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酒駕處罰新制上路之後,不少酒駕民眾為了逃避刑事上的案底或前科紀錄,
紛紛選擇拒絕攔檢員警的酒測,寧願繳交9萬元罰金與吊扣駕照.
當這個執法漏洞浮現之後,行政院方面也火速做出補救措施,
宣布若民眾拒絕酒測時,警方得以在徵得檢察官同意下,對民眾進行採血的動作,
由於採血乃侵入性的檢測,因此當時也引來了是否會侵害人權的疑慮.
記得那時候,自己基於同樣認為"酒駕肇事應該視同故意殺人"的思維,
並不覺得採血的措施有任何的不妥,
總認為只要沒有喝酒,就不會有後續拒絕酒測,乃至於抽血的情況產生.
然而,今天看到一則新聞,才發現上述的措施,基本上是必須要有預設前提的.
新聞中警方在路旁停車格發現一名語無倫次的駕駛人,
於是調閱路口監視器,拍到了他在停車前的開車畫面,
據此認定該名駕駛人有酒後駕車之實,
報請檢察官核准之後,對其人採取強制抽血檢驗的措施.
檢驗結果,就檢驗當時血中酒精濃度,去反推十個小時前的酒精濃度,
據此"酒精代謝率"來證明該民眾在十小時前有酒駕的行為.
當然,酒駕的行為確實該譴責,但警方如此的大費周章,
刻意的去拼湊當事人酒駕證據的行徑,
為的到底是甚麼?又是否合宜呢?
易言之,我先前所提到的"預設前提",
乃在於警方的執法態度必須是公正與利民的,
才能夠顯現出真正合乎公平正義的酒駕執法準則.
舉個大家都最切身的例子來說吧!以機車強制戴安全帽的政策,
原本立意是希望機車族能夠有著更好的安全保障,
但我們卻不時的看到,警方往往為了開一張罰單,躲在暗處偷拍還事小,
很多時候,還經常追著沒戴安全帽的機車族,一追半小時之久,
直到機車族不慎"犁田"了,才開單罷休.
這樣開罰單的方式,真的和當初立法的精神相吻合嗎?
顯然只是遂行自己業績的一種利己表現吧!
基此,對於人權問題來說,我向來認為人權是多面向的:
個人有人權,但個人人權不得無限上綱,
畢竟在集體的社會當中,同樣該有"集體人權"的概念,
所謂個人的人權,必須成立在尊重集體人權的表現上.
(集體人權,指的並不是一種多數決的概念,
而是在人民集體聚合之下,所形成的一種新整體.)
因此,當那些為酒駕拒測族群高喊人權口號時,我並不以為然,
因為酒駕基本上就是典型個人不尊重社會集體人權的表現,
所以基本上也形同對自我人權的不尊重,
受到應有的侵害與懲罰都是合理的.
然而,這樣的懲罰,必須是立基在警方循著立法精神的執法態度上,
一旦警方開罰與檢測的目的,是在於個人的業績壓力與升遷目的,
單純為了處罰的目的,而進行侵入性的驗血酒測,
這才是人權團體口中所說的"侵害個人人權".
(上述的案例,有點類似當初人權團體所舉出的可能性:
他們說,倘若有一天你躺在家中,警方上門說你有酒駕行為,
是否不論你有沒有,都必須接受強制採血的檢測呢?
這是不是一種當然侵害人權的表現阿...)
總之,每項政策總是會有正反兩面的褒貶評價,
但只要執法單位能夠秉持著當初的立法立意執行,
基本上應該還是最合乎公平正義的作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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