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今天蘋果日報的頭條新聞,
敘述著犯嫌鄭逸文因著室友的貓咪吵鬧,
經兩次反映未果後(這一點或有待查證),
居然將貓咪放入微波爐烹煮,造成貓咪當場死亡.
此舉引來網友大加撻伐,也引出了一些關於動物保護的議論.
基本上,這並不是第一件虐貓虐狗的新聞了,
對於諸如此類的新聞,自己直是有著一個感慨,
感慨著台灣社會應該要有著更為文明的進化才行--
從尊重"人權"的社會,進化至尊重"生命權"的世界.
至於該如何做,基本上,我認為飼主與民眾之間都該共同努力.
首先,絕對要優先的認知,是生命權絕對都是無辜的,
任何傷害這些無辜生命的作為都是必須受到譴責的.
有著這樣的前提認知,再來談其他的配套問題才有意義.
對於一般沒有寵物的民眾而言,
或許經常有被鄰居寵物打擾的經驗,
抑或對於周遭環境被貓狗等便溺物汙染而感到憤怒,
(自己就是血淋淋的例子,家門口經常有莫名的狗屎出現,
自己還踩過兩三次,當下真的很氣...氣到也會詛咒等等...)
然而,我們該譴責的,並不是這些寵物本身,
畢竟他們的智商猶如孩童,根本就沒有基本的認知能力,
基本上當牠們有著便溺的生理需求時,
飼主帶到哪裡,牠們就在哪裡解放.
所以說,根本的問題在於飼主的心態,
假若飼主的心態沒有隨著文明的進化而有所昇化,
還是一昧認為"塵歸塵,土歸土",到處的讓寵物隨地大小便,
則無怪乎鄰近的民眾會怨聲載道,民怨四起,
也就別怪大家都排斥這麼可愛的小動物們.
(當然,誠如先前所說的"生命權"優先的概念,
再怎麼怨懟,都還是不該用激烈的手段來相待,
要打的話,該打的也是飼主,而不是寵物,
千萬別搞錯對象....)
看著報導中如此罪刑最多只判個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常這種事多半來個六個月,易科罰金了事...)
相比一些歐美先進的民主國家,
猶記得先前看一個美國的動物世界節目,
飼主只是把家中的寵物獨自留在家中,
就必須受到刑罰與高額罰金的懲罰,
相較之下,台灣這樣的罪責也未免太低了吧!
綜言之,一個社會文明的進步,
必須從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尊重,
昇華為懂得將尊重生命權內化至道德層次的階段,
使得虐待動物等情事成為道德所當然不容許的事項,
一旦當道德的共識得以堅強的凝聚起來,
也才可能有後續對此行為嚴刑峻法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