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兇嫌講中!割喉殺童沒判死 家屬心碎 --- YouTube

繼先前男童王昊被虐死案,主嫌劉金龍以30年有期徒刑定讞,引發媒體議論後,

昨日再次出現爭議判決,先前在台南湯姆熊犯下男童割喉案,

被捕後還嗆聲"在台灣,殺一,兩人不會判死刑"的囂張行徑,

台南地院一審判處嫌犯曾文欽無期徒刑,

原因在於被告僅具有中下智商,加上長期患有憂鬱症的理由,

認為其尚有教化之可能,故免其一死...

也因此順了嫌犯欲領長期飯票的心願.

  

當然,法官們的官大學問大,如此的判決,自然有其裁量的考量與正當性,

但總覺得一個能夠判斷小孩子比較好殺,懂得想進監獄吃牢飯,

並且深知殺個人不會判死的思緒,實在很難跟所謂的智商低下畫上等號.

再則,憂鬱症何時成為了殺人免死的正當理由了,

到軍隊服役都可能會從正常人變為精神異常,

法官們又怎麼能期待著,這麼樣一個憂鬱症纏身,反社會人格的嫌犯,

在入獄之後,憂鬱症就能夠獲得妥善的根治呢?

假若無法根治,甚至因入獄而加重,哪一天假釋出獄了,

沒有了免費牢飯可吃,那是不是又得再去殺個人重返監獄呢?

 

其實阿,法律怎麼判,那終究是法官的權責,旁人也無從干預和置喙,

只是自己比較希望更深度去思考的,

在於刑罰本身存在的意義,究竟為何呢?

是為了嚇阻犯罪,還是實質懲罰,抑或只是想要教化兇嫌呢?

從近幾年法官判決通常都會先行審酌被告的心理狀態來看,

教化,似乎成為了刑法與監獄存在的主要目的,

總是認為只要殺人者未泯滅人性,

都還是希望能夠用感化教育的方式,促使其重新回歸社會.

但一旦法律走進了教化的邏輯理路中,

儼然的,就是站在加害者的立場著想,

而是和被害者們,及更為廣大的民眾漸行漸遠.

被害者及其家屬們,根本不在乎凶手能否經感化後重新回到社會,

而只是希望能夠為受害者討個起碼的公道,

並且希望藉由自己家人的犧牲,加害者的伏法,

得以給社會一個無形的嚇阻作用.

然而,一旦法官們所秉持的,是一個教化的理念,

則原出嚴刑峻法下的嚇阻力,將不復存在,

也無異於將社會推向更大的犯罪風險當中.

就好像這一次的曾文欽案一般,

法官的判決,可是遂行了嫌犯想要吃長期牢飯的心願,

得償所願的結果,根本不是一種懲罰,反倒像是個獎勵,

這真的合理嗎?

  

人權理論,根本上並沒有甚麼錯,

但將人權理論錯用在加害者身上,那可就是大大的謬誤.

對於抱持著廢死理念的人來說,

反正被害者死了就死了,死者已矣,就算是殺了加害人也於事無補,

立基在以人為本的觀念上,也許站得住腳.

然而,讓我們去看看那一些被稱為殺人魔的行徑,

哪一點像是我們文明社會下對於"人"的認知呢?

既然兇殘行徑超乎常人之所能夠想像的兇殘,

那麼,他們根本就不是人,而是畜牲,

對於非人的畜牲,試問還適用所謂的人權理論嗎?

 

針對類似的爭議,大家往往會提出一個同理心的呼籲:

倘若今天被殺害的是法官或廢死聯盟您們親愛的家人,

試問您們真的能夠坦然的說著"嫌犯還有教化可能"云云的話語嗎?

我想很難吧!因為我們之間沒有聖人,

大家都只是七情六慾下的凡夫俗子罷了.

試著多從受害者的角度去裁量,

則法律也才能夠有著更為廣大的公信力,

法律不該只有法官們所認知的教化功能,畢竟教化與懲罰,

都只是凶案發生後的亡羊補牢,

法律真要發揮作用的極大化,

必須能夠在犯罪發生前,就有其嚇阻的效用才行.

而這樣的嚇阻力,

絕對不是這種凶殘殺人不判死的案例,所能夠建構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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