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最近的新聞中,開始感受到法律與社會認之間的差異....
最早引發類似爭議的,是小女童被性侵的案子,
法官認定沒有違反女童意願,故輕判了色狼,
引來網友大家的撻伐..
當時只是覺得該事件重點在於法條適用與認知的問題,
但看到今天的這個事件,才覺得法律還真的應該要重新審視一下了.

其實有很多法律規定,大家並不知道,
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大學上法學概論的時候,
老師提到的"永佃權"概念,
詳細內容有點忘記了,但好像是說如果將房子借給別人住,
倘若當時沒有白紙黑字的立下租約,
則一定時間過去後,住的人可以依法行使永佃權,
不知是房子就屬於他人,抑或是請他搬走還要給一筆錢,
但總之總是與一般我們所認知的情況不同.
(畢竟幫人還要倒貼,好像有違常理.....)

 
今天這個撿到錢的案例也是很扯,
撿到的一方可以行使"留置權",
按照法律的立法精神,那筆給撿到方的金錢,
乃是用來支付他撿到錢後將金錢好好安置的費用,
看似合理,但告知對方願意付出留置金才願意交還金錢的作為,
好像已經有點"準勒索"的行為了吧?

有時候,俗語總還有警世的功能:
"法律是社會的最後一道防線",
我想,在法律之上的,該是道德吧!
如果那個女學姐有點道德感,
她根本壓根不會想到要用到甚麼留置權,
畢竟就道德價值而言,撿到錢送還對方,天經地義,
也只不過是舉手之勞而已,不是嗎?
當道德防線退後至與法律防線相當時,
當大家不再有普遍社會價值的道德,
凡事都只用"合不合法"來論斷,
不再強調"合不合理",
則無怪乎拾金不昧這種事,
會從訴求道德的"原物歸還",
倒退至合乎法律的"請求留置金",
再淪喪下去,自己A起來也不足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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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如石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