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宣告通姦除罪化了,民間輿論的評價兩極化,
人權倡議者覺得是國家法律文明繼同性婚姻後、另項嶄新的里程碑,
認為國家司法介入私人領域的感情世界,本身就是不合宜的舉措。
至於曾經被小三小王傷害過的當事人、
乃至於廣泛試圖維繫傳統倫理觀的民眾來說,無疑是項晴天霹靂的訊息。
孰對孰錯,或只能說各有擇善固執的、難以妥協的點,
再怎麼側重性的爭論,總難免流於口舌之爭。
但從中亦可窺見,
法律…往往只著重於當下問題的處理,
而忘卻人生是流動累積而來的事實,
多少過程中的無形價值,或就這樣的被埋沒了…
我就以廢除死刑為例好了,人權倡議者所看見的,
總是受刑人的生存權,認為天賦人權,國家法律無權剝奪他人生命。
然而,那些被死刑犯傷害的被害人怎解?
他們的生存就又有誰來申冤呢?
對人權者而言,死者已矣,鑄成的大錯無法挽回,
故重點應擺在國家不應與死刑犯做下同樣的錯誤。
對廢死一事,被害者的生存人權,某種程度便是未被珍視的無形價值。
您或可說以『高額賠償金』與『終身監禁』來取代死刑判決,
然而,在高聲倡議廢死的同時,
試問這兩項配套措施的執行情況如何?法令完備了麼?
於是乎,配套出不來,就是法律前進解釋的最大問題。
以高額賠償金來說,過高的門檻規範,
最終恐又衍生讓當事人活不下去的關懷之說;
又終身監禁讓人看不到希望,
這點早就有人在說嘴,根本難以落實。
基此,在兩大配套難以確立的前提下,
您說貿然宣告廢除死刑,又有誰能夠安心呢?
相仿的,回歸到『通姦除罪化』的討論,
讓愛情回歸到民法來規範,本質上或無太大疑義,
畢竟感情的沒由來、偶發性,不該存在著對與錯的分野判準,
相愛一事本不該被課以任何刑責。
然而,在法律著重於解釋當下愛情的無罪性同時,
『糟糠之妻』的故事,真有被珍視麼?
年輕時與另一半努力打拼,擔綱維繫家庭的安定角色,
拉拔孩子平安長大,當自己悉數將人生歲月投入,
成為黃臉婆、糟老頭後,有了成就的伴侶,又以愛情自由之名,
與小王小三滾床單纏綿,逝去的無限青春,又有誰來真正的在乎呢?
倡議除罪化者,自然會說:用高額精神撫慰金來補償即可。
這種無形價值轉換具體物質的做法,市不市儈就不提了,
但打從根本就沒有考量到當事人的主觀意願,
就好似對凶殺案亡者的受難家屬說,
人都死了,拿錢了事便罷的不負責任。
作為配套,現實的執行情況如何呢?
要麼付個幾年後不見人,要麼索性直接脫產讓你找不到,
又或法官還會體恤個人的經濟情況,
做出與婚姻受害者期待的撫慰金額度大相逕庭的判決…
這種種當前配套的不足,
都是大法官在宣告的那一刻起,令人備感隱憂之處。
我個人或支持『通姦除罪化』的解釋,
但希冀配套的精神撫慰金,
要能夠達到使婚姻背叛者不再能夠耽誤他者青春的程度,
讓其縱然無須受到國家刑罰的制裁,
也該在經濟困窘的狀態下,深自檢討傷害往昔摯愛的狼心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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