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16】劇中被稱"恐龍妹" 當事人抗議 -udn tv---YouTube
最近有兩則關於"歧視"的新聞,個人認為其中有著頗為有趣的連結...
昨天,有位胖妹(這樣的敘述應該就無關歧視了吧!)出面哭訴她3年前的試鏡照片,
被偶像劇<<愛情急整室>>拿來使用,並且被劇中角色稱其為"恐龍妹",
對此讓她感到相當的受傷,隨行律師認為劇組此劇有觸犯公然侮辱罪之嫌.
看著網友對於這則新聞的討論串,大多圍繞在議論著該名胖妹的身材,
是否合乎於所謂恐龍妹的定義,就連當時記者會的標題,也是"我不是恐龍妹",
就令我感覺到從頭到尾,這個事件在設定上就已經失了焦.
深究事件的本質,其實根本就不在於戲劇中出現"恐龍妹"這個字眼,
而是劇組未經當事人同意,就擅自的用了其人的肖像權
(該肖像權劇組是否有權使用,還有待釐清...),
這才是應該被拿出來檢視的面向.
要不然,難道倘若將劇中的台詞,從"恐龍妹"變成了"正妹",
基本上侵犯肖像權的本質依然沒變,但是否那位胖妹就不會出面哭訴了呢?
又或假若她3年前試鏡通過,參與了這個劇組的演出,
而扮演著劇中高宇蓁整型前的恐龍妹角色,
因此被稱為恐龍妹,是否就不覺得是侮辱了呢?
假若是如此,則關鍵根本就不在於恐龍妹是否侮辱了自己,
而或只是不甘於被稱為恐龍妹又分不到劇組的一杯羹,
這才是令當事人最生氣的重點吧!
所以說,凡事都得釐清事件的本質何在,此次風波,
明顯的在於肖像權的使用有疑義,而無關於身材歧視的有無.
外勞慶過年聚車站 檢憂:出亂子-民視新聞---YouTube
相仿的情況,前幾天是印尼齋戒月後的開齋日
(其實還蠻佩服印尼人的齋戒月,看著家裡外勞從半夜三點吃過飯後,
一直要到晚上七點才能夠再進食,期間滴水飲食皆不沾,真厲害!!),
大批外勞聚集台北火車站席地慶祝,讓火車站大廳頓時擠得水洩不通,
有位黃朝貴檢察官,恰好經過該處,順手拍下照片上傳臉書,
直言:這種情況不處理,會出亂子...
此語馬上引來了相關人權團體的撻伐,認為這根本就是種族歧視的言論,
應該要尊重外勞在台灣的基本人權.
對此,我覺得大家不妨去想一下,這件事情的本質是甚麼:
本質就是有一大群人,席地而坐的佔據了一個公共空間,
讓其他同樣想要使用該空間的人,因此得繞道而行...
今天因為這群人的身分是外勞,才引來了所謂歧視的評論,
但假若是一群在跳街舞的學生,又或是四海為家的遊民們,
這樣的行徑難道就不會被撻伐了嗎?
假若撻伐之聲一樣會出現,那麼外勞霸車站被點出來值得注意,
又怎會與種族歧視有關呢?
我們真正在乎的,是有一群人不顧他人使用上的自由與方便,
因著自己的自由,妨礙到了他人行的權利,
至於這群人的身分是甚麼,根本不重要,
因為不論是甚麼,都該值得撻伐....
綜觀以上兩則新聞的分析,只是單純的想說:
在自由民主的社會中,我們實在太過容易給他人扣上"歧視"的大帽子了,
尤其是那些自稱為"人權團體"的分子,
更是經常祭著人權大旗在遂行個人意志.
很多時候,我們譴責的,是事件中的行為失當,其中的角色並不重要,
更遑論於他們屬於甚麼樣的群體當中了:
就拿胖妹照片被使用的事,該被譴責的,是未經告知的肖像權使用行為,
這就好像過去很多網路胖妹都會用正妹照片當大頭貼一樣,
不也是一種肖像權的盜用行為麼?
如果這兩件事本質上沒有不同(都是肖像權盜用),
則基本上也就無關所謂的身材歧視問題(因為胖瘦美醜都有人肖像權被侵害).
又如同台北車站大廳被佔用的情況來看,
假若大廳被一群台灣人因著自己使用的目的而佔據,
同樣會令自己感到無比厭惡的話,那麼,事件的本質在於"公共空間的佔據",
而完全無關於對外勞的歧視之語了...
所以說,歧視的批評相當好用,但批評得是否有其正當性與合理性,
那就有待更深層的解析才能夠得知了...
請不要濫用歧視之語!!!
(記得先前自己一篇關於和外勞相處的文章,
被國際勞工XX協會拿來當作是甚麼"深層歧視"的案例///
最好是歧視,當您請來的員工不服從您的意志與命令做事,
都是自己想做甚麼就做甚麼,又動不動想請假,想讓朋友來找她,
簡直喧賓奪主的行徑...這樣的情況都不能管,管了就叫做歧視,
那按這樣的標準看來,台灣所有的雇主對於員工而言都是歧視了,
因為只要員工做不好,雇主想管理就叫歧視...真誇張!
我看該團體還是改個名,叫做"外勞至上協會"好了...
濫用"歧視",莫此為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