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蘋果日報的新聞,新竹市1名篤信養小鬼的戀童男李靖,上周五留遺書原打算自殺,

宣稱要以50萬元給好友,要對方殺小孩陪葬,前天誘騙1名小六男童回家,

2人在養小鬼神龕前將男童勒斃,李隨後點燃水煙殺蟲劑自殺,最終獲救...今晨裁定收押.

報導中同時指出,李嫌乃中度智能障礙者,行為能力約莫與12歲孩子無異,

這不禁又讓人覺得:又來了,又是一個想試圖用精神障礙脫罪的案例...

  

自從台南湯姆熊男童割喉案,那個宣稱"在台灣殺一兩人不會判死"的案例後,

一路下來,幾個重大的社會刑案,都不乏可以見到據此來做為法庭攻防的焦點,

就連擺明殘暴無良的北捷殺人案鄭捷,都尚且想以精神狀態異常的問題來減輕刑責,

真是已經達到了人神共憤的地步,而嫌犯的精神狀態,也儼然成為犯罪的最佳裹屍布.

 

然而,很顯然的,不論是基於個人或是社會集體的理由,

諸此心智與精神喪失的兇嫌,其實更該判以極刑,以下是個人見解:

 

就個人的面向來說,一直都認為,

刑罰的審度,應該視當事人及其親屬所受到的傷害程度而定,

而非只是從加害者殺人手法的殘暴程度來量刑.

換言之,兇手在行兇的當下,是否精神喪失,是否智能不足,那根本不是重點,

真正該關心的,是在喪失孩子的受害者父母,心下是甚麼樣的感受呢?

以我一個做父親的角度來說,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我想應該相去不遠,

倘若自己的孩子遭到如此手法的殺害,若私刑無罪,

我絕對二話不說,拿把刀就往嫌犯身上捅下去,

您可以想見:箇中的怨念是多麼的深沉阿?

更況現今尋常人家往往都是一胎化,如此被兇嫌這麼沒有來的勒死,

整個家族就形同於斷了血脈,這對於向來重視香火延續的家庭而言,

那種無可彌補的遺憾,相信痛楚要更甚於一死.

兇嫌造成這樣的傷害,都不將之判其死,到底司法還有何用,真讓人匪夷所思.

 

其次,從社會集體的角度來說,這種打著智障旗號殺人,也真該死,

原因很簡單,因為他讓社會大眾產生了刻板印象的謬誤.

猶記得先前曾有律師,為了替精神障礙的兇嫌辯護,提出"上帝瑕疵品"的說法:

認為精神障礙者,宛若一件瑕疵品,若據此將其銷毀,豈不顯示著社會的無仁.

乍聽頗有道理,但仔細思考起來,根本就是大大的謬論.

一來,諸如心智障礙者,在社會中也大有人在,但多數具有相同特徵者,

卻不會因著如此的缺陷,而成為殺人案件的兇嫌,

大多仍舊與尋常人一般,和整個社會和平共存著.

故當辯護者為了讓嫌犯脫罪,企圖以精神狀態喪失的理由來攻防時,

極其容易的,就會讓社會產生"心智障礙者就容易犯罪"的刻板印象,

進而讓大眾打從心底的防備這些本是善良的群體,如此的以偏概全,

不也是兇嫌所造成的另一種傷害麼?

再說了,既然廣大的心神與智能障礙者,其實都不致於成為刑案的加害人情況下,

則律師以"上帝瑕疵品"來稱之,豈不更是一種侮辱?

那種詭辯,就有點類似於成龍說過的經典對白:"我犯了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誤",

試圖將所有人都拖下水,來洗白自己所做的荒誕行徑.

相仿的,"上帝瑕疵品",應該是所有重大刑案的犯罪者,而無關於其是否精神喪失,

今日為了幫幾位人渣兇嫌辯護,沒由來的將此瑕疵品的說法,

硬是套用在智能障礙的族群中,那才是根本上的不正義呢!

  

總之,殺人本就該償命,天經地義...

這不該由法官來審度,而該問問受害者及其家屬的怨念.

那些腦子裝大便的所謂人權團體,

整天只會捧著西方國家那套自己都未必真正落實的人權寶典,

據此奉為圭臬,表面上說得滿口仁義道德的人權理論,

骨子裡卻是祭著這自以為是的偏見,對受害者家屬大肆進行霸凌的行徑而已.

您想想看:明明受害者家屬恨兇嫌恨之入骨,恨不得一刀捅死他,

而人權團體卻要他們寬恕,要他們不能將凶手置於死地,

擺明了想用一種道德正確的謬論,來約制受害家屬們的意志,

套句馬總統的照樣造句老梗:

如果這不是霸凌,那甚麼才是霸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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