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槓上郭台銘 這才叫做guts 而台灣就是需要guts)
香港媒體大亨黎智英由於經營壹電視導致虧損連連,
連帶的影響到其整個壹傳媒的新聞事業,
最終決定將旗下的各家事業體,
包括蘋果日報,壹週刊,壹電視等,
出售予中信辜家與台塑王家,
全面退出台灣的媒體市場.
當然,事業體的易手是常有的事,
這是經營團隊個人的決策考量.
然而,在離去時,黎智英感慨的一些話語,就頗耐人尋味.
黎佬認為自己當初抱著堅持"真相"發掘的雄心壯志來到台灣,
無奈的是,看來台灣社會尚未準備好接受這樣的媒體文化,
在他看來,這無異於是對於台灣社會民主的成熟度,
打上了一個很大的問號.
確實阿,從每天早晨到7-11買報紙的時候,
經常見到的,就是人手一份蘋果日報,晚點去還真買不到,
他們的退出經營,應該有很多人會感到惋惜才是.
某種程度而言,對於黎佬上述的那番告白言論,自己是頗為贊同的.
回顧這麼多年下來的蘋果日報與壹週刊的報導,
或說他們向來被外界視之為所謂的"八卦雜誌",
但就後續新聞的演進與發展而言,
卻少有杜撰rumor與gossip,泰半都是truth的呈現.
許多名人與權貴對他們恨之入骨,
那是因為他們將許許多多"金玉其外,敗絮其中"的醜事公諸於世的緣故.
而壹傳媒臭名遠播的由來,很大的一部分,
也正是這些掌握新聞媒體發言權的權貴們,大聲撻伐,積是成非的結果.
基本上,我覺得這彷彿可是說是一種民主與人權的拉鋸戰,
名人權貴們,當他們的糗事被揭露之後,
往往會以捍衛自己"人權"的這個理由,來痛斥媒體的報導.
但誠如前述所說的,這些名人基本上掌控了與論的發言權,
如果他們只是nobody,能有如此一殊己見的發生機會麼?
換言之,當某人佔據著某種程度的社會與論主導權地位時,
原則上,其人所擁有的人權也勢必要受到相當程度的限縮,
畢竟那與論的主導權是社會集體所賦予他的特殊權限,
則其同樣有其義務來遵循著社會的道德規範,來回應這樣的社會期待.
這也是為什麼每當名人不堪的私生活被揭露之後,
大家會感到震驚,甚或有那麼點憤怒,
原因便在於,當社會用尊敬的態度在對待名人的同時,
那是一種殊榮,一種期待他做為社會表率的期許,
當名人存在著這樣的特徵後,顯然的,
他已然不是人權理論下所保障的"個人",
而是存在著"準公共人"的角色,有其必要做到某種程度的透明化,
來回應大家對其所賦予的公共發聲權限,
畢竟,社會絕對不容許有著"道貌岸然"的名人存在,
也正因為如此,過去幾年來,蘋果日報等刊物才會如此熱銷.
綜言之,民主與人權,從個人的角度析之,其實是相互對立的存在,
民主社會下的民眾,對公共事務有著絕對知的權利,
過去在蘋果尚入進入台灣前,民眾懵懵懂懂的,
那是因為從來都沒有任何媒體去揭露這些臭不可聞的醜事,
而非對於那些名人權貴的人權保障.
人權理論下的保障,指的是平民百姓,指的是一般大眾,
當你一旦成為社會中所謂的"名人",
之所以有名,乃因社會而起,
故其名聲的真偽,自然需要受到這個民主社會的監督,
這不能說是對名人人權的一種侵害,
而是對民主社會更加成熟的一種表現.
總之,"怕熱就別進廚房",
大家當然可以選擇做個平凡人,那根本沒人會去挖其隱私.
然而,一旦選擇了出名,就必須承受著符合社會道德規範的壓力,
這是給予名人的一種重擔,也絕對是無可逃避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