證。
然而,諸此「Fast Pass」式的立法,卻未必產出不適用的「邪惡」法案,
如同網路上不斷被轉傳的,每當藍白提及當年綠營也是如此輾壓式立法,
便會舉出「同婚法案」的例子,說著現下民調顯示,
滿意同婚合法化者,多達六成以上,顯見當年是「輾得好、輾得妙」。
循此前例,您又怎麼會知道,國會改革法案,不會是另個輾得恰恰好的良善法案呢?
舉筆者過去在立法院任事時的案例,當時老闆待在經濟委員會,
正值審議「台北雙子星開發案」是否符合資格,由於得標的港資「南海發展公司」,
其母公司「南海控股集團」與中國關係密切,被質疑是否為中資,恐違反我國相關投資規定。
起初,投審會以「尚無證據顯示南海發展公司為陸資」回應外界質疑,
但想來應該是同業競爭者當起吹哨人,將一份南海控股集團的董監事名單,
群發給朝野各黨立委,讓立委紛紛以此份未對外公開的資料,在委員會上質詢投審會。
名單上明確的揭露,董監非但都是中國人,而且有部分還有著準官方色彩,
有這樣的中資母公司,您說其子公司的決策能不被中國所影響麼?
由於雙子星乃桃園機場捷運相關開發案,
攸關的是國家門戶的安全問題,絕對不容有中資色彩來左右。
結果,就在幾場立委輪番與官員的針鋒相對後,
投審會才以南海發展公司「易受中國政策影響」為由,
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七條規定,認定其不利國家安全,駁回該得標案。
顯然,避免這場國安危機的,其實就是那份匿名吹哨者所提供的董監事名單,
畢竟當時沒有相關法令的規範與保障,讓諸此揭弊行為只能循著體制外的方式來進行。
但如今,通過了「國會調查權」法源,
根據現階段已二讀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7條規定,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
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如果當時有這條法律,立委們組成雙子星案的調查小組,
要求南海發展公司必須提供母公司的董監事名單,
隱藏得很好的中資「龜腳」,不就立馬露餡了麼?所以說,這法條,不好嗎?
回顧過去的弊案,因證據不足、查不出來、就這樣打哈哈過去的,不勝枚舉。
試想,那些被廣大鄉民們認為是邪惡勢力的財團們
(如大巨蛋的遠雄、台北免費網路的台智光,
士北科的新光,京華城容積率的威京,您們不想查嗎?),
如果遇有官商勾結的勾當,都能循著國會調查權來徹查,
將一切資料攤在陽光下,才能確實的做好揭弊的工作,不是麼?
坦白說,法律就是必要之惡,法條本身是中立性的,
但最終變成良法或惡法,往往都在執行層面上的濫用出了問題。
就拿大家最有感的交通發單為例,多少人被檢舉達人濫用規定,
以持續尾隨的方式攝影,以同一罪行、連續開罰的方式被處罰,
讓用路人怨聲載道,也使「檢舉達人」淪為人人喊打的行業。
國會調查權亦然,儘管立委們有主動要求調閱的權力,
法條所適用的對象,也確實及於個人,
但試問他們敢肆無忌憚的據此滋擾無辜大眾麼?
沒事的,為何要調查?又有事的,難道都不用查?
假若立委濫用權力,經當事人對外召開記者會指控違法濫權,
您覺得,社會不會同仇敵愾麼?又該名立委下回還選得上嗎?
立委終究最在乎的,不是抗中保台,也不是揭發甚麼了不起的弊案,
而是在乎自己下一回還能不能連任。
在當前台灣如此成熟的民主社會,人民才是最終的裁判者,
任何跟主流民意對著幹的,最後只會剩下落選一途,誰敢挑戰人民的智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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