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19-公視晚間新聞-死囚再槍決 廢死盟批違反兩公約----YouTube

 

兩公約又來囉!!

上面的新聞影片,是昨日法務部在簽署6名死刑犯執行令後,

廢死聯盟與團體所召開的抗議記者會,看起來有沒有很熟悉,

不知道的人,還以為是在觀看重播影片呢...

的確,每每一有死刑犯遭到槍決,廢死聯盟們就會出來重申一下:

死刑違反兩公約...

總統已宣示兩公約優先於國內法,執行死刑視同違法...

這一些,彷彿就像是一隻尚方寶劍一般,每每不合己意就拿出來揮一揮,

但難道我們社會該被這樣莫名的緊箍咒給束縛住嗎?

  

當然,外交上的條約,或許真該有著遵行的義務,

但試問:倘若條約本身不甚平等,為什麼要我們遵守呢?

台灣兩千三百萬人,在被聯合國排除在會員資格外,

導致主權無法獲得世界認可,這對我們而言,已經是個相當大的傷害,

因為我們時時刻刻都必須受到來自中國文攻武嚇的恫嚇,

假若在這樣的環境下,

還要我們進一步的去忍受來自於重大犯罪的心理恐懼,

這有公平性可言嗎?

這樣的不平等條約,又有何遵守的價值與義務呢?

相較於現階段炒得沸沸揚揚的核四公投案,

我倒覺得更為需要的,是舉辦一場"人權兩公約"的贊成否決案,

以便明明白白的告訴那些總以人權自居的廢死團體們:

倘若兩公約的內容,只是保障了死刑犯免死的權益,

則這樣的兩公約,我們不要...

 


其實早在前幾天,總統馬英九在接見人權團體的場合中,

就已經明白的宣示:台灣的民意不支持廢除死刑,但會減少使用.

如此清楚的方向,只可惜廢死聯盟聽不明白罷了!

所幸昨日法務部在槍決死刑犯後,再次對所謂是否違反兩公約一事,

再次做了明白的釐清,法務部認為:

這六名死刑犯都是情節重大,手段殘酷,皆屬於最嚴重之犯罪行為,

所以執行死刑並不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6條第2項.

不知上述的說明,廢死聯盟們聽進去了沒?

事實上,我覺得兩公約的立意,

應該是指被宣告死刑確定的死刑犯,

需要保障其得以窮盡一切法律手段為自己減刑的權利,

倘若這些法律救濟途徑都已經走完,

其實該槍決還是得槍決,

因為那代表了那些人絕對都是惡貫滿盈的魔頭.

  


在這次被槍決的6名死囚當中,其實隨便舉一個,惡行都令人髮指,

像嗜賭成性的陳瑞欽,為了還賭債,

居然連續殺害2妻3子與1女友,藉此詐領保險金.

又如犯下台南帝王飯店縱火案的陳東榮,只是不滿某位女服務生疏遠他,

一把火就燒掉了26條人命,不可惡嗎?

(看犯案的時間,陳東榮在1985年縱火,

這樣的人渣,讓他多苟活了30年,絕對也算仁至義盡了...)

 

綜言之,單純的只是想呼籲廢死聯盟及甚麼兩公約監督聯盟,

別再陷入兩公約上的文字迷思,

總以為那是真理,那就是人權,一整個陷入宗教式的教條迷思.

(其實細看人權兩公約的條文內容,

根本壓根沒明確將"廢除死刑"的文字納入...)

真正應該做的,是從那象牙塔中走出,

多聽聽在地台灣的社會意見,

因為三個臭皮匠,總勝過一個諸葛亮,

您們或許都是社會上無庸置疑的菁英份子,

但在廢死這個議題上,

您們是關起門來抱著兩公約教條取暖的菁英,

而我們則是開著大門,以大無畏的態度,

等待著與您們辯論與對話的平民百姓,

其實,封閉與開放的兩種態度間,顯然高下以立判.

 

延伸閱讀: 相關"廢死議題"的文章:

歐盟的免簽證手段驗證了現實主義的立論

廢死聯盟該想想甚麼叫"必要之惡"

廢死的正當理由

廢除死刑聯盟的邏輯謬誤

國情差異下的廢死爭議

死刑是廉價正義?寬容才是最可笑的慈悲

人權重在對等,而非價值

死刑存廢的理由與前提--極刑的裁量認知

廢死聯盟:死刑沒有嚇阻犯罪的效果?荒謬的邏輯

曾勇夫"非法殺人"?對於廢死聯盟一些觀點的辯駁

電影--鐵案疑雲(The Life of David Gale)--廢死聯盟的典範



arrow
arrow

    心如石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