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都是在網路上的創作者,但對於YouTube的生態,

乃至於當中的網紅人物,自己卻從來都沒有涉獵。

在友人的FB分享影片當中,第一次聽到Gino脖子這個團體,

也分別觀賞了Gino與脖子兩造之間的說法,

顯然的,箇中解散的原因,

其實可以用一句很經典的俗諺來形容:"合字很難寫"。

 

網路的興起,將商業行為徹底的從實體世界中顛覆,

讓多少懷抱著夢想的創作者,藉由虛擬空間幾近零成本的特徵,

任何人只要想拍想寫,只要在完成之後,一鍵上傳即可完成,

省略了過往繁瑣惱人的前置作業,

致使有志者前仆後繼的投入到寫作拍片的領域中。

做為團體型的YouTuber,最初可以在彼此懷抱著共同夢想,

加上情比金堅的穩固友誼,得以在互相不計較得失的前提下,

共同進行創作產出,期待著一夕爆紅時日的到來。

在散播歡樂的大旗之下,其實底心下所冀望的,

還是功成名就後所帶來的豐厚收益。

賺錢,是何其正當的理由,無須以過多的道德色彩加以掩蓋,

唯在尚未竄出名號之前,大家都還願意活在共同的理想下,

繼續咬緊牙關的撐下去,無法也不能將金錢因素看得太重,

為的當然是搏取一個或然率,希冀過上更好的生活。

不然做功德所為何來呢?

 

基此,循著賺錢的邏輯,

當團體成為當紅炸子雞、讓經營的頻道有了價值之後,

工作上所抱持的心念,無償的夢想少了,金錢的因素增加,

彼此開始會就合理報酬提出要求之際,紛爭自然也就產生了,

而這也是在虛擬世界中創業,所必然面臨的問題癥結。

儘管創業門檻極低,但這同時也代表著人人都可進入,

宛若原始叢林一般,競爭的激烈程度令人難以想像。

一旦上了軌道,需要接續的正常維運,

藉以產出更為優質的影片,便需要龐大的資金投入,

在團體成員普遍經濟困窘的情況下,

只好導入外部青睞該團體的投資人,從而正式成立公司,

卻也因此成為團體解散的導火線。

 

對於投資者而言,效益始終擺在第一位,

任何經濟行為所著重的,是每一分錢都必須精算的用在刀口上,

因而在投資的型態上,絕不可能是丟一筆錢給創作團體的恩給制,

必須建立一定的制度,讓每個角色循著制度做事,才能發揮最大效益。

有了職位的分野,就有了階級之分,

從此也就讓起初稱兄道弟的成員間,

開始對彼此的職務產生意見,

讓成員備感付出與收益不符成本,終致最終的解散結局。

 

要說兩造之間,究竟孰是孰非,其實就只是對工作職場的認知差異:

Gino始終都抱持著多一點藝術工作者的浪漫氣息,

絲毫不想被公司化的教條所束縛,只想著拍影片就好。

脖子則在希冀讓團體成員多點勞動條件的保障之下,

期許團體能夠在公司的框架之下,逐步邁向正常維運的軌道。

一個堅持初衷,一個放眼未來,

一個延續夢想,一個回歸現實,

認知與願景下的差異,才會衍生出後續種種勞雇關係名目的爭議事件。

 

究竟公司化到底好不好,就端賴自己重視的面向為何:

YouTuber網紅看似光鮮亮麗,但從分潤制度來看,

若非到達一定的層次的名氣,累積不了訂閱數與點閱率的結果,

往往也是吃土比較快,生活根本無以為繼

公司化的經營,確實給予了自由創作者一份穩定的收入,

但同時勢必得犧牲浪漫的工作想像,進入到普遍上班族所面對的職場倫理。

在出資者與創作者成為勞雇關係後,便有了指揮監督的置喙餘地,

同時對於其產出的創作,某種程度也成為公司資產,負有管理上的權限

自此,假若YouTuber尚未意識到自己角色上的轉變,

潛意識的還是將當初自己創立的頻道,視為個人專屬,就是種謬誤了。

自由創作或穩定收入,どっち?

 

在商言商,工作職場就是用來掙錢用的,

當中不必涉入任何的情感,因為公司、老闆、同事,

無一不是立基在金錢的邏輯上作為。

當您無法體認到情誼在職場領域中的無用論,

徒然用過往堅若磐石的友誼來解讀職場的日常,

無疑將陷入到最糟糕的境遇之中。

 

但這也難說,在點閱率為王的大前提下,為了背後龐大的收益,

也許雙方過陣子會在合體拍攝一部盡棄前嫌的影片,

宣告團體再次復出也說不定。

如此面子裡子都賺的案例,過去也不是沒發生過...

只能說,在鎂光燈之下,真的沒有任何事是不可能的!!

演戲瘋,看戲傻,這或許也正是藝能界醉人之處吧!

 

最後附上Gino、脖子、華仔三方間的告白影片,

大家不妨好好的想想孰是孰非的問題吧!

2018年12月31日-Gino的說法:Gino脖子解散真相大公開,別再騙人了!!!【GTalk#2】


2019年1月2日-脖子回應Gino的說法:片有點長,請你們耐心看完


2019年1月3日-脖子回應華仔的說法:不實指控,還原真相懶人包


 (我特別有意見的,是當中提到試用期薪資18,000的問題:

  法律上根本沒有所謂"試用期"這回事,

  換言之,只要勞雇關係成立,

  就該按勞基法的最低工資敘薪,顯然18,000是低於最低標準的。

  其次,資方總喜歡以"享勞健保"的說法,表示自己是個仁慈的老闆,

  但事實上,只要勞雇關係成立(資方自己認知的試用期亦然),

  勞健保根本只是最基本的勞動條件,

  不給可是違法的,因此根本不是一種恩給的概念。

   勞基法最大的問題,正是將最低勞動條件的"勞動基準",視作是"勞動標準",

   一種低標變成高標援引的概念,才會讓資方以為作到了勞基法的規範,

   就跩得跟二五八萬似的...或只能說政府的勞檢太彆腳,才會讓勞權如此不彰吧!)

2019年1月3日-華仔的說法:【Wa仔】原本一切都可以很簡單


2019年1月4日-Gino的說法:扯謊扯慣了,好像都真的(建議可調1.25倍速播放)【GTalk#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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