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賽德克.巴萊"殺青,電影公司向智慧財產局申請,
將"賽德克.巴萊"註冊為專利商標,
舉凡尿布到馬桶,內容物涵蓋三百餘項,
此舉也引來原住民們的不滿,
認為賽德克巴萊該是屬於族人所共有的文化資產,
豈可成為商標,讓族人在使用上都存在著侵權之虞.

 
當然,我並不是專利法規與智產法的專家,
但一直以來,總以對於智慧財產存在著相當的疑問,
舉個過去大陸發生過的案例,
有個已經經營幾十餘年的"劉德華"板鴨店,
年代早於巨星劉德華成名之前,
其店名"劉德華"則是當初第一代老闆的名字,
想不到居然被劉德華的經紀公司告侵權,
認為他們是利用巨星知名在招攬生意,
最終在了解實際狀況後,
由劉德華出面進行一場大和解戲碼.
很好笑,本該是堂堂正正在做生意,
後來好像成為人家給予恩惠,才能繼續以原名營業.
則究竟商標的標準在哪裡?
難道誰先註冊,又或者誰比較有名,
則同名者就是仿冒,就是侵權嗎?

台灣很發生過很多類似的案例,
很多都是食品老店分家所面臨的糾紛,
最終好像都是誰先註冊,誰就能夠取得商標權..
我覺得,智慧財產權總是一種資訊時代下的產物,
法律的目的,乃在於規範人民的行為範疇,
而不是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
讓相關利害關係的人蒙受傷害.
因此,在庶民多半不懂智產權與註冊商標的情況下,
酖酖讓懂得註冊商標者獲得壟斷的權利,這對嗎?
又況賽德克巴萊本來就是原住民們的英雄人物,
這樣的歷史公共財,作為私有財來進行吸金與商品行銷的logo,
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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