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長李朝卿涉及貪汙案鉅額交保後,向內政部申請復職,
今天最新的結果出爐,依照公務人員懲戒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主動將該案移送監察院審查,期間則暫時停職處分.
這個新聞事件給我的感想頗深,
因為,其實也不過在3,4天以前,當申請復職案剛送到內政部時,
當時的內政部長是這麼說的(見以下影片)
當時內政部長李鴻源說:一審判決是有期徒刑以上,我們才可以把他給停職...
言猶在耳,今天怎麼來個見風轉舵,一整個大逆轉呢?
很顯然的,法律早就擺在那邊,在這兩則新聞之間,
並不存在法律更易的問題,但結果卻天差地遠呢...
顯然的,這免不了與近來執政黨陷入貪腐風暴的氛圍有關.
連同先前賴素如議員先交保後收押的情況,
(從小額交保金到收押禁見,時間之短,
我想檢方在抗告時應該也不可能有甚麼突破性的證物呈上,
純然與社會的氛圍與府方的態度相關吧...)
在在的都足以顯示出民意是可能影響法治的痕跡.
記得先前在探討許多恐龍法官的案例中,
曾經引發正反兩面的評價,
有人認為法官依法論法,該怎麼判就如何判,
刑度依據在法,裁量空間其實不大,
而這才是法治社會的精神所在.
(簡單的說,絕對不能因著社會形成的氛圍,
而導向特定的判決結果...)
然而,另一方的意見則認為:
法律乃是為人民服務的,當多數意見與法律相悖時,
該更易的是法律本身,而非人民的認知.
對於這兩種立場,個人覺得:
這就像是一條光譜的兩端,
一是絕對法治,一則完全民粹,
在這兩個極端之間,其實存在著一個中介因子,
那就是政府機關與代議制度.
顯然的,人民無法直接的去影響法律的修改,
他必須要透過向議員的陳情,
抑或是形成與論來影響行政單位的方式,
達到法律更易的結果.
就這一次的事件來看,很明顯的,
因著貪腐案一再浮現,讓執政黨備感壓力的情況下,
內政部無法再循著過去相仿情況的案例,予以李朝卿復職,
而是透過鮮少引述的公務人員懲戒法,來達到停職的目的.
顯然的,從這個跡象來看,
民意儼然凌駕在法治之上,而達到了多數大眾的期待.
(有時候想起來,法律的法條密密麻麻的,
真想懲戒的話,還真是不怕沒有法條可以引述,
因此,終究的關鍵還是在執法者,而非死板的法律...)
當然,終究人治的社會還是不如法治來得穩定,
人治或許有時能達到多數人民的即時籲求,
但有時候也有可能流於個人的主觀價值判斷.
(就像馬英九總統在吳寶春就讀EMBA一事上,
迅速的指示教育部修法,因人設事,惹來了不少罵名...)
因此,我們終究期待的,
還是以法律為根本,但必須以民意為依歸,
當法律本身出現著制度性的缺陷時,
得以在民意的氛圍下,進行合宜的修改,
以便讓法治社會得以更加的健全,更益符合大眾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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