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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有云:『端視其行,而不誅心』

相同外顯的行徑,應給予等同的對待,

遑論其背後存在著何等天差地別的用心,都不應更易其度。

如此定於一的準則,明快而決斷,非但是當代法治社會的基石,

事實上也頗符合現代人思維的調性,畢竟,現下人們所最不願意的,

諸如『別再情緒勒索…』、『沒做的事、沒說的話,別硬塞到我嘴裡…』

諸此訴諸於道德層面的訴求,基本上在以法治至上的國度中,壓根就不該存在。

 

然而,法治既然如此美好,

何以人們總還是對於『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一語感到認同呢?

截因在於,人非機器,不若生硬的程式語言般,有著可預測性的輸入與產出;

相反的,人最獨一無二、無法為人工智慧所取代的,莫過於是細緻化的人性。

基於人性所孕育的個人差異性,讓相同行為的背後,往往存在著截然不同的起因。

倘若徒然只是透過法律的規範來檢視之,

個別化下的善惡心思,將因此遭到無差別的埋沒,枉費了做為人所稟賦的靈性。

 

就以本書的故事為例,當中被認知為好人與壞人的,

紛紛以『沉默』來應對檢警單位的提訊。

然而,壞人的沉默,是為了謀取背後更大的勒索利益,才讓真相石沉大海;

但好人的沉默,則是出於保護心愛之人的初衷,甚或為了自己想保護的人,

選擇性的讓自己消失在對方的世界中,讓生命等同於從此沉默。

顯然,儘管同樣表現出來的,是『沉默』的行為表徵,

但在忖度個人內心深處的動機時,才能真正的透露出善與惡的訊息。

 

基此,當我們回歸到法律或道德所規約的社會孰優孰劣的討論時,

就端賴自己是否期待著社會規範僅止於外顯、抑或是直臻心靈的差異。

一如書中所描繪的人物百態,縱然並非真正執行殺人的關係人,

僅僅只是因著曾經存有對當事人強烈的殺意,就可能因此在良心的譴責之下,

終其一生無法原諒自我,顯然在無形當中,

其訴諸人們行走於常軌的制約性,似乎要更勝於法律。

唯有當人們忘卻了愧疚的感受,所剩下的,才會是法律得以著力的範疇。

 

然而,當代人真有那麼喜歡法治更甚於道德麼?我認為不是,

就好似權利與義務般,提到享權利,沒人會反對,

但說到盡義務,就會訴諸詭辯,試圖解脫這非契約式的約定。

人性就是如此貪婪,當道德枷鎖上身之際,就擁抱只檢視外顯行為的法律;

又當法律未必嘉惠自己時,才又轉而又祭起道德訴求。

這在政治的場域中,尤為常見:

譬如提到官司,當自己被宣判無罪,就大聲讚美法官的英明神武,

一旦遭判刑確定,又直陳法院的顏色不對,

並回歸到感性的呼籲,回到道德層面來企盼選民還其公道。

說穿了,以道德或法律體系構成社會基石,人們其實毫不在乎,

真正在意的,始終都只是個人在甚麼樣的情境之下,

能夠獲得最大利益的自利心態作祟而已。

(以下有雷,敬請慎入)

 

如此的自利情境,交雜著法律理性與道德感性的因素,

事實上在藝人與經紀人之間的關係,儼然做了最佳的詮釋。

經紀人就像是藝人的再生父母般的親暱,

從發掘、選角、鋪路、一直到見證巨星的誕生,

彼此一路走來共同奮鬥、榮辱與共的情誼,可謂情比金堅,

就關係的性質上而言,根本與家人毫無二致。

但弔詭的是,對經紀人而言,

這一切宛若親人般的關愛,從來都不是無償的,

無論是相中潛力新秀日後的龐大商機,

抑或只是單純的希冀透過其潛質完成自己的未竟之夢,

基本上都是建基在自利的心態之上。

正是這種自利驅使,讓此間的關愛,

永遠不可能像父母般的不求回報,

甚至當其發覺藝人所追求的幸福,與自身利益有所扞格之際,

則要道出祝福二字,根本是緣木求魚。

在利字當頭的衝動下,除之而後快或也並不讓人意外了。

東野圭吾筆下寫出了這樣的矛盾情結,稱之為社會派推理宗師乃實至名歸。

 

回到本書的評論,坦白說,閱讀過程中,

不時見到了頗有向克莉絲蒂致敬的影子,

尤其是與名著『東方快車殺人案』有著異曲同工之妙。

藉由跨越年代的兩宗女孩命案,

點出同故事中所有關係人皆存有恩怨的嫌疑犯,

接續再以地方年度的祭典盛事,

用一場嘉年華式的遊行,把所有人串聯在同一個場域,

讓個個存有十足的殺人動機,但卻又紛紛擁有充分的不在場證明。

依循著東方快車的前例,謎底或許打從一開始,讀者就已經猜到大半了吧﹗

但伽利略系列的亮點,顯然並不單只是劇情的鋪陳,

藉由甚麼樣乖誕的手法,才能製造出如此精妙的殺人結果,更是閱讀的樂趣所在。

大抵看來,推理所援引的物理觀念大致合理,也甚為精彩;

儘管自己覺得最終結局逆轉得有些僵硬,但瑕不掩瑜,

作為本格派與社會派元素兼具的著作,本書還是相當值得推理迷們珍藏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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