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智慧財產局正在研擬透過提供網路服務的ISP業者,
以鎖IP位址或DNS封鎖技術作為手段,
讓國內的用戶無法連結到國內外相關涉嫌影音侵權的網站,
白話一點就是說,現在大家上網收看一些電影或影集的習慣,
未來可能都需要改一改了,
因為這些網站未來都有可能被系統業者給屏蔽掉.
(說實話,很納悶若除去了上網觀賞影片的功能,
則要那麼快的網路速度到底要做啥?)
當然,這則新聞,
這兩天在網路各大討論區中,反對聲浪也逐漸在醞釀串聯中,
大家咸將這樣的法案,
視為是美國"禁止網路盜版法案(SOPA)"的翻版.
我覺得網友們的邏輯觀念,比起智慧財產局都要更加的清晰,
大家都認為,智慧財產局真正該做的,
是去掃蕩那些他們口中所謂的"侵權網站",
不能夠因為那些網站架設在國外,沒有那個能耐掃除殆盡,
就反過頭來限制網路使用者不可以連到那些網站,
就邏輯上來說,無異於是將自己的無能,由限制網路使用習慣來解決,
這簡直就是本末倒置的極權思維,實在可笑.
顯然的,智財局會有如此的蠻橫提案,背後真正的原因,
應該是來自於國內各大影音出版商的遊說壓力,
畢竟在這個網路資訊發達的時代,
出版的時間差,往往就可能讓出版商陷入無利可圖的窘境.
舉個最顯明的幾個例子,記得最早韓國電影"我的野蠻女友",
正是在網路上掀起熱烈討論之後,國內業者才引進國內放映,
又如今年的電影"初戀築夢101",
以及"跨越世代的愛情"...(當然還有更多)
也都是早在國內放映之前,網路上就已經比比皆是的情況.
單就票房成績而論,我想絕對不會太好,是可以想見的.
不過呢...所謂新時代就該有新思維,
其實在中國那些被視為"侵權網站"的業者,
紛紛到美國那斯達克掛牌上市的趨勢來看,
其實在這個資訊發達時代當中,所謂的正版和盜版,
界線早就已經相當模糊.
倘若還只是停留在閱聽人只能透過實體的電影院,CD或DVD,
來接觸到這一些影音資訊,
才叫做"正版"的話,那也未免太過落伍了吧!
也難怪國內的這一些業者,老是賺不到錢,
只會向政府施壓,來搞一些箝制人民自由的手段.
我覺得,就現在的影音趨勢來看,
所謂的正版思維,早就已經成為昨日黃花,
現今大家所在意的,是點閱率,是流量,是會員數...
簡單的說,就是真正能夠吸收到該資訊的數量.
很清楚的,越是能夠將資訊做最大廣度的分享者,
則該影音資訊便更有實質的經濟價值.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來說,去年韓國的江南大叔PSY,
一曲騎馬舞在YouTube影音分享網站中,
吸引了全球近16億人次的點閱,
連帶的也讓他搖身一變成為風靡全球的偶像歌手,
想必他的經紀與唱片公司,絕對也是收入滿滿.
但試問:全球真正買PSY所謂的"正版"唱片的有多少呢?
絕對是遠低於他所製造出來的經濟價值的.
(當然循此模式成名或賺錢的例子還有很多...)
所以囉!很清楚的,想要在全球化,資訊化當中,
靠著影音媒體想要營利者,"分享"已經成為勢不可擋的趨勢,
倘若還是侷限在壓片,賣正版的舊思維下,
絕對會被競爭的市場所狠狠淘汰的.
然而,"分享"所隨之而來的,必然就是所謂有否"侵權"的疑慮,
顯然的,在追求打知名度與保護智慧財產權之間,
或許業者應該要好好的去衡量一下.
但是,無論如何,都不該是用這種限制人民資訊自由的手段,
來達成業者營利的目的.
講句白一點的話,我實在很納悶:
為何國內影音業者在自家"正版"唱片或影劇賣不好的情況下,
首先檢討的,為何總是"盜版太多","大家都上網看免費"的這種思維,
為什麼他們從來都不好好的想一想:
我們的產品是不是賣太貴了呢?
(就拿偶像劇來說好了,在電視上播映的時候,
相關的製作成本,早就已經透過賣廣告的方式賺回來了,
換言之,之後出版偶像劇的DVD,
所需要的成本,大概就只是壓片成本罷了,
這樣的劇集一套還要賣上千元,您說誰要買阿...?)
永遠不懂得檢討自己,
只會要求閱聽人去改變,去迎合他們所希望的營利模式,
世界上哪有那麼霸道賺錢的阿?用搶的比較快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