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甫通過「農田水利法」的三讀立法,
其中是否涉及到侵犯人民結社與財產權的部分,或許容後得由大法官釋憲來定奪;
但在立法過程中,頗耐人尋味的,
反而是法案二十一條、針對「農田水利諮議會」組成結構的討論。
於朝野協商中,各政黨均無異議的認同相關實際耕作農民的名額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亦即該諮議會必須是由具備實際耕作經驗的農民來主導,
顛覆過往會議均由學者專家佔半數額度的菁英取向。
見微知著,在接地氣喊得震天價響的當前,立法期欲獲得掌聲,
不再取決於專家的理想,而更加在乎人民想要的是甚麼?
若無意外,下周立院臨時會重頭戲將來到法界僵持已久的「國民參審制」修法,
民間司改團體主張陪審制,抑或最少得以陪審、參審兩制併陳的方式來試行,
藉以從實際運作過程中發現問題癥結,以利後續的滾動檢討。
然司法院則認為國民參審制已參採陪審制的特點,
更況兩制併行除了是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最不受青睞的選項外,
亦會影響法律的合一性、以及易造成訴訟方的投機心態。
彼此未有交集的結果,那就是得在立法多數上一決勝負,
從當前的態勢看來,「國民參審制」已是大勢底定,著無庸議。
既是如此,撇開法學專業的眼光,
我從以下四個命題出發,檢視「國民參審制」,是不是人民想要的?
命題一:只能決定有罪與否,不能參與刑度訂定,跟現行有何差異?
現行司法審判制度最被詬病的,
並不是將一個具有明確犯行的罪犯,判處有罪或無罪的問題。
根本問題的癥結,是在於確實判定有罪,但卻因著法官的裁量權,
刑度的輕判總是讓人搖頭,諸如屢屢殺人犯被判無期或有期徒刑,
法官總是招致罵名可見一斑。
基此,不能參與刑度訂定的陪審制,顯然就不符合民眾期待。
即便作出了有罪的判決,最終還是得回歸由法官來確立刑度,
若法官同樣秉持現今的量刑尺度,其實改革的意義並不大,
人民仍舊會持續抱怨司法對有罪者的刑度太輕。
換言之,能參與刑度討論的國民參審制,
在這一點上就有其優勢,亦是解決當前人民最渴望的司改議題。
命題二:如果不幸犯上官司,會希望不給理由就定罪嗎?
俗語常說:「不要讓人死得不明不白,就算要死,也得給個理由。」
有著如此認知的社會,援引陪審團制度基本上就是個謬誤。
因為陪審制只會就案件有罪無罪作共識決,而不會敘明理由,
試問案件當事人真能接受,
單憑幾個隨機人士、沒有附加判決理由,就定自己生死的情況嗎?
諸如電影「失控的陪審團」,
有心人透過嚴密的監控與心理分析,洞悉每個陪審員的弱點,
繼而各個突破心防,導向對己方有利的判決。
換言之,陪審員的決定,抱持的並非都是真正公平公正的態度,
故單憑陪審員議定的有罪無罪判決、而不給予附加理由的審判,
說服力是絕對不夠的。
據此也讓須出具判決書的國民參審制,顯得更加符合人民的需求。
命題三:捫心自問,個人自由意志真有那麼容易被操控嗎?
民間司改團體認為,國民參審制讓國民法官(一般公民)與職業法官一起討論、審理案件,
將使國民法官礙於職業法官的專業與權威性,
容易影響他們的自由心證,讓參審制度流於形式。
但這樣的推論真的合乎現實嗎?
端看每一回針對死刑犯的判決,當最終做出減刑的決定,
社群輿論對於審理法官一片撻伐之聲,就可知道在面對犯罪情事時,
人民心中各有立基於法律素養下的忖度,自由意志是何其強烈而難以被左右的。
既是如此,那麼國民參審制就不存在被法官引導的問題。
命題四:民眾願意在不熟稔任何法律智識下定人於罪嗎?
回歸到道德層面的籲求,畢竟每樁案件的審判,
背後都攸關著一個家庭、甚至是數個家庭的幸福。
倘若因著自己法律素養的稀缺,而讓審判結果有所瑕疵,
則自己所背負的罪惡感,事實上是何其沉重的。
基此,倘若能在討論與審酌案件當下,有專業法官能夠參與,
提供必要的專業知識,應會比未具備相關法理知識就斷案來得優。
承繼先前的命題,在人民自由意志難以撼動的前提下,
職業法官共同參與案情的討論,非但沒有主導影響之虞,
反而有作為法律諮詢的功能存在,相信這亦是國民參審制受到青睞的緣由。
基於以上四個命題的檢視,從人民的角度析之,
國民參審制都存有合乎「接地氣」的特質,
無怪乎執政黨願甘冒著與民間司改團體撕破臉的後果,
毅然決然希冀在本次臨時會中三讀通過。
對民間團體而言,面對這個曾經是老戰友的轉變,
一時間或無法適應,但顯然又不得不去接受如此的現實。
可以預期的,一如本文開始所論及的農田水利諮議會組成結構,
未來在立法過程中,學者專家學術殿堂形而上的理念將越形式微,
取而代之的,是對人民實際籲求的觀照。
如此「準民粹式」的立法趨勢是好或壞,
短時間內難以窺見,但顯然正在發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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