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台灣將舉辦第一次正式的選民罷免立委投票權行使,
時代力量委員黃國昌面臨著以"安定力量"為主的孫繼正等團體的反對,
跨越了第一階段的連署門檻,來到了最終的投票決戰日。
不少輿論咸以秦朝商鞅的"做法自斃",
來形容當初主推罷免門檻降低的時代力量(昔日太陽花學運成員),
今日卻必須首嚐制度變遷的苦果,反對者甚至會以"自作孽,不可活"來進行揶揄。
然而,每件事總都有正反兩面的解讀,就如同商鞅的歷史功過一番,
若非秦朝之後的漢朝獨尊儒術,仍以法家為宗的話,
也許史書上對於商鞅的評價,也就會像大陸學者孫皓暉筆下的"大秦帝國"一般,
認為"作法自斃"並非係指其自嚐苦果,而是顯現著秦朝法治變革的徹底落實,
即便是最偏僻的邊陲地帶,法律猶原存在著相當的威嚇性,
這對於商鞅其人而言,反而是一種法治先驅的褒揚,並非貶抑。
相仿的,從安定力量所披露的罷免理由當中,我們不妨試著去解析當中用以罷免的合宜性,
以便於在投下您神聖一票之前,在靜下心來好好想一想。
就自己的觀察,安定力量的訴求主要分為兩個面向:
首先,是關於同志婚姻的性別平權問題,
安定力量在此議題上,與相關的宗教與捍衛家庭價值的團體有所匯流,
認為時代力量乃提倡婚姻平權的急先鋒,因此當先以其黨主席為首要目標,
進行罷免的工作,以達到殺雞儆猴的效果,本次行動倘若成功,
未來相信會持續針對支持該議題的立委,接續推動罷免。
對此,支持婚姻平權的朋友們,自然會顯得忿忿不平,
認為涉及基本人權的事項,怎麼可以透過投票的方式來處理呢?
當然,人權自然無法以投票結果進行任何侵害,
但對於代表選區的立委,是否抱持著與自己相同的理念,
自然應該容有再次表態的機會,這不正是罷免權利的初衷麼?
顯然,"罷免立委"與"婚姻平權"兩個議題,應該分開的看待,
並不是罷免的結果,來肯認或否定婚姻平權的正當性,
而是婚姻平權的基本人權本就以藉由釋憲的宣告確立,
本次罷免僅僅是對選區立委是否與自己抱持著同樣的立場,做個再次確認而已。
反對者可藉由投票行使來發聲,相仿的,支持者也得以再次投下贊成票,
讓堅定捍衛婚姻平權的黃國昌委員,再贏一次。
其次,是對於"選民服務"的批評聲浪,
黃國昌委員乃"金山/汐止/萬里"所選出來的區域立委,在過往的地方政治運作生態中,
區域立委就該讓選民找得到,以便於在有事相求之際,
能夠像7-11一般,全年無休的為民服務。
但顯然的,國昌委員在身兼時代力量黨主席的情況下,
必須同時負起研擬黨的政策走向任務,往往在分身乏術之際,降低了選民服務的比重,
因而有了今日漠視"選民服務"的罷免理由產生。
然而,區域立委不做選民服務,是否足以成為罷免正當性的理由?
相信這是個政治學上值得議論的話題。
記得幾周前,自己有個機會前往公督盟面試,過程中便曾與面試官探討過該議題:
自己詢問面試官:
"我發現您們擬定的立委評鑑指標,好似少了"選民服務"這一項,
這將可能會促此得貴單位所評鑑優良的立委,未必會是當地選民真正認為適任的委員。"
面試官的回答:
"我們的指標內,其實已經隱含著各種選民服務,不過不是用這個詞彙就是了。
更況其實翻開立委職權行使的規範,本來就沒有"選民服務"一項,
委員更該將心力著重於立法院場域的問政,才是真正的適才適所。
顯見將立委侷限於選區的服務,對國家總體的發展而言,並非明智之舉。"
基本上,我是認同公督盟的見解,
儘管選民服務可能是能否連任的關鍵要項,但將之用來評估立委是否適任,其實並不合宜。
因為一切只不過是選舉制度的變革所引致的立委產生方式的差異,與職權的行使不該沾上邊:
試想,假若未來立委選制改為像若干歐洲國家,全數採用政黨比例代表制,
讓立委選任與地方選區完全脫鉤,則相信選民服務就不會再是可以用以罷免的正當理由了吧!
所以說,立法委員與所屬選區之間,其實只是選任方式的連結,一旦選出之後,
立委就該立基在擘劃國家大政的全局考量,而非僅侷限在為選區謀福利的立場,
否則若所有區域立委都只是為自我選區爭取利益,那立法院不就到處都肉桶連連了麼?
綜合以上兩項罷免的理由,事實上都可歸納為一個根本的大哉問:
到底立法委員該是"代表制"?抑或是"委任制"?
若是代表制,則立委毫無疑問的,就該以選區的選民意見為依歸,若有違背,自當有罷免的合理性;
若是委任制,就好似公司指定執行長一般,將管理公司的權力,全數交由具有專業的經理人,
不多加過問治理過程,不讓外行領導內行,一切讓專業的來,
除非有違反選民的重大利益,否則不該因著一兩項決策的歧異,就逕行付諸罷免的行動。
您所期待的立委樣態,是哪一種呢?
順從您的選擇,投下您神聖的一票,讓台灣的民主再贏一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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