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視新聞》逆轉! 李朝卿續停職 移送監院調查----YouTube

南投縣長李朝卿涉及貪汙案鉅額交保後,向內政部申請復職,

今天最新的結果出爐,依照公務人員懲戒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主動將該案移送監察院審查,期間則暫時停職處分.

這個新聞事件給我的感想頗深,

因為,其實也不過在3,4天以前,當申請復職案剛送到內政部時,

當時的內政部長是這麼說的(見以下影片)

 

 


20130329-公視晚間新聞-李朝卿交保申請復職 依法須核准----YouTube

當時內政部長李鴻源說:一審判決是有期徒刑以上,我們才可以把他給停職...

言猶在耳,今天怎麼來個見風轉舵,一整個大逆轉呢?

很顯然的,法律早就擺在那邊,在這兩則新聞之間,

並不存在法律更易的問題,但結果卻天差地遠呢...

顯然的,這免不了與近來執政黨陷入貪腐風暴的氛圍有關.

連同先前賴素如議員先交保後收押的情況,

(從小額交保金到收押禁見,時間之短,

我想檢方在抗告時應該也不可能有甚麼突破性的證物呈上,

純然與社會的氛圍與府方的態度相關吧...)

在在的都足以顯示出民意是可能影響法治的痕跡.

 

記得先前在探討許多恐龍法官的案例中,

曾經引發正反兩面的評價,

有人認為法官依法論法,該怎麼判就如何判,

刑度依據在法,裁量空間其實不大,

而這才是法治社會的精神所在.

(簡單的說,絕對不能因著社會形成的氛圍,

而導向特定的判決結果...)

然而,另一方的意見則認為:

法律乃是為人民服務的,當多數意見與法律相悖時,

該更易的是法律本身,而非人民的認知.

 

 

對於這兩種立場,個人覺得:

這就像是一條光譜的兩端,

一是絕對法治,一則完全民粹,

在這兩個極端之間,其實存在著一個中介因子,

那就是政府機關與代議制度.

顯然的,人民無法直接的去影響法律的修改,

他必須要透過向議員的陳情,

抑或是形成與論來影響行政單位的方式,

達到法律更易的結果.

就這一次的事件來看,很明顯的,

因著貪腐案一再浮現,讓執政黨備感壓力的情況下,

內政部無法再循著過去相仿情況的案例,予以李朝卿復職,

而是透過鮮少引述的公務人員懲戒法,來達到停職的目的.

顯然的,從這個跡象來看,

民意儼然凌駕在法治之上,而達到了多數大眾的期待.

(有時候想起來,法律的法條密密麻麻的,

真想懲戒的話,還真是不怕沒有法條可以引述,

因此,終究的關鍵還是在執法者,而非死板的法律...)

 

當然,終究人治的社會還是不如法治來得穩定,

人治或許有時能達到多數人民的即時籲求,

但有時候也有可能流於個人的主觀價值判斷.

(就像馬英九總統在吳寶春就讀EMBA一事上,

迅速的指示教育部修法,因人設事,惹來了不少罵名...)

因此,我們終究期待的,

還是以法律為根本,但必須以民意為依歸,

當法律本身出現著制度性的缺陷時,

得以在民意的氛圍下,進行合宜的修改,

以便讓法治社會得以更加的健全,更益符合大眾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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