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統橄欖油摻色素 竟添禁用染色劑 --- YouTube


中天新聞》大統花生油爆摻香精 竟無花生成分---YouTube

昨天下午看到位在老家彰化的大統沙拉油公司遭到搜索的新聞,

看著新聞中報導標榜100%歐洲進口的橄欖油,

居然添加"銅葉綠素"等長期食用恐危害人體健康的元素,

虧老闆居然還敢大言不慚的說:銅葉綠素在國外是高價的原料,是國內不懂得用而已...

(是拉!是拉!全國就您最厲害....真當大家是傻子阿!!)

無獨有偶的,繼昨天的橄欖油出包後,今天的另一項油品:花生油,

也傳出裡面根本就沒有花生的成份,只是加了香精調味而已.

(最新消息,該公司的辣椒油也沒辣椒成份,而是加入辣椒紅色素與辣椒粉調合而成,

真是夠誇張...)

 

 

看來,在科技的時代下,原來不只是人可以千篇一律(化妝+假睫毛+放大片+整形),

原來吃進去的東西亦乎如此,幾乎可以用香精來一統食品界了:

麵包有香精,茶飲有茶精,大骨湯有熬湯精...

沒想到現在連最基本的油品,也逃不了添加香精的命運,

想著想著,還是不免讓人懷念起了已逝的林杰樑醫師,

倘若他還在世的話,現在大概又是爆氣的來譴責那些無良的商人了吧!

塑化劑求償24億 僅判賠120萬-民視新聞 --- YouTube

前有塑化劑,毒澱粉的黑心,繼而有胖達人麵包添加香精的廣告不實,再到今天大統橄欖油的胡亂調和,

為何類似這種黑心食品事件不斷的重複上演著呢?

看看上面的新聞報導,大概就不意外了吧...

大概就在大統公司被搜索的同時間,

先前在塑化劑風暴中,消基會代為向廠商求償24億的官司結果出爐,

最終判賠多家廠商總共只需要賠償消費者的消費金額共120萬,

原因是因為消費者方面提不出食用該產品與自己身體健康損害之間的直接證明,

並認為塑化劑在體內能夠快速的代謝掉,應該不致於影響到個人的身體健康才是.

如此令人噴飯的判決,再對照大統的調和混充油品的行徑,

大概就明白他們敢如此囂張的原因了,這罰則著實是太輕了,毫無嚇阻效果可言,

於是乎,利字當頭,自然大家都想來賭一把,

賭自己不會被抓到,又或反正抓到了也不過就罰個小錢了事...

 

對此,我覺得時代在變,其實法律方面的思維也需要做若干的改變:

首先,很多廠商在被揭露濫用一些添加物時,經常會以廣告誇大不實等理由,

向社會大眾道歉,並認為那只是一點小缺失,

同時可能還會強調添加物都是相關單位檢驗合格的.

就像先前的胖達人事件,不正是如此,標榜無添加炒作成為話題之後,

被踢爆了加香精,才改口承認有加,但加的都是食品管理局許可的食用香精.

企圖混淆整個事件的發展導向

(然後擇期重新開店,來個回饋顧客的活動,結果又是供不應求...

這樣的模式,儼然已經成為台灣消費者的宿命了!)

很清楚的,問題根本不在於他們是否加了可食用的香精,

而是在於:他們用近乎欺騙的手法,來矇蔽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機會,

這在自由社會當中,尤其不可原諒,

又怎麼可能只是一個廣告不實的罰則,就可以了事的呢?

打個比方好了,假若今天有個顧客有著先天對香精的過敏體質,

吃到人工香精就會導致生命危險,所以他特別選了加標榜無添加的店家,

結果因此吃到香精,或許對店家只是一個廣告不實,

但對於消費者而言,其影響的範圍,真是可大可小的.

法律總不能夠每每都等到出事才做事後的懲罰與賠償吧!

若無法在事前有效的進行嚇阻與防範,那要這法律何用,僅僅徒具亡羊補牢的微薄功效.

  

其次,法律經常講求證據,但對於食品安全而言,直接的證據往往很難取得,

因為很多的食品危害,是需要經年累月的食用才能知曉的,

又每天吃下的食物那麼多,真要能夠直接的連結兩者間的關係,是相當困難的.

但我們是否該用另外的角度來思考,假若某些原料擺明對人體有危害,

而廠商添加了這些原料在產品當中,這難道不是擺明的在製造對人體有害的產品麼?

既然如此,這樣的行為,跟製造炸彈等爆裂物危害社會的動作,

又有何不同呢?充其量只是程度上的差異罷了吧!

在這種情況下,哪需要等產品真正傷害個人後才能制裁,

(就像炸彈一樣,難道要等到炸死了人,才知道炸彈有危害嗎?)

事先就應該先發制人,並以相關危害社會的刑責懲罰之,

而不是等到產品都吃進人體了,反過來還要個人來做危害身體健康的佐證,

那也未免太緩不濟急了吧...

所以說,法律的思維該變,如果無法在消費者與產品之間取得佐證,

那麼,單單從產品本身的危害性,也早該有足夠罪證定罪了吧!

 

哀...看了這些相關的食品安全賠償判決之後,才深深的了解到:

由堺雅人與新垣結衣主演的日劇"王牌大律師"(Legal High,胜者即是正义)當中,

所一再強調關於法律的真義:

法律判決的結果,只關乎兩造間的輸贏,而無關正義...

 

延伸閱讀: 相關"食品安全"時事評析網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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