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著王鴻薇甫當選市議員便轉戰立委補選成功,

可在短時間內獲取兩次選舉補助款的案例,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擬提出修正選罷法43條規定,冀望補上「領了又領」的法制闕漏。

目前傳出的草案方向有三,包括:

一、限制在一定時間內,若未履行到公職義務,限制選舉補助款2次請領;

二、在一定時間內,若接連參與選舉,則第2次選舉不補助選舉補助款;

三、限制參選公職者,一年內不能再參與公職選舉。

 

顯然,第三項為資格限制,牽連甚廣,

非但可能讓縣市議員有意挑戰立委無法參選,甚或會否變相成為「侯友宜條款」,

修訂的可能性不大。(畢竟各黨都有一堆人等著跳槽阿!)

至於一、二項對於金錢的發給規範,

則有必要回歸到「選舉補助款」設立的初衷,去設想其修正的合理性。

 

到底政府為何要花錢讓人民來選舉?

立法初衷是希冀沒有資產的尋常公民,也能有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

但前提必須是候選人擁有一定的社會支持度。

換言之,沒錢沒關係,

只要能證明自己擔任意見領袖的實力(也就是超過補助款門檻的選票),

代表不是那種鬧場式的候選人,

則政府就可按得票數、於結果確定後,多少補助一點選舉經費。

(儘管與實際費用相比,根本杯水車薪,但不無小補)

 

基此,補助款的效用,在選舉結果出爐後,

當候選人能證明自己確實代表一定民意的意見領袖後,就已經結束。

這筆錢是用來讓候選人選舉之用,

而非期約式的、綁定其選後必須履行公職義務。

否則那些沒當選的,壓根沒有後續服務的機會,豈不是更該繳回補助款?

(也就是說,選舉補助款不該是與職務行使的對價關係)

 

更況,假若接連參與選舉,則禁止領取第二次選舉補助款,

反而將使「公費選舉」的美意消逝於無形。

通常這種「選了又選」的情況,都是「由小跳大」,

諸如議員選立委、市長選總統等,

第二次選舉的選區範圍與選舉規模都更為廣泛,所需投入的資源也越加龐大,

如果禁止領取第二次補助款,豈不是讓沒有資源者在選戰中更形弱勢,

終將使「選了又選」、「轉換跑道」成為富裕階級的另種特權,

悖離補助款設立的立法初衷。

 

綜言之,即便一再重複領取補助款的案例並不常見,

但確實應該予以法制化的箝制規範,

畢竟站在為人民把關荷包的角度,花兩筆錢只換回一個公職服務,絕對不划算。

但在做法上,不應是限制第二次、也就是更大筆補助款的請領資格,

而應以繳回第一次選舉補助款為宜。

畢竟,候選人辜負的,是第一次投票給他的選民,

政府予以追討繳回,也才合情合理吧!

 

以上,一點修法方向的建議,

冀望選罷法針對選了又選的特殊情況,能有更完善的權責相符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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