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殺人案宣判 鄭捷遭判4死刑 20150306 公視晚間新聞--YouTube

台北捷運隨機殺人案的犯嫌鄭捷,昨日被新北市地方法院裁定認為:

"性格"如豺狼般兇殘無情",且犯後毫無悔悟之心,從未向家屬道歉,態度惡劣至極,

 達人神共憤,難以教化程度,依殺人罪重判4個死刑,

 另依22個殺人未遂罪合併判他144年6月徒刑"

其實本來還擔心法官礙於啥國際廢死潮流而多所忌憚,不敢判死,

屆時可能就會成為台南湯姆熊殺人進階版:

"原來隨便殺四人,犯後毫無悔意,也不會判死,則台灣還真是名符其實的鬼島..."

聽到判決的當下,就是一個爽字可以形容,

看看每個受害者家屬的反應,皆認為祭了亡者在天之靈,暫時放下心中大石頭看來,

顯見得這樣的判決,既合情又合理...充分展現了身為法官的道德勇氣.

  

相信在人權議題喊得震天價響的當下,法官在做下死刑的判決前,

必然也得承受著一定程度的壓力,畢竟還有個甚麼兩公約擺在那裡,

就像是個緊箍咒,箝制著法官的自主裁量權.

但到底兩公約的內容是啥,在相關廢死團體的渲染下,似乎讓人以為:

"兩公約中就是明確的規定了生命權至上,不得使用死刑..."

其實並非如此,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俗稱的兩公約之一)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當中第六條關於"生命權"的規範,在第二項中,明白寫著:

"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

換言之,兩公約中從未明白否定一切的死刑執行,而只是呼籲各該國家,

除非是"最嚴重的罪行",否則最好不要貿然動用不可逆的死刑.

那麼,甚麼是"最嚴重的罪行",判斷的權力,就落在了法官的身上,

許多法官或礙於自己的信念,或忌憚於判處死刑恐引發爭議,

往往不敢對嫌犯貿然判死,其實那或許都是多慮了...

像鄭捷的例子來說,別說隨機殺人的罪惡滔天,

犯後毫無悔意的態度,更讓人氣結,

聽判之後,還漠不在乎一審的判決,想當然的希冀上訴後,能夠有輕判的可能,

蔑視律法的態度,誰敢說他有啥教化之可能阿?

這種人類渣子的作為,如果都還不能夠稱之為"最嚴重之罪行",那甚麼才是呢?

殺人償命,天經地義,若尚有良心未泯,或可予以教化之,

畢竟好生之德,也是人皆有之,

但對於鄭捷,算了吧,沒這個可能...

 

法官判死的道德勇氣,不僅僅是撫慰了受難者家屬與社會大眾的心靈,

對於嫌犯本人而言,何嚐不也是一種解脫?

在先前高雄大寮監獄的挾持案中,大家不斷的將議論焦點,

鎖定在出不去,看不見希望的無期徒刑,是否有其改革的需要,

畢竟當受刑人怎麼做都看不見希望的情況下,作亂並不讓人意外...

但假若僅僅擔心著重刑犯搗蛋,就貿然認為該讓他們看見希望,

讓他們有出獄的期待,那無疑的根本就是本末倒置的思維.

仔細想想,讓他們看不見希望的,不是獄方,而是整個不敢判死的法律氛圍,

對照他們最終選擇自裁的結果看來,死亡對他們而言,無疑是種解脫,

是故,假若當初法官得以將這些重刑犯判死,

對他們來說,免去了無期徒刑的無間地獄煎熬,反而是一種難能可貴的救贖吧...

 

每一回,當有類似的死刑判決出現時,網友們第一時間總喜歡說著:

"廢死聯盟表示..."

截至本文撰稿的當下,查看一下廢死聯盟的官網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http://www.taedp.org.tw/)

皆尚未對鄭捷判死一案,有任何隻字片語的回應,

大概他們或許也認為,實在找不出理由來辯駁判其死的正當性了吧!

與其和社會大眾明著幹,耗損自己聯盟的能量,

還不如韜光養晦,來得明哲保身會更為明智.

這是個好事,懂得從過往每每發表悖離民眾認知的言論,

到如今,懂得選擇性的就個案解析與慎言,

證明了廢死聯盟開始體悟到:

"與其拘泥於我執的信念,還不如敞開心胸的聽聽大眾的心聲,

懂得與社會進行溝通與對話,則團體的廢死理念,或許才有真正實踐的一天."

選擇在鄭捷一案靜默,如此的睿智,實在值得好好的褒揚一下.

 

終究得時時謹記的,在這個良序社會當中,守法民眾才是主體,

徒然的一再為犯罪受刑人爭福利,講人權,這是哪門子的正義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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