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休息日加班早退 「做1給4」計薪沒了-民視新聞--YouTube
勞動部近日公布兩則關於休息日的函釋:
勞動條3字第1060130987號--關於休息日承諾提供勞務而未能履行;
勞動條2字第1060130937號--關於休息日加班費換補休.
其中關於勞工承諾於休息日出勤而未能履行的問題,個人認為問題不大,
函釋中認為可免除出勤義務,或以請假規則來處理,也尚稱合理.
倒是休息日出勤時數可換補休一事,個人倒是頗有感觸,實在不吐不快,
或許以現階段的角色,對此做出評論不盡恰當,
但政策本就有利有弊,民主時代,應有著更寬容的胸襟,去面對各方的觀點才是.
先說說正面的部分吧!
函釋當中,特別指出選擇換補休一事,必須是在勞工已完成休息日出勤"後",
換言之,排除了雇主在與勞工簽訂勞動契約時,
以半脅迫,統包的方式,要求員工休息日加班一律只能換補休的情況,
這點我想是值得肯定的...畢竟我想很多不良的雇主,正打算如是做吧!
其次,明確的以函釋規範了換補休的方式,等同於給予勞工更多的報償選擇,
畢竟勞工型態多元,有人想多賺錢,有人想要假期,
兩者皆可的做法,堪稱才是最合宜的設計.
或許有人會質疑:補休若是1:1,豈不等於抹去了休息日加成的機制,
但一來補休的比例,由勞資協商而定,1:1只是基本,
也許能有比照加班費計算的加成也未嘗不可能.
其次,工時的思考與工資不同,
工時安排在乎的是不讓勞工陷入過勞的疑慮,
即便是1:1的換休,事實上也是合乎工時控管的原則.
試想:假若休息日有必要出勤8小時,欲回復多工作8小時的勞動力,
其實只需要再補8小時的休假即可達至,工時的總量是沒有差異的,
這便是工時與工資在邏輯思維上的不同之處.
當然囉,說完了正面的部分,來說說自己認為較不恰當之處:
首先,"勞資協商"的實際情況為何?
政府或許認為,倘若凡事都陷入一種被迫害妄想症,
總認為只要提到勞資協商,勞方一定是受到壓榨的那一群,
那基本上甚麼政策都不用談了...
話說得或許頗中肯,但說真的,
資方若說了Yes or No,勞方真的有辦法拒絕嗎?
從網路上在兩則函釋一公布後,一片撻伐之聲即可明瞭,
台灣的勞資關係,基本上還是架構在"資方不給,勞方不能要"的不對等地位.
倘若如此,則一切所謂的"勞資協商","勞資合意",幾乎就是形同具文.
其次,若換了補休之後,休不完無法在折算工資,這是否合理呢?
若無法妥善的解釋這樣的合理性,相信將來在執法上,是難以服眾的.
儘管自己不適用勞基法,但我倒願意分享自己在公部門的補休經驗,
來觀照此次換補休函釋中是否合宜的討論.
回想那時候一例一休立法正在草擬立法之際,
幾乎每日都必須加班趕政策辯護的論述,因此累積了許多加班時數.
按公部門規定,加班時數有部分可以選擇領取加班費,
但礙於預算有限,超過的部分,只能選擇補休,
必須在半年內休畢,逾期就等同放棄.
(從公部門的設計看來,因著預算的限制,只好以補休作為權宜之計,
箇中本於節省人事成本的意味,相當濃郁...)
這些補休的時數,最近逐一的到期了,
我未能休完,只能眼睜睜的看著它們消失...心下自然是很X...
未能休完的原因是甚麼呢?
除了每天幾乎都有長官交辦的事務必須進行,很難假他人之手外,
秘書身分想要補休,前提必須是長官不在辦公時的時候,
然而,長官不在的時間就是那些,但人人手中卻都有補休待休,
在需要"職務代理人"的前提下,辦公室的人員勢必無法完全請休,
以自己為例,就兩名秘書互為職代,對方補休自己便無法申請,
則一旦長官公出的機會不足以消耗補休的時數,僧多粥少的窘境下,
那就真的只能無償的貢獻給國家了...>.<
分享自己的經驗,希冀點出來的是:
休息日加班費換補休的方案,事實上是建基在一種不穩定的或然率之上,
極有可能因著各種因素而未能請休,
最終若無法再行折算回工資,將導致勞工實質上的損失.
又此舉也將使雇主有誘因促成勞工休息日出勤換補休一事,
畢竟一來得以延遲成本的給付(工資與休假皆是人事成本),
二來甚至可以免除給付的義務,對雇主而言,何樂而不為呢?
當然,這又回歸到勞資協商的泥沼,函釋認為這是阻卻的機制,
但大家捫心自問,老闆叫你做啥,希望你做啥,你敢說不??????
總之,我現在都學乖了,加班時數一律換加班費,
原因很簡單,與其仰望那猶未可知,是否有機會實現的補休,
倒不如落袋為安,讓口袋麥克麥克來得更加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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