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覺得死刑的議題還真是聊也聊不完,
近來看到這篇新聞報導,兇嫌陳昱安砍殺自己的父親一百多刀,
被逮捕的時候,還冷冷的說著"這種恨已經無以復加了..."
(據說只是因為父親看其遊手好閒,多說了兩句而已....)
最後被依殺害直系血親,判處死刑,
近來在最高法院進行言詞辯論,其母親更是特別上書法官,
希望法官能判他死刑,以免出獄之後砍殺全家.
有趣的是,兇嫌的辯護律師,
以"1個小孩殺害父親,背後難道沒有更深層的原因"為由,
將原罪歸咎於兇嫌的整個成長背景,甚至是整個社會的環境,
希望法官能夠重新酌量罪刑,希冀免除死罪.
其實這跟教授A國科會補助款的說詞,如出一轍,
每當罪行被揭發之際,總會用堂而皇之的原因,
來合理化自己的劣根罪行.
要麼說是集體的歷史共業,
要麼說是社會冷漠化的結果.
當然,社會因素絕對是促使犯罪行為發生的原因之一,
就拿最常被舉出來的"貧窮"因素為例:
同樣出身貧窮的家庭,有人可以力爭上游,向社會上層流動,
有些人則因此做出傷天害理的事情.
同樣的定因,產生截然不同的兩種結果,
試問:究竟在犯罪的行為中,社會因素佔了多少比例呢?
或說為生存因素的偷盜,是社會貧窮使然,也許說得過去,
但那些殺人不眨眼睛的魔頭,難道僅僅是因貧窮的因素麼?
我想,對他們而言,殘暴是真,不滿社會只是個幌子吧....
當犯罪皆被歸咎於社會因素的情況下,
許許多多的成本,便也因此必須轉嫁到社會集體身上.
譬如:二代健保中的受刑人健保,乃是由全民買單,
因為按照社會環境導致犯罪發生的立論,
受刑人會關在監獄,乃是整個社會集體所造成的結果,
所以我們必須為他們買單.
又或者廢除死刑團體,經常也會用死刑犯的養成,
其實都來自於從小環境的困窘,而導致該困窘的原因,
也是社會救助體系不族所導致,
因此那些死刑犯,都罪不致死,因為罪魁禍首在社會,
而他們只不過是社會既定框架的負面體現罷了.
誠如一位在辯論某位死刑犯的律師說道:
他們(指死刑犯)只不過是上帝所製造出來的瑕疵品,
難道面對瑕疵品,我們就一定要毀掉他,不能用顆包容的心麼?
但就像陳昱安的媽媽所擔憂的一般,他若不被判死而出獄,
死的可能是他們全家人...
面對這種生死攸關的大事,
實在不能夠存有宗教慈悲式的婦人之仁,
因為往往不是你死,就是我亡.
既然誠如該律師所言,死刑犯是上帝的瑕疵品,
這瑕疵品已經是個既定的結果,
我們根本不需要去深究:
到底是哪一個生產環節,去導致了生產出該瑕疵品的結果.
而是要向生產線的品管員一般,
既然已經挑出了瑕疵品,就該進行銷毀,
哪還能夠讓它流出工廠,進一步危害到使用的大眾呢?
相仿的,死刑犯的殘暴性格既然已是確定,
我們根本不需要去討論導致他如此性格的確切原因,
只需要評估到底他是否會繼續危害社會,才是關鍵所在.
綜言之,我們有拒絕瑕疵品的權利,
自然也有堅決抗拒被縱放死刑犯殺害的權利.
瑕疵品....死刑犯....該銷毀的....該槍決的....就該動手吧!!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