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引康貝特的廣告金句「喝了再上」,近期最夯的,應屬「吸了再殺」。

 

犯罪當下因著吸毒無意識,就可以無罪開釋,儘管責付地方衛生局,

但試問在尚未建置司法精神病院制度前,衛生局有看守的量能麼?

這傢伙若因此再逃出去,不堪設想的後果又該由誰來負責呢?

(*坦白說,我不認為司法醫院蓋得成,

      畢竟類似的「超級鄰避設施」,

      只要公布設置地點,當地民眾還不跳腳,

      區域立委也絕對會起而反對到底…)

 

連同過往諸種爭議判決事件,在在顯示出一個頗為嚴重的觀念偏差,

亦即司法僅僅只在乎加害者的人權,

往往漠視被害者、乃至於社會大眾免於恐懼的基本權益。

但事實上,過度保護加害者的結果,就是縱容類似的情事一再發生。

 

猶記得過往曾頻仍發生砂石車撞死人的事件,

情景往往是在嚴重碰撞後,再倒車將被害者輾斃,

因為按照類似的判例,撞死人是一口價,甚或還有判過失殺人的機會。

但撞癱除了醫藥看護費外,

諸如精神撫慰金、無法工作補貼等費用,一樣都少不了,

自然不比撞死划算,這正是判決所引致的模仿效應。

 

相仿的,未來「吸了再殺」會否成為殺人無罪的常態,

有著前例判決後,很難說不無可能,

只期盼政府別再鴕鳥心態了,

要麼趕緊建置司法醫院,要不就該杜絕類似的恐龍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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