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繫呼吸的存續重要呢?還是畢生信仰的堅持為先呢?
一直以來的生命大哉問,倘若再加上「宗教」的元素,情節就具有張力了。
生理與道德之間,一如當代量化與質化何者為重的論辯,
免不了的,總是可見、可測量的優先被重視,
大眾咸認為生理狀態的終止,代表其人的完全結束,
再論其他任何價值,已無實質的意義;
所以在順位的選擇上,拯救生理總是不變的第一順位。
相對的,諸如道德與宗教,
一般被認知為後天所杜撰的價值,放在了性命攸關之際,自然可予以無視。
但倘若將其解讀為精神層面,是個人主觀性的人生價值追求,
則是否可將之等同的置放在衡量生命的天秤兩端,
與維繫呼吸的生理層面相互匹敵抗衡呢?
這個探究生命價值的疑問,正是本片期欲論述的核心命題。
(以下有雷,敬請慎入)
電影敘述倫敦高等法院法官菲歐娜,接下一樁棘手的司法案件:
罹患白血病、命在旦夕的未成年男孩亞當,
因父母及自身的宗教信仰拒絕輸血治療,
菲歐娜必須決定是否援引「兒童法案」(The Children Act),
強迫亞當接受輸血存續生命,抑或是選擇尊重其信仰,讓他安然逝去。
在親自探視亞當後,菲歐娜被亞當的青春活力所感動,
隨即毫不猶豫的執行兒童法案,拯救了亞當的生命。
然而,亞當雖然保住了性命,但失去從小到大的信仰後,
其頓失人生的目標,因而希冀將他所景仰的菲歐娜法官,
當作是新的信仰在追隨,頻頻的訊息問候語跟蹤尾隨,讓菲歐娜不堪其擾。
因為對日理萬機的菲歐娜而言,亞當不過只是自己萬千個案下的一個,
結案之後就該終止彼此的對話與聯繫,故其悍然拒絕了亞當視之為膜拜對象的要求。
最終,無法再次建立人生價值的亞當舊病復發,
已成年的他,無須再受到兒童法案的拘束,
自我選擇拒絕輸血,了結本該終止的生命。
試想:倘若菲歐娜最初選擇尊重亞當的信仰,
讓他可以帶著自己所建構的人生價值含笑離世,
是不是比起先摧毀信仰、後讓其無所適從的含恨而終,要來得更完美呢?
顯然,這或許是身為法律人、以及法律執行上,所未曾在乎過的人文關懷。
對堅若磐石、宛如泰山難以撼動的法律而言,
慨然不可能眼睜睜的看著白血病孩子慢性自殺而不作為;
更況就過往類似的案例,強制輸血也毫無自我裁量的空間,
因而菲歐娜的判決,就法律的本質上是沒有疑義的。
但判決之後呢?
身為一名喪失堅定信仰的信徒,
其後所重新開啟的人生如何處世,其實才是考驗的開始,
但這對於法律人而言並不在乎,因為法官在法律在做出判決後,
從此即與當事人無涉,個案之後如何演變,不是法官的權責,自然不需理睬,
這才讓判決的美意變調,淪為一樁令人扼腕的憾事。
反觀當代我們所經常批判的「恐龍法官」、「恐龍判決」,
某種程度是極其相像的,皆是在選擇了恪遵法律的規範下,
少了些接地氣的人文關懷所導致。
一如電影中所同步展開的另個情節,
敘述菲歐娜的丈夫因不滿妻子整天醉心於工作,
讓本該甜蜜溫馨的家庭生活走向黯淡,是故主動提出希望尋找外遇的要求,
希冀藉此喚回妻子、找回昔日的夫妻情感。
但對菲歐娜而言,外遇就是一種背叛,悖離彼此法定的婚姻關係,
面對著丈夫的籲求,非以多點相處與關心對待,
而是逕自尋找律師辦理離婚手續。
或許丈夫所作所為,確實背叛彼此的結婚誓約,
但夫妻關係的維繫,是不是僅僅取決於輕如鴻毛的那張法定證書,
就留待大眾進一步深思了。
總覺得俗話所云:「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正確無誤,
不論是面對生命的價值,抑或是對看待夫妻間的感情,
高於法律規範的諸種元素,似乎才更加值得我們去珍視。
生命不單單只是呼吸的存續,
自然的,婚姻也不該僅止於公證的法定程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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