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死刑來制裁壞人,自己不也成了跟壞人一樣嗜殺的殺人魔王了麼?"
這句話,是相關廢死團體最喜歡援引的立論,
其從"外顯行為"的特徵出發,認為只要同樣動了殺機的人,
在道德上就都該被歸類為帶有相仿原罪的瑕疵;
據此認為善與惡的界線,乃在於懂得寬恕與執迷不悟的差異。
坦白說,對於如是的見解,自己向來嗤之以鼻,完全無法苟同,
我總是不免想問一句:
"您問過那些被殺害的亡靈、乃至於其留下來的家人感受嗎?"
在當事人無法原諒兇手的前提下,不相干的旁人奢談甚麼寬恕,
都是所謂浪漫人權下最矯情的舉措,想來就令人作噁。
就好似近來政治圈與司法界相互角力的酒駕刑罰是否加重的議題,
法律人總會以"比例原則"來說嘴,認為該端視犯罪當事人的犯意來量刑,
於是乎,非故意犯不得比蓄意犯的罪責來得深重,
使其無法認同諸如酒駕致死增列死刑的提案。
然而,從被害者與家屬的觀點來看,
人死了就死了,是不是故意犯,都無法彌補其人逝去的遺憾,
則從人命的角度析之,一命賠一命,難道又過分了麼?
更況,喝酒駕車本就是一項危險的謬誤行徑,
就好似拿著刀在街上亂揮,您總不能說沒砍到人,
該行為就不算有犯意吧?
難道承認這件事(酒駕是錯誤)真有那麼困難嗎?
(何況法律修正乃是希冀將"酒駕累犯致人於死"的刑責增列死刑的選項,
累犯,難道還能辯解非故意麼?多一個法官未必援引的死刑很過分麼?
其實或也不單單是酒駕,凡是各種致人於死的事例,
本就都該有判處死刑的空間,殺人償命,天經地義。)
扯遠了,以上是針對本片立意的有感而發,
細細思量電影的核心價值,
乃在於傳遞著"以暴制暴"是種謬誤思維。
理由,不外乎本文前述的觀點,
認為一旦身為受害者的付諸相仿於加害者的同等行徑,
無異於讓自己陷入到罪惡的修羅路,
最終往往在嗜血本性的誘發之後,成為與惡同行的加害者。
對此論述,個人認為,該從兩方面來做區別:
我們首先必須釐清的,是該事件背後,是否存在著清晰的善惡判準。
以電影中所描繪的情境,是革命行動中、敵我兩造陣營之間的恩怨糾葛,
基於"戰爭沒有贏家,只有倖存者"的說法,
在戰場上不存在著是與非,有的只是體現人性生存的價值而已,
因此駁火之間的死傷,要將之歸咎於敵對一方,或許太過沉重,
是故據此作為恩怨情仇來加以報復的行徑,在正當性上就略顯不足,
只是徒然的增添彼此的對立態勢,實則並不可取。
然而,在犯罪的情事中,存在著明顯的是非善惡分野,
法度社會下殺人,非但於法不容,在道德上更是帶有嚴重的缺陷,
如此明擺著是罪惡的事項,援引同等暴力來制裁之,
要強加相仿的道德罪責在制裁者身上,未免也就強詞奪理了吧!
畢竟在善惡的天秤之下,縱然執行的手段與殺人者無異,
但手段背後所賦權的來源,卻是全意志的正義。
以正義為名的"以暴制暴",又何錯之有呢?
(廢死團體總喜歡以冤獄來說明死刑的謬誤,
但從現實案例析之,威權時代不論(如江國慶案確為憾事),
在司法透明的當下,那些被認知為可能為冤獄的案例,
縱然被判處死刑,不也都還沒執行麼?
證明在司法實務上,除非是像鄭捷罪證確鑿的案例,
否則只要稍有質疑,都會立基在人權價值下,槍下留人吧!
是故再以冤獄來阻卻所有死刑確立的執行,根本毫無正當性可言。)
電影以一間仿若集中營般的高科技囚房為主題,
乍看下的題材頗為新穎,讓人費疑猜的情境營造,
初期帶給觀眾十足的詭譎懸疑體驗。
只可惜,隨著謎底的揭曉,
帶入了各該人等對於以暴制暴行徑的心理折衝,
頓時又讓主題從囚房的前衛感中跳脫,
回歸到最為制式八股的道德論說基調,
致使早先所營造的恐怖窘迫情境一朝被顛覆,
淪為單純講述戰爭無情殘酷的泛泛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