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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應著時事的話題來談電影,未知大家看到甫落幕的大同股東會,

端看著公司派刪除近半數股權的投票權,

而委任律師亦振振有詞的援引相關法律條文,企圖佐證一切的處置皆依法有據。

然而,看在民眾的眼中,不免覺得疑惑,

怎麼如此擺明了荒謬的舉措,居然能夠一切符合法規的適用,

難道法律真是為有錢人服務的麼?

(對於法律是否為特定階級服務不好說,但曾聽國會聯絡人私下透露,

   會跑到國會找各黨召集人的企業,只有兩種,

   一種是即將被銀行抽銀根的,

   另一則是經營權恐將不保的…

   法律、政治之於上流階級的關係,不言可喻。)

 

從大同的事例析之,法律確實存在處處未盡完備之處,

讓執業律師得依循著漏洞加以詮釋,或正因為如此,

在法律的場域中,導入多一點社會與道德的元素,著實有其必要。

不論是近年司法人員皆須修習相關時事社會課程好接地氣外,

引入現今立法院爭論不休的「參審制」或「陪審制」,

目的也都期盼著判決中容有更具人情味的關懷,

正所謂「情理法」、「法律不外乎人情」,

讓生硬的法條自社會中活起來,彷若以成為司法改革的核心命題。

(以下有雷,敬請慎入)

 

然而,在添加這些情感元素之後,

究竟法律是更臻完美、抑或是處處恐存有「斯德哥爾摩症候群」的憐憫鄉愿,

在觀賞本片之後,個人著實畫下一個大問號。

劇中的犯嫌花子,罹患老年癡呆症,早年又遭逢喪偶之慟,

繼而承受著女兒出走、兒子智能障礙的打擊;

對比著反派大市長咄咄逼人、機關算盡的嘴臉,

倘若身為一個公正客觀的陪審員,

其實極容易便會因著同情而先入為主的給予無罪的心證。

但有趣的是,因著個性的乖僻,花子在周遭街坊巷里間的風評極差,

大家咸認為她是個怪人,要說她會下毒殘害親友,似乎也不會讓人意外;

基此,假若是由這些熟稔之人擔任評判的角色,

則一股腦認定其有罪,好像也不意外。

如此兩極化的主觀性,或是人民加入審判後所必須克服的問題。

 

其次,令人感慨的,是法律的懲戒效力遠遠不及,

畢竟人的世界太過廣泛,表象的行為與底心下的算計,

試問法律所能觸及的,又有多少呢?

以電影為例,當年一群人所精心策畫的謀殺案,

因過了法律追溯期而不再追究,

又大市長訛騙花子丈夫無用之地藏有金礦一事,

了不起也只能將人頭以詐欺送辦,了不起關個二、三年而已。

然而,諸此看似可以僥倖逃過法律制裁的罪刑,

對於花子的人生而言,卻留有一輩子的遺憾,

甚或可說是使其命運由紅轉黑的致命傷,

遑論法律攻防有罪與否,她都註定是個輸家。

 

對於「法律追溯權」,我一直很納悶,

或可理解辦案具有時效性,過了黃金偵辦時期,

檢警就不該再投入資源於其中;

但假若有罪證確鑿的證據在追溯期過後浮現,

為何不能重新審判,彷彿在告訴犯罪當事人,

「逃得過就是你的」,這不是很奇怪的邏輯麼?

 

回到電影本身,說實在還蠻驚豔的,

自己本就喜歡法律攻防的劇作,

但能夠將法庭劇附加如此細膩的親情倫理、

乃至於附帶有推理懸疑的元素,實屬難得。

主角貞仁(申惠善 飾演)的人設乃秉持著律法正義的律師,

凡事都希冀循著法律的規範作判準;但當其面對著自己的母親,

望著母親憔悴的模樣,縱使知悉最終其所鑄下的犯行,仍舊不忍將其入罪,

寧可悖離個人捍衛法律的初衷,畢竟那是她唯一且無可取代的溫暖。

法、理、情三者間的微妙,在此表露無遺,觀影後猶寓意深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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