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Game Stop事件殷鑑不遠,

面對近期各種社群媒體紛紛導入「閱後即焚」的技術(也就是不會儲存聊天紀錄),

恐成為金融監理的漏洞,對此,金管會黃天牧主委日前坦承,

目前證交所和櫃買中心乃以「爬蟲系統」監控社群(即設定「關鍵字」作事後查核監理),

而現今諸如Clubhouse等需獲邀請才能參與的聊天室,

監理單位無法加入,確實是新的監理挑戰,證期局正在研擬如何祭出相應管制。

言下之意,將時下新興語音聊天軟體作有效的監控,似乎勢在必行。

 

其實不僅僅是Clubhouse,長期以來,

網路空間一直是政府所期欲納入管理、卻始終不得其門而入的領域。

從法學界的認知,網路為「實體社會的延伸」,

是故一切法遵理當比照社會秩序規範,不應有所悖離。

對照行政體系的分工,也符合前述的法理,

就網路明確違法情事,並非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業管,

而是按其「事由」為何,分由各部會相關法令所管轄。

諸如在網路上未有藥證兜售藥品,屬衛福部權責、

未經許可張貼外籍移工聘僱訊息,則是內政部移民署轄下業務……

然而,違法明確者在執法上有所本,各部會自是依法行政,

但棘手的是,更廣泛的樣態,其實是游走在法律邊緣的言論,

涉及到主觀認定的裁量,則呈現兩極化的執法態度,

一則忌憚招致箝制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批判,選擇限縮監理權限,

另一則按法令字面擴大解釋,以「衝業績」的心態執法,增添民眾無辜入罪的風險。

以Clubhouse為例,究竟公權力介入其中監理的結果,會引致甚麼樣的結果呢?

 

不妨先解析Clubhouse的特徵,首先,聊天群體構成的「隨機性」,

符合法律公共空間「不特定人」的定義,援引相關法律的監理確有正當性。

其次,設定主題的方式,吸引相同嗜好的成員齊聚,

也的確容易衍生各種「離散成員的集體行動」(如集體操作股市交易、組織犯罪情事等),

在在似乎都顯示著,諸此新興通訊工具,有法律介入使其秩序完備的必要性。

儘管其強調聊天訊息「閱後即焚」的特性,看似沒有蒐證的途徑,

但藉由側錄、乃至於解譯軟體的技術,公部門要進行監理,應也不是難事。

然問題就在於,執法的尺度該到哪?

 

說實在的,Clubhouse讓自己第一時間想及的,

是往昔備受歡迎的交友平台「雅虎奇摩聊天室」(其他還有尋夢園、豆豆、UT聊天室等),

同樣按主題開闢聊天室,吸引不特定人上門攀聊,

執法人員經常以扮演路人甲的方式,進行所謂「網路巡邏」,

只要認定言論中涉及不法情事,輕則函送調查、重則誘使當事人見面、以現行犯逮捕,

當中尤其被法界所廣泛討論與詬病的,

是援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該法現已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9條的樣態。

該法的意旨,原是為了取締當時「色情小廣告」充斥的歪風,但卻被警方擴大解讀,

舉凡在網站上聊天、言論已達誘人性交易之嫌者,即移送法辦,

甚至更加惡劣的,透過「釣魚」的方式,撩撥網友原始的性衝動,

誘其說出援助交易關鍵字,藉以符合蒐證執法要件。

根據法務部的統計資料,在該法執行最熾的2001至2003年間,

因觸犯該法遭檢警調查偵訊者,就高達2600人。這些群體或許不全然無辜,

但公部門以擴大法令解釋、儼然「衝業績」的執法態度,更該有所警惕。

 

「法律的絕對權威,不該用以公民閒聊間」,

網路空間迥異於實體世界,網路的一切是可被紀錄的,

不若現實人們的談話往往說過就算了(從這點來看,現實談話還比較像「閱後即焚」),

當無特定目的的閒聊被完整的紀錄下來,經法令套用比對後,

或多或少皆可能陷入違法的風險中

(諸如三字經的留言可能被當成公然毀謗、

  甚或近期還有網友只是在臉書對留言按「怒」,亦被函送調查等),

類似「大砲打小鳥」的情事,有無違反法律的「比例原則」,有無大興「文字獄」之嫌,

相信都是公部門在介入網路世界監理當下,所應該預先定下的自我忖度,

介之於言論自由與適法性之間,該如何拿捏,都該仔細斟酌。

 

換言之,「玩笑話不能當真」,金管會後續若期欲進入網路監理的場域,

應審慎轉譯金融法令至網路平台空間的適用樣態,

讓法規明確化,使執法謹守言論自由的底線。

否則,擴大適用的結果,將廣大投資人的討論分享,視作籌劃集體金融行動的預謀,

無疑恐將走入往昔「兒少法第29條」的執法覆轍,讓人民陷入言論監控的恐懼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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