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又傳出雲林縣元長鄉有虐殺狗的慘劇發生,
現場起出上千副狗鞭(證明他殺了上千隻的狗),
其中甚至發現有很多頸圈,不排除連家狗也殺,
直是令人髮指...
我覺得,每每傳出虐狗貓,抑或是殺狗,吃狗肉的新聞,
當然多數人皆義憤填膺,認為這樣的行為與心態相當恐怖;
然而,總還是會出現一些少數的異見,
直指那些動保團體很無聊,很多事,
更以"每天也有那麼多豬牛羊在屠宰場被宰,
牠們跟狗貓一樣,也都是動物,為何不見動保團體有任何抗議呢?"
這樣的論點,乍聽之下,鏗鏘有力,好像說得也沒錯,
但倘若事事都陷入這般極端的詭辯邏輯,
那還真是甚麼事都不用談了(有那麼點為反對而反對的意味...)
況且,阻止一切殺生吃肉的行為,持那樣信念的團體也存在著,
不過那叫做"宗教團體",而非"動保團體",
千萬不要搞混了...
對這樣的詭辯,我先說說我的想法吧...
的確,狗貓與其他的動物一樣,都是動物,本不該有甚麼樣的區別,
如果是在一個魯賓遜似的無人島上,
其實您吃貓狗與吃其他動物,根本上是相同的,也不會惹來非議
(沒有其他人的世界,自然毫無非議可言).
然而,除非自己可以遺世獨立,一個人脫離社會而生存,
否則生活在這個社會中,
箇中某些基於維護良序社會進行的道德與規範,
就必須加以遵守.
那很明顯的,在台灣,當我們聽到有人大啖狗肉的時候,
多數人是甚麼樣的態度呢?我想這也不用做甚麼民調了吧!
這證明了台灣社會的道德理念是不允許對狗狗有所虐殺的行為.
相對的,針對其他諸如豬牛羊等動物,
儘管也存在著某些團體不殺生的呼籲,
但那終歸不是社會中的共同價值,就信者恆信罷了!
當然,縱觀世界對此的觀點,或許有所不同,
畢竟如韓國社會似乎還允許吃狗肉的行為,
我不會說這是文化上的一種墮落,總是每一種文化都有他的由來,
但倘若真認為狗狗是可以食用的人們,
不妨用腳移民,到認同這般理念的國家去,
但我想...縱使是合法吃狗肉的國家,
也未必能允許這般虐殺的情事就是了.
綜言之,我覺得人類是附著在社會中生存的,
故社會氛圍下所約定俗成的一些生活規範,
自然必須對自我的行為有所侷限,
以使得自己能夠適合該社會的生存.
也許那些詭辯者又會說:
那這麼一來,是否社會多數的意見就是個圭臬?
是個無可打破的禁忌?這豈不是成了一種多數暴力麼?
對此,我的回應會是:
所謂的多數暴力,意指多數人用集體壓迫的方式,
對少數人的權益與基本生存權,進行剝奪與剝削的行徑,
如此一來才堪用"多數暴力"一詞,
而非任何事只要服從了多數人的意見,就叫多數暴力,
我想...這是必須首先釐清的.
立基在上述的解釋下,不吃狗肉,完全不影響人的生活權益
(總不會有人不吃狗肉就會死吧...那也只能移駕韓國囉...)
則又何來多數暴力之說呢?
當然,文化隨時因著社會變遷而有所更易,
今天我們的社會禁止虐殺與食用狗狗,
自然的,文化或不是一成不變,
也許哪一天,社會氛圍忽然允許大家吃狗肉了,
那上述殺狗,賣狗肉的行徑,自然能夠得到平反,
然而,我想,若真有那麼一天...
這個社會大概也快要滅亡了吧....
PS:昨天在看著網友對於此新聞的討論當中,
才知道原來台灣的動保法,對此一事早就有所釐清,
法律中明文區分了"經濟動物"與"伴侶動物"的差異,
(經濟動物意指可以用來買賣與食用的,伴侶動物則不可...
並沒有特別明文規定保護的是哪些動物,而是以行為和性質區分,
換言之,倘若有人將大家食用的豬隻,用來作為陪伴自己的寵物,
則基本上,該特定的豬隻也在動保法的適用範圍...)
而動保法規範的範疇,就在於"伴侶動物",
換言之,從法律上的立場看來,
規範本就相當明確,實不容詭辯者存在著模擬兩可的空間.
基於法律是社會道德規範的明文化,
說明了台灣就是個允許吃家禽家畜,而禁止烹殺貓狗的社會,
是故別再用似是而非的言論混淆視聽,
若真有更廣大保護所有動物的慈悲心,
我想...宗教團體會是您們最好的歸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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