盯3個月 踢爆灌水牛肉 20140606--YouTube
貼紙巾揪灌水肉 60秒濕透--YouTube
通常會聽到"灌水牛肉",大多是出現在諷刺政治人物開空頭支票的情況,
(因為政見通常被稱為"牛肉",故膨風的政見,自然也就被視之為"灌水牛肉")
想不到現實當中,還真有將肉灌水再賣的現象,
此舉當然是為了在秤斤秤兩的買賣中,可以用水偷斤減兩,魚目混珠,
但其後遺症,則可能讓鮮肉增加細菌滋生的風險,可也是不得不防的食安問題.
今天蘋果日報所披露的這則新聞,後續如何,還有待相關單位進一步的稽查,
但據報導指出,這家業也已經不是初犯,過去也曾有過類似的做法被查獲,
這就讓自己頗為納悶,為何類似的食安問題(例如先前的混米風波),
業者總是一而再,再而三的明知故犯,卻都只是罰錢了事,而少有真正遭到撤照的呢?
個人認為,許多輕罰輕判的情況,其實都和法律上的"比例原則"有關.
相信大家都很清楚,"比例原則"指的是法律上裁罰量刑,
應該依其行為在法律所規範的惡行程度而定.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來說,如果兩個人同時犯下殺人罪,
一人殺人之後深感懊悔,犯後態度良好;另一人則毫無悔意,嗜血依舊,
則到了法庭上,兩個人的刑度絕對是大不相同的,
依據"比例原則",雖說情節相仿,但有悔意總還是比較為法律和社會大眾所接受,
因此,可以預期的,所處以的刑罰相對應該會較輕一些,
大概就是無期徒刑和死刑的差異吧...
但是,我覺得這樣的法律認知,存在一個根本的問題:
都是站在加害者的角度,進行法律上的裁量,
以上述的例子為例,只要加害者有悔意,就可能輕判,主導權反而在加害者的身上,
但有否想過,被害者的立場呢?兩宗案子,可都是確確實實的死了一個人阿!
被害者的公道,又該誰來負責申冤呢?
同樣的概念,讓我們套用在其他面向的違法事項:
@在食物中添加違法物質,行徑惡劣的程度,當然不如殺人,所以法律上裁罰並不重;
但倘若該違法添加物長期食用會導致癌症,則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
這些業者可是變相的在慢性殺人阿,而且殺的可能不只一人,情節不算重嗎?
@金融詐欺犯,違法吸金掏空的行徑,情節當然也絕對沒有殺人那麼嚴重,
但倘若那些被騙去畢生積蓄的民眾,因此而輕生自盡的話,
這筆帳不該算在那些詐欺犯的頭上麼?
諸如此類的問題,相信是淺顯易懂的,當法律的比例原則,從加害者的角度,轉移到被害人的思維時,
則端看著他們違法囂張的行徑,應該得有更重的罰則才是.
議員妻罹癌病逝 質疑塑化劑-民視新聞--YouTube
當然,本文所謂"被害者比例原則"的想法,可能會遭到一個根本性的質疑,那就是"相關性"...
(吃黑心食物吃出問題,得證明彼此"相關"才有得賠;
被詐欺犯騙到破產而自殺,也得證明彼此"相關",才能將罪算到對方頭上...)
記得先前好像在塑化劑風暴的時候,曾有位議員的老婆,好像就是因為長期食用某款摻了塑化劑的補品,
最終因為癌症病逝,該議員後來出面向業者求償,但最終卻因著無法證實彼此間的"相關性",而求償無門.
所以說,如何讓被害者的被害情況,與業者的違法行徑相互連結,正是本文思維所需要突破的盲點.
但我覺得,這很大部分應該是政府相關單位的責任吧!
否則一年編列了那麼多的稽查與研究的經費,結果卻是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
顯見政府根本就是顢頇,真該積極的做點事了,別在納涼了...
總是等著媒體報導之後,才進行事後稽查的亡羊補牢,無怪乎甚麼都抓不到,甚麼幾乎都定不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