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的抱抱」募款籌旅費 違法!-民視新聞---YouTube

有個擔任展場show girl的"正妹"許恬瑜,

為了募得全家的旅遊基金,上街以"愛的抱抱"方式尋求路人募款,

此舉引來了兩極的評價,有人認為該自食其力,但卻也有人覺得她勇氣可嘉,值得鼓勵.

(其實對此,我蠻好奇的...倘若今天上街抱抱的不是展場女郎級的女生,

而是被公認為外型不出眾的女孩,我實在很難想像酸民們的負面評語會多麼的不堪...

而這真的就是現在台灣膚淺的現況,好像正妹做甚麼都是對的,實在好笑)

不過,終究還是被民眾檢舉,而衛生福利部也跳出來說話,

認為一來個人本來就不能夠發動募款,再則為籌措旅遊資金的募款,沒有絲毫的急迫性,

應該即刻停止,否則將開罰4萬~20萬...

其實阿,姑且不論她個人是否想要藉此出名,但就算是以最高罰則來裁罰,也不過就20萬,

試問任何人想要在同一天的各大報熱門版面買個廣告,大概得花多少錢呢?

20萬買個宣傳,還真是廉價了呢...(更況也不一定會罰...)

更好一點的,也許還能藉此打響知名度,可望繼豆花妹,雞排妹,國旗妹,猴抓妹....

一大堆因新聞曝光而發跡的模式,成為另一個宅男女神也說不定,

似乎怎麼想都是賺阿...至於甚麼愛心啦...旅遊基金啦...也許聽聽就好.

(就像藝人吸了毒,勒戒之後不都說要做公益麼?

黑心商人被抓包之後,重新營業時,也是說要做公益,做愛心...

公益,顯然已經成為一切乖誕行徑合理化的最廉價說法了...)

  

當然,除去是否有著藉此出名的動機不論,在這個事件中,倒是令自己想起了幾個頗為發人深省的對比:

首先,記得當初之所以會立法禁止私人進行募款的由來,是來自於俗稱"張油爸事件"的募款案例:

一個因小孩都患有先天性疾病,而需要羅倫佐油的張家,在當時高雄市長謝長廷的呼籲下,

短短的時間內,就募得了近7000萬元的善款,讓他們可以到美國進行治療;

沒想到,後來陸續有相同疾病,但卻比張家更困苦的家庭(張家乃公教家庭,算是小康環境),

希望他們抱持著同理心,能夠撥些善款幫助相同的病友時,卻遭到他們的拒絕,

認為那些善款是要給他們小孩子的,沒有拿出來的理由...

最終搞得烏煙瘴氣的,才會被網友封為"張油爸",

也正因為如此,政府才制定了募款的相關法規,從那時之後,諸如此類由私人發起的勸募,便都予以禁止.

我在這裡要比較的是,記得當初張家的那筆善款,在他們到了美國之後,好像也去了好多地方旅遊,

儼然不也是成了變相的旅遊基金麼?如果當時社會輿論認為那是合宜的,

畢竟認為有病在身的小孩,去玩一下也無傷大雅...

但這行為上,不也是在進行以治病為名的旅遊募款麼?

那麼,回歸到這個正妹抱抱募款的事件中,假若他同樣是有著某些疾病的病友,

那這樣的旅遊圓夢募款計畫,就社會的觀感來說,會不會更有說服力呢?

如果是的話,那就道德層面而言,募款的合理化,分野不就在於其個人境遇淒慘與否的分野上,

顯然這似乎已經陷入"誰比誰慘"的競相築底的迷思中吧!

 

換個角度來看,就像媒體中報導的,他並沒有公布募款的帳號,所以算是游走在法律邊緣,

想想同樣的情況,難道真的都被認為是非法的行為嗎?

情況1.就好像是在車站都能夠見到的流浪漢,前面放個容器,

擺出一副可憐的姿態,希望過路人能夠投下零錢,

(據說有些人將這種乞討當作是行業來做,收益還不錯,比起22K高很多...)

試問可曾聽過類似的乞討行為有被開罰的嗎?

今天新聞中的正妹,只是把可憐的姿態,改成是與路人擁抱,捐不捐錢係屬隨意,

一切都是歡喜甘願,又有何違法的疑慮呢?

總不能說乞食的比較可憐,好手好腳有工作能力的不值得同情吧!

這不就又陷入了"誰比誰慘"的築底迷思了嘛!

一個人慘不慘,我們能夠見到的只是表象:

一個上街乞食的,他過去可能是天天吃喝嫖賭,不時家暴的壞蛋,老了被家人趕出來...

相反的,月入6萬的光鮮亮麗正妹,也許背後是天天爆肝工作超過16小時所換來的報酬.

兩者相比,誰比較可憐呢?這很難說吧!

因此,一個人的境遇,無法是一個公平的評判標準,

自然也就不該成為一個行為合理化與否的指標.

情況2.正妹的行為,某種程度,也好像是個街頭藝人一般,

所謂的街頭藝人,就是有著某種表演的技能,在拿到街頭藝人認證之後,得以在指定的地點賣藝.

然而,這樣的"表演技能"是甚麼,基本上似乎無法有個明確的規範,

好像只要能夠表演,只要能夠聚集眾人的目光,就可以做個街頭藝人.

如果是這樣,那正妹那擁有著滿滿愛心的擁抱,同樣能夠撫慰人心,吸引眾人前來駐著,

為何就不能將她類比為一個街頭藝人,以靠販賣自己的擁抱技能來換取報酬呢?

兩者間若說有著甚麼樣的差異,大概就是她的技能還沒有經過認證,

還沒有拿到街頭藝人的證照,充其量只能算是一種非法擺攤吧...

(但這罰則顯然比非法募款要輕多了...)

是故,就此情況來說,問題癥結點則在於:誰有權力去決定街頭擺攤的技能呢?

唱歌跳舞是技能,演奏樂器是技能,扮演假人或死屍也是技能,

那為什麼一個溫暖的擁抱,不能夠成為一項技能呢?

究竟標準何在,抑或根本就是沒有標準的自由心證而已呢?

  

說了這麼多林林種種的類比,只是想要表述一件事實:

基本上就所謂募款這件事情,個人還是比較傾向於自由至上主義的說法:

簡單的說,在施與受雙方都是觀喜甘願的前提下,管那麼多做甚麼?

一再透過法律規範的結果,只會流於上述種種相似案例的矛盾思維,

因為,這本來就存在著相當大的心證空間,欲用法律的強制來限制之,

反而在很多面向上,顯得格格不入阿...

倘若沒有相關的募款限制法令,類似的募款活動會成為一種亂象嗎?

我認為:不會的...

因為,您以為要別人從口袋中掏錢出來很容易嘛?

當人家願意給你錢,那絕對代表著您在某個面向上打動了他,

既然打動了對方,就代表著那個行為是對方所願意購買的,

一切都只是自由市場機制而已,有限制的必要嗎?

要不,拿個碗缽上街體驗一下就知道了,哪有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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