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說粗糙,從修法法條中,大專院校"教"職員,都可以將其中的"教"字落掉,
變成是大專院校職員,被媒體揭露之後,立委諸公們,主動要求行政院提起覆議,
抑或是建議司法院可以擴大解釋該法條...真是夠了...
總之就是一定要讓這些人除罪就是了...)
在台灣,對這樣的情況,應該不會太陌生,
因為向來那種"大到不能倒"的白領集體犯罪行為,
通常為了所謂的社會安定之理由,
都會給予一個"歷史共業"的集體責任分擔,
而力主通通除罪化便罷.
尤其是對這些受過高等教育的教授們,
聽起來就好像是在對待嗷嗷待哺,尚未斷奶的嬰孩般,
認為他們沒有社會經驗,只懂得唸書,才會發生這樣的錯誤,
這是想要笑掉人家的大牙嗎?
很明顯的,這次教授們以不實發票核銷研究經費的情況,是怎麼樣呢?
簡單的說,一項國科會計畫,都會先有一個粗估的經費預算,
那預算是在提出計畫之初,所預估的可能支出;
然後,隨著計劃的進行,有些可能因著新的變數
(可能研究中途發現不必做訪談,抑或不需要某些研究設備等),
而不必動用某部分的預算,按原初實報實銷的設計,
這一些不必用到的經費,就應該回歸給國科會所有.
但問題的癥結點就在於,據說如果沒有將計畫經費如數用完,
那將會被冠上一個"預算執行不力",下一次申請時,
就有可能遇到預算被砍的情況
(這也就是為什麼經常到了年終,都會見到各公務機關,
將道路或自家圍牆打掉重蓋的原因,目的都在消耗當年度預算).
因此,為了將預算執行到100%,許多教授便會用各式各樣的名目,
將所有的研究經費先行領下來,
好的將該筆溢領經費另做研究之公款公用,
更多的,則是直接進到了私人口袋,成為自己的小金庫.
立基在這樣的分析之下,於是乎問題的癥結點,
就在於"溢領的那些款項",本來究竟該屬於誰的問題?
教授們認為國科會既然準了該筆研究經費,
那就說明了國科會願意用那樣的經費來支持自己的研究,
有點像是買賣定價一般,只要我的研究成果出爐,
就該值原本國科會核定的那些經費,
因此,教授們自然認為核定的經費,都該屬於自己所有,
至於用甚麼發票去核銷,那只是會計上作帳的程序差異而已.
但就法律上的見解來說,實報實銷的設計,
立意在於"花多少,給多少",有真正用在研究上的經費,
才是屬於教授們真正可以支用的額度,
其餘用各式各樣假發票核銷的,根本就是研究本身所不需要的,
自然屬於國家所有,故用這樣的方式支領,當然是一種貪污作為.
我個人覺得,要評斷這樣的修法,是否為因人設事,
主要可以去看一下詳細的法條規定:
如果那些被認定用假發票溢領的研究經費,必須繳回給國庫才能除罪,
那就證明了:法律認定上,該筆款項還是屬於國家所有,
繳回就能除罪,就好像是偷了錢只要願意繳回,就能免刑自新一般,
顯然就是荒謬至極的立法,為的只是為那些高尚的白領階級除罪而已.
相反的,假若溢領的經費無須繳回,
則表示法律上認定那些款項本來就屬於教授們的應得,
所以假發票核銷只是個補正程序的不合宜手段,不算是貪污的行為.
(但就自己觀看新聞報導的內容,
似乎是屬於必須繳回溢領經費的那一種...)
另外,更為重要的一點,自己也對於此次"法律溯及既往"的條款,
感到相當的感冒,且不可思議...
一般人的認知,我們朗朗上口的,都是"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當然,法律上或許有著與人民權益相關者,從優從新的規範
(如兵役法上的體位判定與役期縮短的規定,
基本上涉及人民的權益,採用的都是從優從新原則),
但那應該僅只於社會上普遍有共識的事項而定,
像這種假發票核銷經費的情況,
可是社會大眾普遍還認為是犯罪的前提下,
怎麼能夠貿然的來個溯及既往呢?
法律不溯及既往,
原因在於法律必須扣緊著當時的社會發展情況而定,
很多事,被過去禁止的,很可能隨著社會的變遷,
而被認為是合宜的.
就好像經常具有爭議性的性交易好了,
儘管還沒有哪個縣市願意設立性交易專區,
但性交易的確正朝著除罪化的方向來進行的,
有朝一日,性交易將可能合法化.
但難道據此就能說性交易合法化才是正確的,
所以要補償過去許許多多,因著此案被處罰的人民們嗎?
這樣的溯及既往,只怕會沒完沒了,也絲毫沒有那個必要.
因為,性交易在過去,是非法的,這是相當明確的規定,
所以在過去因性交易被處刑的,並不是一種迫害,
而是一種挑戰法律的行徑,自然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未來性交易的合法,
也不會是因為性交易本身是正確與否的道德正確觀,
而是因為,法律已經改變,不再禁止這樣的行為所致.
同樣的道理,我不認為過去相關經費核銷的規定,
有任何的模糊空間,有的只是有心人士尋漏洞讓其趨於模糊而已;
既然當初法律有明文規範,則違法核銷本來就該處罰,
今日僅僅因為積習難改之故,索性就將錯就錯,
用溯及既往的方式來集體除罪化,
堂而皇之的歷史共業,掩蓋的,其實只是社會白領的難看吃相罷了.
綜言之,真要說有甚麼法律可以溯及既往的情況,
基本上,個人認為只有一種:
那就是當法律凌駕於憲法基本規範之上,而相互出現矛盾時,
則循著憲法保障優先於法律條文的情況下,
可以就法律侵害到憲法保障之人權部分,
做出溯及既往的補償規定.
就像過去因動員戡亂臨時條款所被逮捕的政治犯一般,
僅僅因為集會結社,抑或自由言論之故,
就遭到國家以叛亂罪名處刑,
顯然違反了憲法上保障人民基本自由的規範,
大概只有類似這樣的情況,
才有溯及既往的正當性存在.
至於類似特別費,抑或是假發票核銷的案例,
算了吧.....明著說是歷史共業,要大家來共同承擔,
而實際上只是遂行了白領官官相護的一貫治國邏輯罷了.
很遺憾的...我看到今天馬總統對於這個修法的態度:
一句"尊重立法院的決定",講得雲淡風輕,
好像一副沒他事的情形,
好吧...就算行政與立法權相互獨立好了,
總統或許管不到立法院的修法過程,
但不要忘了,您同時也是國民黨的主席阿,
面對國會多數立出這麼個爭議的法案,
難道都不需要出面做個明確的表態嗎?
真是水母總統無誤!!
延伸閱讀:
[時事評析]"大到不能倒"的歷史共業時代來臨--談教授A國科會補助款的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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