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刊報導又有立委帶女助理上摩鐵,而且此次事件的主角,

還是從學界出身、形象清新、近期以投入新北市長選戰的羅致政委員。

女主角的來頭也不小,歷任新莊市民代表、民進黨新北市黨部副執行長與全國黨員代表。

不知這回是不是又是在摩鐵談選民服務,還是可以有更具創意的說法…

要說此間有無政治陰謀在其中,實不敢妄自揣測,但或可確定的是,

如果不是羅委員有意角逐市長寶座的話,類似的緋聞事件應該不會被挖出來才是。

坦白說,政治人物間的把柄,往往早就被政敵給掌握,只是等待最佳的爆料時機而已。

像先前太陽花學運的陳為廷宣布選立委的當下,就不斷傳出性騷擾的新聞,就是最好的例證。

所以說,「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沒把柄讓人掌握,不就甚麼事都沒有了麼?

 

基於人權、以及愛情無法由法令強制的立論基礎下,

在司法改革會議的論辯中,有意順應「世界潮流」將通姦除罪化。

現下看來,在時下立委頻頻出包的當口,反有點像是為其解套的作為。

對於通姦罪的看法,我個人的見解是:

的確,諸如愛情這樣的私領域、甚至可說是最親暱的關係,法律本就不該容有介入的空間;

然而,締結婚約、也就是結婚一事,卻是規範在民法當中,顯然婚姻與愛情是不同的概念:

婚姻是提升到了法律的位階,由法律來保障相關的權利義務。

基此,要以自主戀愛來作為妨礙法律明訂婚姻關係的理由,

除非婚姻也跳脫出民法的規範,否則在適法的觀點上,存在著根本的謬誤。

當然,有許多自詡為人權專家的朋友們,

總認為仿效國外制度,以「通姦除罪化」搭配「高額贍養費」的方式,

就得以讓具有婚約關係的元配,獲得最大程度的保障,

並且認為既然彼此已經沒有愛,在一起也不過就是「留來留去留成仇」,

反而是一種折磨。但這種論述存在著顯著的盲點:

其一,高額贍養費,

坦白說就像一例一休的休息日加班費、抑或是公司關廠歇業的資遣費一般,

擺明了就是「看得到吃不到」的玩意。

搞外遇的,怎麼可能那麼笨的在自己名下留有龐大資產,好讓元配前來索討呢?

更有可能的,大概都轉到小三名下了吧!

最後就是「人肉鹹鹹,要命一條」的擺爛樣,即便法律判了該給贍養費又如何,

與判處殺人犯該賠給家屬龐大金額一般,擺明判心酸的!

 

其二,彼此還有沒有愛?

外人如何得知,徒然的以外遇一方的說詞與作為,就去斷言婚約關係的兩人間不再有愛,

對於遭背叛的一方,其愛的人權又在哪裡呢?

更況外遇情事,其實通常並非出於和元配之間的愛情稀缺,

更多情況,是本於人性間的貪嗔癡欲念所引致,

總是想多擁有更多的情愛肉慾,想以戀愛重新豐富自己的生命,

與元配之間的關係好壞,根本兩碼子事。

若一朝除罪化後,其實等同於將外遇者從處於躊躇不定的抉擇間,

推向了離婚的選項,違背了法律該秉持的公正性。

 

最後,青春歲月是可以量化衡量的嗎?

人生最寶貴的,就是青春。

支持除罪化者,總認為以贍養費來彌補青春的流逝,是合宜的。

從白話的角度來看,豈非等同於用錢可以買性,和性交易在本質上有分別嗎?

說穿了就是一種合法化的包養關係吧!

這樣的解讀,居然可以是出於捍衛人權者之立論,頗令人費解。

遑論贍養費領不領得到,假若今日某人與你做個協議,要你陪他20年,

事後可領到上千萬的金額,您願意接受嗎?

想想看這種關係的本質,您就可以想及:

用贍養費來搪塞元配的婚約與感情付出,是多麼的荒謬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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