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對於弱勢族群提供無盡的愛與關懷,
我們所希冀對方報以回饋的,是禁止他們繁衍下一代。
--K. K. Steincke, Socialdemokrat
(科卡 斯坦恩克,丹麥社會民主黨)"
(以下討論,多少皆涉及劇透,敬請慎入)
很難想像諸如丹麥這樣的先進國家,
一黨黨魁居然會出現如是的言論,
某種程度近似於昔日德國納粹般的優生學立論,
希冀遂行一種人為性的物競天擇演化進程。
但參酌電影所披露的其他支持性論點:
"不該被賦予生殖能力的,
有癲癇症患者、精神病患、變態者、以及酗酒者。
--J. H. Leunbach, Læge
(約黑 萊恩巴赫,醫師)"
當中所論及該絕育的特徵,
不都是當下經常被鄉民們認定為該唯一死刑、剝奪生育權的類別麼?
易言之,其實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道德審判的尺度,
當某人逾越了該尺度所得以忍受的極限,
對其做出剝奪人權的懲罰,也就自然被認為是合宜的處置;
至於正當性與否,
則得端視自己的尺度,是否見容於當時的社會情境所致,
顯然,那是動機良善與否的爭議,而非關外顯行為的善惡評斷。
就如同政治哲學大師桑德爾(Michael. J. Sandel)所舉例的
"吸菸是良善的,肺癌存在好處"說法:
"抽菸對身體不好,在健康觀念上大家都知道,
站在公共政策的立場,因為抽菸對身體的危害,
可能會提高全民健保的負擔(因為肺癌患者變多了),
所以政府希望可以向菸商抽取一定份額的健康捐。
但這時候,菸商為了反駁健康捐的說法,
做了一份經濟學上的損益分析調查:
菸商認為,從政府的立場析之,
其實國民抽菸比不抽菸,所獲得的利益要大得多。
因為抽菸會導致各種健康危害,癮君子普遍都會比較早死,
雖然讓健保多了點醫療支出,
但卻因此省了大筆的老人年金、退休金等等其他福利的支出。
兩相折扣下來,反倒對於整體財政有所助益。"
相仿的,在本片當中所論及優生學的偏執觀點,
同樣存在著動機良善的正當性立論:
迥異於納粹為壯大日耳曼雅利安民族的種族大屠殺動機,
劇中倡導優生學的醫師,背後所持的論點,
乃為求更加健全北歐社會福利制度所做出的行為:
社會福利財務的健全化,
需要立基在更多稅收資源的投入,
以及更少福利份額釋出的兩項基礎之上。
縱觀現實社會中的情境,顯然與理念是背道而馳的,
更多自身即需要社會福利挹注的弱勢,為了掙得更大分額的福利,
往往採取生產的手段,用增產來擴大個人補助的利基,
卻將無法養育孩子的責任,悉數又交給了社會集體來承擔,
加劇福利體系的負擔,讓社會福利制度屢屢陷入崩解的危機。
然而,這樣顯而易見的治理危機,沒法循著正常的管道來解決麼?
在自由民主、公平開放的選舉制度下,甫以人權思潮的倡議,
讓類似的問題始終無法被突顯,只好任其癥結繼續沉疴下去。
畢竟,民主就是數人頭,在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前提下,
廣大接受社會福利救助的族群,在人海優勢下,
往往決定著政治權力誰主浮沉的關鍵角色,
試問又有哪個政黨或個人,膽敢挑戰如此難以被顛覆的民主原則呢?
於是乎,優生學醫師只能遂行檯面下的革命,
透過免費人工流產的幌子,吸引懷孕的弱勢女子前往,
卻在過程當中,同步進行絕育手術,讓弱勢從此喪失生育能力,
藉以杜絕其循著生產的手段,來汲取更多社會福利救助的行徑。
醫師的立意與初衷,站在國家發展的角度而言,或許良善,
但在未能尊重人權至上的前提下,終究讓自己走向了偏執一途,
於是與非的交叉路口,迷失了應有的正道方向。
(以下有雷,敬請慎入)
電影從公寓內的隱藏密室中揭開序幕,當中藏了三具木乃伊屍首,
各種跡象皆指向與昔日收容違背道德規約女子的史波約療養院,
該療養院不但進行所謂的道德矯正教育,
裡頭的醫師亦會對收容人進行絕育手術,
確保這些行為不檢點的女子,
將來不會繁衍下一代,藉以作為導正社會風俗的手段。
多年之後,史波約療養院因違反人權規範而遭到勒令關閉,
但當年的醫師卻成為婦產科的名醫,
表面上專門為上流社會人士的不孕症尋求解方,
私底下卻提供免費人工流產服務,藉以對弱勢女子進行節育手術,
讓他昔日在療養院的作為得以持續,
希冀為社會福利的負擔貢獻心力。
這是醫師所信奉的社會民主黨教條下的一種偏執,
深感著北歐人創設社會福利體下的智慧結晶,
居然遭到劣等人構思下的民主制度所摧毀殆盡,
據此所做出乖張荒誕的激進行徑。
很難說醫師一番社會福利的推論,存在著甚麼樣的謬誤,
但當人權至上的觀念被援引,則一切悖離人權的主張,
即便它是合理的,也都不該被視之為正當性的存在,
這也正是何以人權價值必須具備著絕對性、而非相對存在的原因。
以電影為例,往昔療養院中的矯正教育,
合乎著彼時人們心中的道德價值,
其中有許多甚或是父母主動送其前往再教育,
與當時的道德法律背景,是不相違背的。
又當代醫院所進行的絕育手術,
站在為社會福利措施開源節流的立論下,
藉由繳交醫療疏失罰鍰的手段,
您或也難以在法律與道德的標準下,給予迎頭痛擊般的懲處。
在這種種看似合情合理的行為下,
唯一得以堂而皇之批判的,
就是站在人權絕對價值的基礎上,直指其對人身自由權的侵犯。
畢竟無論是道德罪、乃至於窮病,
這些都只是外在社會規則下的標籤,
倘若據此可以作為對他人施以暴力脅迫的正當性,
則豈非坐實了侵害人權價值的事實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