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立委提案要廢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於性工作者非法的條文,
這或是長久以來困擾社會的爭議問題,
對此,個人以為此議題可經由以下五個面向加以評析:

面向一:經濟層面-為政府帶來實質收益

首先,從經濟的角度而論,性產業的開放正如先前通過的博弈條例一般,
對於原先非法化的產業得以有所立案,或對政府的稅收會有實質的幫助,
甚至將來可能發展到像北歐國家的上市上櫃的公司規模。
顯然地,從經濟層面析之,逐步邁向開放性產業顯然是利多於弊。

面向二:道德層面-社會變遷腳步恐力有未逮

就道德層面來看,當下的社會風氣或許已比過往要開放許多,
但我始終不認為大家對該問題的態度短期內能有開放的可能性。
個人感覺就絕大多數的民眾而言,
性產業的合法化顯然無法說服自己度過道德的關卡。
在婚姻與兩性觀念仍趨於單一伴侶的趨向下,人們會開始擔心:
諸如外遇的問題將隨之而來,恐將對於既有的社會體系有所負面衝擊。
是故,從道德觀點而言,性產業的合法化正如廢除死刑一般,
恐怕還有一條漫長的道路要走。

 
面向三:衛生層面-合法化有助於遏止性病蔓延

就衛生層面來看,一般民眾可能直覺性產業的開放將帶來更多的性病傳染,
個人以為:隨著將該產業納入法制化,相應的衛生檢驗便可以在檯面上進行,
透過定期的檢查,反而能夠保障兩造間的衛生問題無虞。
故從衛生角度析之,開放反而有助於衛生保健體系的完善。

面向四:法律層面-清官難斷家務事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對於取締性產業的執法標準,
往往是以「彼此非熟識」、「有金錢交易的性行為」來加以認定。
(從電視報導中,往往警方破門而入,首先便是問彼此的關係,
繼而便在房間中找尋金錢與完事的證物,即可歸納出此標準)
乍聽之下或許合理,但仔細分析,便可以知道,這如何嚴格執行呢?
首先,清官難斷家務事,屬於床第之間的問題本就屬最私密的私領域,
由法律加以限制本就有疑義,又況從以上兩項標準而論:
1.彼此熟識的程度該如何界定?到底認識多久才是法律所許可的,
難道不會有一見鍾情的可能性嗎?
2.又論「有金錢交易的性行為」的標準就更加荒謬,
難道只有在完事當下拿錢才算是性交易嗎?
社會上有許許多多敗金女或敗金男,純然為了對方財力而進行交往,
在對方給予零用錢的前提下發生關係,這難道就不算是一種性交易嗎?
究竟如何界定,似乎在法律上欲明確訂立有相當的困難性,
基此,在同樣行為(拿錢進行性行為)而有兩套執法標準的情況下,
顯然違反法律的公平原則,是故傾向於開放應該是個適宜的解套做法。

面向五:階級層面-上層與下層該遵循一套標準

承繼先前的法律層面分析,就階級的角度而論,
立委在提案當中也曾提到,此舉是為了回復底層人民的工作權,
畢竟,的確有非常多的女性之所以從事性交易,
其原因係在於生活的因素,而非另類愛慕虛榮的想法。
基此,誠如自由至上主義所主張的,當人民的生存權都遭遇到威脅了,
在政府無心介入幫助與無力救助的前提下,
怎麼還能夠用道德或法律的因素來約束他們從事一切能夠掙錢的職業呢?
當然這是學派論辯的問題,但也的確點出來「生存權」至上的目的價值。
其次,如果在上層資產階級的男女兩造當中,
諸如上酒店、包養小明星等相同的性交易行為能夠被法律所允許,
則為何下層無產階級為了生活所需而下海便必須遭遇到法律的制裁的?
能夠允許大型高檔的酒店娛樂場所合法化,卻取締社會底層的下海行為。
試問執法的標準何在?
(別跟我說上酒店只是純跳舞喝酒,這說詞顯然不可能被社會大眾所認同)
基此,除非法律與執法機關願意大力掃蕩所謂的「八大行業」,
甚至立法禁止所有特種娛樂場所的設置
(就個人而言,這是我所最希望見到的),
以達到執法標準的一致性,否則,在「媚上而犯下」兩套執法標準情況下,
可以想見的,社會的階級問題將逐漸浮現,而人們也將開始相信馬克斯所言:
法律是為了上層階級而設立、服務的立論。

綜言之,這問題本來就是牽涉相當多的層面,
徒然說贊成或反對其實都只會流於一己的意氣之爭,
在釐清各面向的流弊之後,最終的修法過程會如何發展,
端賴政府與立法機關著重於何種角度析之而論。
(平心而論,個人認為這議案最終將不了了之,大家就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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