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偶然看到2100全民開講,
在討論Facebook上有近20萬民網友連署要罷免法官的事件,
原因在於有色狼性侵了一個六歲的小女童,最後只被判了三年兩個月,
此舉引發網友的大加撻伐,
也引來了來賓獅子丸(陳揮文)與宅神(朱學恆)的一番唇槍舌戰.
就我個人的解讀,兩個人都有其立論的依據,
獅子丸認為該犯行的刑度介於三至十年,而法官只是依其行為輕重,
而進行自我裁量,判其三年兩個月,並沒有違背法律.
宅神則是認為法官的判決違背了社會的道德價值觀,
畢竟一般人聽到這樣的事件,都認為一定要嚴懲,只是三年多很難服眾.
呵....道德與法律之間的問題向來就是如此,
我自然是信奉法家的思維:治亂世必用重典,最好都是唯一死刑啦!
(當然這必然又會讓那些廢死聯盟從道德與宗教角度進行批判...社會就是這樣囉!)
其實,法律的問題擺一邊,因為除非透過修法,否則刑度都寫在那邊,很難加以增減,
我比較感興趣的問題在於:
Facebook上面的社群連署,究竟代表著多大的民意反映.
Facebook上面的社群,
本來用意在於給偶像,作家,或者餐廳等公眾性質的團體或個人,
能夠有個與一般人互動的平台,譬如很多政治人物都會在臉書成立社群,
不論是否為個人親自操作,總是製造了一個與fans互動的機會.
但漸漸的,它成為了一個個人議題訴求與操作的工具,
可以看到的,社群的名稱越來越瞎,你所能夠想到的事情,都可能在臉書上有社群,
又往往越瞎的社群名稱,得到的"讚"(也就是表示支持)越多,
這說明了甚麼,說明了Facebook對於使用者而言,
娛樂性質遠遠大過於公共論壇的性質,
那些希冀從臉書(Facebook)或噗浪(plurk)現象來探究公共論壇實踐可能性的研究者,
其實都忽略了那些平台本身的娛樂價值是遠遠大過社會與政治目的.
換言之,收集了多少"讚"並不同步象徵著對該事件的絕對認同,
只能說該社群具有囊括龐大群體的能力罷了...
(常常也可以在Facebook上看到很多美少女選美活動的支持社群,
每個參賽者幾乎都會設立一個社群,廣發邀請給網友,期待網友的支持,
而Facebook也沒甚麼重覆投票的限制,
可能同一群支持者對每一位美少女都投下了"讚"也說不定.
又每次情人節一到,網路上就會出現所謂"情侶去死去死團",
支持人數也能上看幾萬人,難道這就表示他們真的都認為情侶該死嗎?
其實大部分只是一種很直接的情緒表達,或對情侶發出閃光的不滿,
這能代表任何事嗎?)
總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或有其可議之處,
但除非引入西方陪審團或其他更有效的方法,
不然在沒有違法疑慮的前提下,也只能忍痛接受.
但個人認為,批判應該從法條或修法的方向進行,
(單從法條的刑度方面就已經有很合理的論述空間了,
畢竟那樣的刑度與人民的認知相去太遠了)
而不是挾著Facebook等社群平台多少萬的網友支持來做辯護,
那顯得有點於法無據,而於理又有那麼點不足....
說真的,今天如果有人開個"判阿扁死刑",又或者"馬囧下台"的社群,
我相信支持者肯定超越數十萬,難道他們就該死,該下台嗎?顯然不是吧!
所以說,公共論壇的建立有其必要,畢竟那將是監督政府施政的無形壓力,
但如果是把Facebook當公共論壇,........算了吧!玩玩小遊戲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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