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蘋果日報的新聞,新竹市1名篤信養小鬼的戀童男李靖,上周五留遺書原打算自殺,
宣稱要以50萬元給好友,要對方殺小孩陪葬,前天誘騙1名小六男童回家,
2人在養小鬼神龕前將男童勒斃,李隨後點燃水煙殺蟲劑自殺,最終獲救...今晨裁定收押.
報導中同時指出,李嫌乃中度智能障礙者,行為能力約莫與12歲孩子無異,
這不禁又讓人覺得:又來了,又是一個想試圖用精神障礙脫罪的案例...
自從台南湯姆熊男童割喉案,那個宣稱"在台灣殺一兩人不會判死"的案例後,
一路下來,幾個重大的社會刑案,都不乏可以見到據此來做為法庭攻防的焦點,
就連擺明殘暴無良的北捷殺人案鄭捷,都尚且想以精神狀態異常的問題來減輕刑責,
真是已經達到了人神共憤的地步,而嫌犯的精神狀態,也儼然成為犯罪的最佳裹屍布.
然而,很顯然的,不論是基於個人或是社會集體的理由,
諸此心智與精神喪失的兇嫌,其實更該判以極刑,以下是個人見解:
就個人的面向來說,一直都認為,
刑罰的審度,應該視當事人及其親屬所受到的傷害程度而定,
而非只是從加害者殺人手法的殘暴程度來量刑.
換言之,兇手在行兇的當下,是否精神喪失,是否智能不足,那根本不是重點,
真正該關心的,是在喪失孩子的受害者父母,心下是甚麼樣的感受呢?
以我一個做父親的角度來說,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我想應該相去不遠,
倘若自己的孩子遭到如此手法的殺害,若私刑無罪,
我絕對二話不說,拿把刀就往嫌犯身上捅下去,
您可以想見:箇中的怨念是多麼的深沉阿?
更況現今尋常人家往往都是一胎化,如此被兇嫌這麼沒有來的勒死,
整個家族就形同於斷了血脈,這對於向來重視香火延續的家庭而言,
那種無可彌補的遺憾,相信痛楚要更甚於一死.
兇嫌造成這樣的傷害,都不將之判其死,到底司法還有何用,真讓人匪夷所思.
其次,從社會集體的角度來說,這種打著智障旗號殺人,也真該死,
原因很簡單,因為他讓社會大眾產生了刻板印象的謬誤.
猶記得先前曾有律師,為了替精神障礙的兇嫌辯護,提出"上帝瑕疵品"的說法:
認為精神障礙者,宛若一件瑕疵品,若據此將其銷毀,豈不顯示著社會的無仁.
乍聽頗有道理,但仔細思考起來,根本就是大大的謬論.
一來,諸如心智障礙者,在社會中也大有人在,但多數具有相同特徵者,
卻不會因著如此的缺陷,而成為殺人案件的兇嫌,
大多仍舊與尋常人一般,和整個社會和平共存著.
故當辯護者為了讓嫌犯脫罪,企圖以精神狀態喪失的理由來攻防時,
極其容易的,就會讓社會產生"心智障礙者就容易犯罪"的刻板印象,
進而讓大眾打從心底的防備這些本是善良的群體,如此的以偏概全,
不也是兇嫌所造成的另一種傷害麼?
再說了,既然廣大的心神與智能障礙者,其實都不致於成為刑案的加害人情況下,
則律師以"上帝瑕疵品"來稱之,豈不更是一種侮辱?
那種詭辯,就有點類似於成龍說過的經典對白:"我犯了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誤",
試圖將所有人都拖下水,來洗白自己所做的荒誕行徑.
相仿的,"上帝瑕疵品",應該是所有重大刑案的犯罪者,而無關於其是否精神喪失,
今日為了幫幾位人渣兇嫌辯護,沒由來的將此瑕疵品的說法,
硬是套用在智能障礙的族群中,那才是根本上的不正義呢!
總之,殺人本就該償命,天經地義...
這不該由法官來審度,而該問問受害者及其家屬的怨念.
那些腦子裝大便的所謂人權團體,
整天只會捧著西方國家那套自己都未必真正落實的人權寶典,
據此奉為圭臬,表面上說得滿口仁義道德的人權理論,
骨子裡卻是祭著這自以為是的偏見,對受害者家屬大肆進行霸凌的行徑而已.
您想想看:明明受害者家屬恨兇嫌恨之入骨,恨不得一刀捅死他,
而人權團體卻要他們寬恕,要他們不能將凶手置於死地,
擺明了想用一種道德正確的謬論,來約制受害家屬們的意志,
套句馬總統的照樣造句老梗:
如果這不是霸凌,那甚麼才是霸凌呢?
延伸閱讀: 相關"廢死議題"的文章:
鄭捷父母下跪道歉,"盼判兒死刑,速審速決還公道"--大義滅親的是與非
支持廢死者,乃立基在三個不尊重的自由人權爭議上--陳為廷支持廢死,不代表受害家屬都得跟進
台北捷運江子翠站隨機殺人事件--呼籲廢死團體莫再陷入反社會人格的論辯
台北捷運江子翠站鄭捷隨機殺人案--敢問支持廢死的,您們是在捍衛人權?還是維護暴力?
8年殺3人的最高法院生死辯論庭 --- 懇請爭大位的,該就廢死的議題有所表態
殺童魔曾文欽一審無期徒刑 -- 究竟刑法貴在嚇阻,懲罰,或教化呢?
電影--鐵案疑雲(The Life of David Gale)--廢死聯盟的典範
電影--驚悚 (Primal Fear)--精神病患犯罪的社會集體責任觀
電影--藥命關係 (Side effects) --- 心理醫師在犯罪事件中的角色
基於國際人權標準,會適時向總統建議特赦 -- 國情環境之差異懸殊,真有所謂的國際標準麼?
十億追殺令 (稻草之盾;10億懸賞追殺令;藁の楯)--法治社會下無可救藥的惆悵--[心硯影評]
鄭捷判4個死刑,另判144年6月徒刑--感謝法官的道德勇氣--[時事評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