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鬥踢館批勞動部次長郭國文 雙方爆口角-民視新聞

2016工鬥團體今日將於凱達格蘭大道,以血書來表達捍衛保留七天國定假日的立場

現下看來,這場一例一休所衍生的國假保衛戰,反成為接續的修法焦點所在

針對「國定假日全國一致」的刪除七天假爭議,

網路輿論經常會以「朝三暮四」來形容此項配套。

朝三暮四,簡單的說,

乃暗指政府明著將工時縮減至單週40小時,看似縮短總工時,

但卻暗地又刪除了七天國假,無異又回填加增了總工時,無疑是欺騙勞工的行徑。

這個說法正確嗎?在過去的幾次縮短工時案中,又是如何處理的呢?

  

基本上,各勞團對於「刪除7天國定假日」的論點,主要分為二種:

 

論點一:7天國假「只紀念不放假」,只是「雙週84工時」調移結果

2016年1月1日前,勞基法的工時規定為「雙週84小時」,

全年總工時為:84×(52÷2)=2184小時

然而,當時公務人員已經施行週休二日(單周40),

週休二日的年總工時為:40×52=2080小時

換言之,如果勞工希望比照公務員的行事曆休假,

尚欠缺的休假時數為:2184-2080=104小時

若以1天正常工時8小時換算,也就是:104÷8=13天

勞工需要補足、方能週休二日的13天,通常是以勞資協議的方式,

透過休假日挪移的方式,來達到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的週休二日。

其中,挪移方式最常見的,就是用「國定假日」來補足休假時數缺額。

基此,正因著這樣的挪移脈絡,故當2016年1月1日起,

工時從「雙週84」調降為與公務人員的「單周40」相同後,

自然的,當初勞工為了「週休二日」、以國定假日挪移補足的時數缺額,也就不再需要。

換言之,國定假日理應就該回歸休假日。

 

論點二:尚未達到「單週40工時」,沒有刪減7天國假的條件

根據勞動部的說法,民國90年在公務員週休二日制度上路時,

原有意讓國定假日修正為全國一致,

惟當時勞委會認為勞工工時尚未降至「單周40小時」,

倘若再刪減國定假日,將使勞工與公務員的工時差距更形懸殊,因此決定暫緩。

換言之,工時能否降至「單周40小時」,

便成為能否刪除勞工國定假日、讓假日全國一致的關鍵門檻。

然而,我們來解析現階段的勞工休假制度:

原初(2016年1月1日前):雙週84小時+19天國定假日

年總工時=84×26-19×8=2184-152=2032小時

目前修法(一例一休的修法,砍掉7天假):單週40小時+12天國定假日

年總工時40×52-12×8=2080-96=1984小時

換言之,若一例一休修法過關,

則實際上縮減的年總工時為:2032-1984=48小時

等於此次修法,實際上只是比過去雙週84小時的制度,縮減了48小時。

(48小時,等同於6天,也就是勞動部所說的:砍7天後,還多給了6天)

但很清楚的是,倘若工時制度要從「雙週84」(單週42)縮短為「單週40」,

所需要縮減的工時,為:(42-40) ×52=104小時

顯然,僅僅縮減48小時,並不足以達成此目標,

其間的差距104-48=56小時,分配至一年52週,幾乎等於每週多出1小時工時。

換言之,倘若以扣除7天國定假日做為配套,則現行所推動的修法,

本質上並非「單週40」,而是「單週41」小時的制度。

既然是「單週41」小時,也就代表著民國90年,陳菊市長擔任勞委會主委時的承諾

—等勞工工時降低到與公務人員一樣的「單週40」小時,再進行國定假日全國一致-

就現階段的配套修法而言,實質上依舊尚未達到,

自然也就不該、也沒有那個正當性,去砍掉7天國定假日。

綜言之,為何網路輿論批評勞動部是「朝三暮四」般的耍猴戲,截因就在於上述的算法。

因為很簡單的是,

當你宣稱要以「單週40工時」來落實週休二日時,如果同時又以砍7天假作為手段,

則當7天假被砍之工時,又回填至「單週40工時」的計算下,

那早已不是「單週40小時」,而是「單週41小時」的制度。

  

勞動部的基調:「降低年總工時」,才是工時制度修正的目標

端視前述的論點一與論點二,單就推論過程而言,事實上並無可議之處。

然而,兩個論點共同所犯的推論謬誤,

乃在於將「工時制度」與「國定假日調整」兩項,視作兩個獨立運作的系統,

因此才會衍生出諸如「工時降就該將調移的國假還來」、

「單周40又同步刪減7天是假的單周40」的論點。

換言之,「工時制度」與「國定假日調整」兩者必須是連結處理、同時進行的包裹修正,

其最終目的在於達成「降低年總工時」的目標。

若以「降低年總工時」的觀點來析之:

原初(2016年1月1日前):雙週84小時+19天國定假日

年總工時=84×26-19×8=2184-152=2032小時

目前修法(一例一休的修法,砍掉7天假):單週40小時+12天國定假日

年總工時40×52-12×8=2080-96=1984小時

換言之,若一例一休修法過關,

則實際上縮減的年總工時為:2032-1984=48小時

顯然,此次工時制度調整,儘管刪除7天國假,但還是達到了「年總工時下降」的目標。

當然,許多人或不免質疑:

現行(2016年1月1日後~迄今)工時制度應該是「單周40小時+19天國定假日」,

怎麼會是拿先前「雙週84小時」的制度來進行比較呢?

造成此疑惑的癥結點,便在於現階段的「雙週84、19天國假」制度,

其實只是修法過程中的階段性狀態,並非最終的工時制度樣貌。

深究本次「單周40工時」的修法過程,當初歷經35場的「合理工時」勞資座談會,

作成了「1、單周40小時;2、國定假日刪減7天;3、延長工時從46提高至54小時……」

等多項工時修法的配套決議。

惟後續的立法過程並未按此配套決議修法,最終僅通過「單周40小時」的工時修正,

才造成現階段「工時已降至單周40,國假7天卻尚未刪減」的情況。

而當下勞動部所推動的「一例一休」配套修法,

當中將國定假日的權責單位,回歸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規定的做法,

即是為了補正「工時」與「國假」未同步處理的事宜。

或許大眾仍不免對於「工時」與「國假」必須配套調整的基調感到存疑,

然只要對照當年公務人員縮減工時、推動「週休二日」的進程,

係先以挪移國定假日、後將挪移模式正式入法的修法經過便能夠有更為清晰的理路。

勞動部現今所秉持的修法立場,或正是循此而來

 

各方說法是不是有其道理,又或勞工是否應該有更為優渥的休假條件

儼然成為勞資政三方的攻防焦點所在,本就無一定的標準可言

 

延伸閱讀:

理想與現實中的"勞動部"與"資動部":部內工作月餘的感想--[人文省思]

"週休二例"立院初審過關--一場路徑依賴,競相加碼的賽局恐已悄悄展開--[時事評析] 

最棒的勞基法,但可能也是最差的勞動條件--慣老闆的時代,該成為歷史了--[時事評析]

"一例一休"起死回生的契機:民進黨作為與否的進退維谷--[時事評析]

"一例一休"與"二例",兜機(どっち)?--自我職場經驗的心得分享--[時事評析]

勞動部七休一新裁量基準--有進步,但落實難--[時事評析]

打工族享有謀職假,產假,生理假,資方企業嗆出走--"慣老闆"之名不脛而走--[時事評析]

  


arrow
arrow

    心如石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