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衣盜王淵涉嫌犯下三起銀行搶案,造成一死一傷的慘劇,
一審法官認為殺人並不在他搶劫行為的預期當中,
係屬於主觀上的"不確定殺人故意?",
因此罪不致死,所以判處無期徒刑.
當然,法律是很專業的學門,
自然有著他們一套判案的邏輯可循,
我只是純粹的覺得:
一個案件,往往都存在著兩造當事人--被害人與加害人.
對加害人而言,法律所裁量的,是根據法律上的比例原則,
就其所犯的罪刑輕重,給予合適的刑罰,
所以說,才會有所謂"預謀殺人"與"臨時起意"的犯意區別.
總覺得預謀殺人要比臨時起意更加的兇殘與可惡,
只要是非故意,非預謀,通常都不會處以極刑.
可是呢...從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角度來看,
人死了就是死了,
是預謀,是隨機,對被害者家屬而言,根本就不重要,
生命,是有與無的差別,而無法取決於加害者的心態差異.
又況很多被害者自身,還是一個家庭的支柱所在,
能夠想像他們家庭往後的慘況嗎?
我想,也正因為兩造間存在著如此的認知差異,
才會出現每每聽到受害者家屬聽到判決,
紛紛大罵司法已死的情況....
其實,我比較好奇的是:
"預謀"真的比"隨機"要兇殘嗎?
我覺得,一般而言,會有預謀殺人的情況,
往往加害與被害者之間,多半相互認識,
而且存在著某種金錢或情愛的糾葛關係,
在欲殺對象明確的情況下,帶著恨意,
才能夠進行預謀殺人.
換言之,既有利益上或感情上的紛爭,
有時候是否真那麼窮兇極惡,也未必說得準.
(如有些因愛成恨,被劈腿生怨...
這些多少尚摻雜著清官難斷的因素...)
相對的,再說說隨機殺人吧,
就像這次案件中的雨衣大盜,雖說目的是為了搶劫,
但在遭遇保全員制止的情況下,為了金錢利益而殺人,
雖然殺的對象是隨機,也不是預謀,
但殺人的動機卻很明確,
似乎只要妨礙他搶劫,妨礙他金錢利益者,都必須遭遇他的攻擊.
預謀殺人或有著有冤報冤,有仇報仇的有機可循,
但這種隨機式的殺人,凡擋自己發財就傷人,殺人的行徑,
為了錢能夠對一個毫無相關的人動手的,
我實不覺得如此的心態有比預謀的更加有人性.
再則,預謀與隨機之間,似乎僅在於計畫時間的長短罷了,
預謀經常縝密的計畫,要將與自己利害衝突的人除去,
但隨機的情況,又何嘗不是如此,
當陌生的保險員阻攔了自己搶劫的去路,
某種程度,這個陌生人便進入了兇嫌的利害關係中,
在決定的當下,縱使是極短的時間,
他還是決定犧牲他人生命來換取自己的金錢利益;
倘若把時間拉長,當一直有個人在阻礙著自己的利益,
也許他也會行預謀殺人的行徑也說不定...
不過呢...基於當事人並還未對殺人一案認罪,
並也舉出若干的不在場證據的前提下,
沒有判處死刑也是合理之中.
廢死呢...終究還是為了免於冤獄而存在,
在案子尚有疑義的情況下,不可貿然處以死刑.
然而,廢死絕對不能夠因單純廢死的理念而宣揚廢死,
我們該支持的,是杜絕冤獄的人權理念,
而不是立基在維護"加害者"生命權的基礎上.
(就好像支持廢死的,老是喜歡說:
其實將加害者槍決,並無法讓受害者家屬感到欣慰與歡喜...
很納悶怎麼他們老喜歡忽視與扭曲受害者家屬的發言呢?
就像本案中的保全員母親說的:他如果判死刑我就很高興...
是"很高興"喔...懇請勿再扭曲所謂被害家屬們的意志了.
對被害家屬來說,那些死者可都是他們的至親至愛,
絕對沒有輕易的"寬恕",有的只是無盡的"怨恨"而已...
或許怨恨對家屬也是種折磨,但卻是難以更改與撫平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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