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到一則新聞,敘述一個貨車司機行經閃黃燈巷道時,
一位女機車騎士忽然從支線竄出,貨車司機煞車不及撞上,
導致女騎士送醫,三天後不治死亡,騎士家屬控告司機業務過失致死,
不過在釐清肇事責任在於女騎士違規在先為理由,
法律有責任維護"路權"的前提下,給予司機不起訴處分.
這個判例,無疑是令人相當欣慰的,
過去總認為大車與小車相撞的車禍,
縱使大車無任何過失,也都得背負所謂"道義"上的賠償責任,
而今日法院的這項判例,或可謂將來以法論法的趨向,
立下一個良好的典範.
(當然,該案件美中不足的是,該司機已經付出了近300萬的賠償金,
所以這個不起訴,某種程度依舊是建立在巨額賠償金之上,
倘若真的無過失責任,應該一毛錢都不必付出才是...)
這個新聞事件,讓我想起了過去碩班時候,
一位教授在分析民主政治在西方施行成熟,
而在東方國家卻屢屢反挫的原因--法治認知的差異.
他舉了一個路邊擺地攤的簡單例子,作為中西對比:
西方民主國家,倘若在一般人行走的道路上擺地攤,
則大家大可堂而皇之的踩過那些地攤上的商品,而不會受罰,
因為那路是給人走的,而不是給攤販擺攤用的,
法律上站得住腳,採攤也就有其正當性與合法性.
而在台灣呢?您去踩踩看吧!
不但攤販絕對跟您沒完沒了,
甚至圍觀的群眾可能也認為您是故意找碴,而出手教訓,
(就像經常在台中逢甲夜市周邊,
都能夠看到店家嚴重占用騎樓的情況,
先前有記者上前詢問,還差點被打著出來一般...)
甚或到了法院,自己也未必能夠全身而退,
可能也得負上所謂的"道義"賠償責任.
這個比較案例,就在在的說明了:
就台灣社會而言,"情"擺首位,"理"次之,"法"則最末,
任何事都必先訴求個人的情感,次求合乎社群的合理,最終才訴諸於法律,
說穿了就是典型的"儒家思維".
但民主社會不該是這樣子的,
民主的根本在於最大多數的共識,簡單說就是法律
(因為最大多數同意的規範,才可能成為法律,甚至是憲法),
其次才是各社群團體的理性規範,最終才是個人的情感表達,
換言之,法之於國家,理之於社群,情之於個人,
唯有將社會規範建基在"法理情"的法治順序基礎上,
才有真正的民主可言,
簡單的一句話,民主必須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之上,才有意義.
所以說呢,一個國家是不是已臻"民主鞏固"與"民主深化"之林,
實在不用甚麼太學術的高深定義,
其實從這簡單的尋常指標中,就可以見微知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