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槓上郭台銘 這才叫做guts 而台灣就是需要guts)

 

香港媒體大亨黎智英由於經營壹電視導致虧損連連,

連帶的影響到其整個壹傳媒的新聞事業,

最終決定將旗下的各家事業體,

包括蘋果日報,壹週刊,壹電視等,

出售予中信辜家與台塑王家,

全面退出台灣的媒體市場.

 

 

當然,事業體的易手是常有的事,

這是經營團隊個人的決策考量.

然而,在離去時,黎智英感慨的一些話語,就頗耐人尋味.

黎佬認為自己當初抱著堅持"真相"發掘的雄心壯志來到台灣,

無奈的是,看來台灣社會尚未準備好接受這樣的媒體文化,

在他看來,這無異於是對於台灣社會民主的成熟度,

打上了一個很大的問號.

 

確實阿,從每天早晨到7-11買報紙的時候,

經常見到的,就是人手一份蘋果日報,晚點去還真買不到,

他們的退出經營,應該有很多人會感到惋惜才是.

某種程度而言,對於黎佬上述的那番告白言論,自己是頗為贊同的.

回顧這麼多年下來的蘋果日報與壹週刊的報導,

或說他們向來被外界視之為所謂的"八卦雜誌",

但就後續新聞的演進與發展而言,

卻少有杜撰rumor與gossip,泰半都是truth的呈現.

許多名人與權貴對他們恨之入骨,

那是因為他們將許許多多"金玉其外,敗絮其中"的醜事公諸於世的緣故.

而壹傳媒臭名遠播的由來,很大的一部分,

也正是這些掌握新聞媒體發言權的權貴們,大聲撻伐,積是成非的結果.

 

 

基本上,我覺得這彷彿可是說是一種民主與人權的拉鋸戰,

名人權貴們,當他們的糗事被揭露之後,

往往會以捍衛自己"人權"的這個理由,來痛斥媒體的報導.

但誠如前述所說的,這些名人基本上掌控了與論的發言權,

如果他們只是nobody,能有如此一殊己見的發生機會麼?

換言之,當某人佔據著某種程度的社會與論主導權地位時,

原則上,其人所擁有的人權也勢必要受到相當程度的限縮,

畢竟那與論的主導權是社會集體所賦予他的特殊權限,

則其同樣有其義務來遵循著社會的道德規範,來回應這樣的社會期待.

這也是為什麼每當名人不堪的私生活被揭露之後,

大家會感到震驚,甚或有那麼點憤怒,

原因便在於,當社會用尊敬的態度在對待名人的同時,

那是一種殊榮,一種期待他做為社會表率的期許,

當名人存在著這樣的特徵後,顯然的,

他已然不是人權理論下所保障的"個人",

而是存在著"準公共人"的角色,有其必要做到某種程度的透明化,

來回應大家對其所賦予的公共發聲權限,

畢竟,社會絕對不容許有著"道貌岸然"的名人存在,

也正因為如此,過去幾年來,蘋果日報等刊物才會如此熱銷.

 

綜言之,民主與人權,從個人的角度析之,其實是相互對立的存在,

民主社會下的民眾,對公共事務有著絕對知的權利,

過去在蘋果尚入進入台灣前,民眾懵懵懂懂的,

那是因為從來都沒有任何媒體去揭露這些臭不可聞的醜事,

而非對於那些名人權貴的人權保障.

人權理論下的保障,指的是平民百姓,指的是一般大眾,

當你一旦成為社會中所謂的"名人",

之所以有名,乃因社會而起,

故其名聲的真偽,自然需要受到這個民主社會的監督,

這不能說是對名人人權的一種侵害,

而是對民主社會更加成熟的一種表現.

總之,"怕熱就別進廚房",

大家當然可以選擇做個平凡人,那根本沒人會去挖其隱私.

然而,一旦選擇了出名,就必須承受著符合社會道德規範的壓力,

這是給予名人的一種重擔,也絕對是無可逃避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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