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殺2歲童只判13年 狠男關6年可假釋--YouTube

今日蘋果日報頭條"虐殺2歲童只判13年 狠男關6年可假釋",

講述去年初發生在雲林縣元長鄉的一樁女童袋屍案,

嫌犯李易哲因受不了同居女友的2歲女兒哭鬧,

多次綑綁毆打,用硬鞋底敲頭,最後在攝氏十三度低溫下淋冷水致死後棄屍.

洋娃娃童屍母男友虐殺--蘋果日報 20140129--YouTube

但一審法官卻認為:兇嫌僅僅是因女童哭鬧,無視女童年僅2歲,就以毆打,綑綁凌虐,

卻沒有致她於死的動機,又女童生母也證實,施虐沖冷水後女童昏迷不醒,李男曾試圖急救,

故認定沒有殺人犯意,僅以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遺棄屍體罪,合併判刑13年6個月.

判決消失傳開後,引發不小的爭議...

但這爭議似乎也不是第一次了...或只能說,在台灣要判死刑,還真是很拼...

  

歸納法官在許多殺人案中不判死的理由,

主要都以"事後有無悔意"與"是否殺人故意",

來評估兇嫌是否有教化之可能,而只要有教化的可能,幾乎都不會判死.

但很可笑的是,"有無悔意"與"殺人故意",

基本上都是一種心理狀態上的衡量,這種衡量往往流於自由心證,

怎料"人心難料",兇嫌往往"居心叵測"的前提下,

用這樣的動機論來評斷是否判死,是否過於一廂情願了些呢?

對受害者個人與其家屬而言,

管你兇嫌有無悔意,又是不是故意殺人,

都改變不了被害者已被兇嫌害死的結果,而這結果所帶給家屬們的哀傷,

並不會因為兇嫌的動機純正,而有所程度上的絲毫欣慰.

是故,為何法律總是不能多站在被害者一方進行設想呢?

為何總是竭盡全力的,設法為加害者減輕罪責呢?我個人實在很難以理解...

 

道德與法律,同樣都是規範社會的價值體系,

唯不同的是:道德審視的是內在的人心,而法律則端賴外在的行為而定.

法律之所以比起道德體系要更加堅若磐石,

就在於它仰賴的不是不可測的人心,而僅僅就其做出來的行為進行準量化性的懲罰;

這種刑罰,本來有著一定的制式標準可循,讓做多少惡事的人,就能給予多少的制裁.

但很可惜的,經過當代一堆書沒唸通,引致於狗屁不通的人權專家帶風向後,

"堅若磐石"的法律,被摻入了許多"以卵擊石"的道德思維,

讓原本可茲作為社會正義最終防線的法律,也就從此變了調.

諸如"有無悔意","是否殺人故意","有無教化可能"....

這一些審度,基本上都不是法律,而是訴諸於心證的道德,

當道德進入法律體系,當慈悲瀰漫法庭當中,

這樣的法律,還能夠帶給人民多少的保障,我個人非常非常的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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