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中國的政治與法律,不知大家的第一直覺反應是甚麼?
從坊間新聞的報導來看,政治威權毋庸置疑,
又法律似乎也經常聽到維運人士遭到逮捕的情事,
看起來其律法一整個是封閉的體系.
然而,若從電影戲劇的角度切入,每每論及法理與政治的議題,
都能呈現出質地頗佳,且發人深省的情節,一整個就像是合乎民主法治的常理.
我想,若不是中國對於電影創作,採取了較為寬鬆的放任措施,
便是其在法治層面,仍容有一定的開明機制存在吧!
一如本片為例,改編自1957年的影史經典"十二怒漢"(12 Angry Men),
透過一個模擬陪審團參審的過程,
大抵上已然將一名陪審員所必須秉賦的特質,
都已鉅細靡遺的隱藏在故事的橋段中.
這對於一直在思考是否引進陪審團制度的我們,
本片著實有其深刻的參考價值.
那麼,一名陪審員該存有甚麼樣的特質呢?
就本片所勾勒的印象,我個人彙整有三:無罪推定,無涉真兇,無關感性,
若要用口號來歸納的話,可謂之為"三無特徵".
首先,即便是在罪證確鑿的案件,始終必須秉持著"無罪推定"的原則,
畢竟許多證物與證詞,是同時可存在多面向解讀的,
一旦您在心中預設了其有罪的結論,則任何證據解釋起來,都將失之偏頗,
唯有以無罪的角度中立看待之,才得以從中發現其中可能的疑點,
給與嫌疑犯當事人真正公平審判的機會.
終究那可是涉及到犯嫌死刑與否的關鍵,人命關天,絕不容輕率妄為.
其次,如電影中所呈現的,當疑點逐一浮現,有越來越多陪審員認為被告乃無罪之際,
堅持其有罪者提出另種疑惑,認為事跡顯示,
現場根本就沒別人了,若不是嫌犯,那真兇為誰?
為此,主角何冰明確的點出了陪審員的角色與功能作為回應:
其認為陪審員的職責,在於找出案件中的疑點,
面對其中看似成理的情節,提出不同面向的思考與反駁,
藉以讓證據得以更具信度,更存有說服力.
至於真兇到底是誰,那是後續警察必須要去追查的重點,
陪審員不需要越殂代庖,總不能說找不到真兇,就抓最有可能的人來充數吧!
換言之,陪審員不是柯南,也不必具有柯南的本事,
單純的去破除司法指控所建構的邏輯,即是盡了其最大的本分.
最後,在感性與理性的抉擇之間,作為陪審員,必須盡其可能的摒除感性的一面.
電影中,有不少陪審員因著自己過往的悲慘遭遇,
頓時斯德哥爾摩症候群發作,不禁開始同情起可能遭到誣陷的嫌犯.
儘管順應著劇情,那似乎是一種棄暗投明的關鍵因素,
但我個人卻認為那是極其危險的判斷,因為在帶入了個人感性的因素後,
天平的兩端將因此失衡,所做出的決定,往往早已是附加自我感情想像的結果,
而不再是就事論事的,去公平審視案件本身.
試想,倘若站在對立面的陪審員,或因著過往曾有過被縱放的嫌犯傷害之經驗,
同樣的也基於個人感性因素,而執意的認為其有罪呢,
豈非又陷入到了違反"無罪推定"的泥沼中.
換言之,正反的感性因素都不盡客觀,唯有摒除所有可能干擾個人理性推衍的因素,
才得以扮演好一名陪審員的角色.
恩...台灣司法就援引美國的陪審團制度,一直存有著憧憬與期待,
然而,在觀賞了本片之後,
我絲毫不認為台灣人民已經準備好盡自己的公民義務,去做好一名稱職的陪審員,
這無關於人民的學養與素質,而是在長期劣質大眾傳媒的催化下,
對於司法案件的解讀,已經悖離著前述三項特質,好遠好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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